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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卫光生物: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8-08  

						证券代码:002880            证券简称:卫光生物          公告码:2017-017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7 日 14:30 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光侨大道 3402 号公司会议室召
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8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8 月 6 日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7 日 15:00。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 108,000,000 股,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8,473,300 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 72.660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共 12 人,代表股份 173,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1605%。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均为 2017 年 7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78,367,4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2.5624%。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7,400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624%。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105,9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981%。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05,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98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锦才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
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8,37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713%;反对 8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70%;弃权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17%。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8,37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713%;反对 8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70%;弃权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17%。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8,37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708%;反对 8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76%;弃权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17%。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8,37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701%;反对 8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17%。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8,37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701%;反对 8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82%;弃权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1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蒋鹏、刘清丽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