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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隆雅图: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3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
规章制度,作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程
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二) 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进行
核查,认为:鉴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
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不会影响《激励计划(草案)》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程序回购
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三)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
锁期可解除限售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
《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
锁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
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基于上
述理由,同意按照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03 名激励
对象安排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
售,共计解除限售股份 61.3683 万股。




(四) 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任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相关
资格,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勤勉尽则地履行了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公司的
财务规范运作、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为保证公司
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意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年度审计机构,聘请费用合计为 90 万元,聘任期为一年,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
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刘红路                      金永生                      宋昭菊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