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卫光生 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卫 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卫光生物制 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 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 遗漏之处。 1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 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除此之外,未经本 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的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公司提供的文 件和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 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 1、2018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 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方 式以及会议内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2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2 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股东。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 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签名进行了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共计 14 人,代表的股份为 78,490,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2.6762%。其中,中小投资者共计 12 人,代表的股份为 190,3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176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代表的公司的股份 为 78,437,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27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 人,代表的股份为 137,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 0.127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的公司 股份为 5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 中小投资者共计 10 人,代表的公司股份为 52,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490%。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三)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 3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 的全部议案,无人提出新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所列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1、《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48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7%;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1%;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5843%;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2.9427%;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729%。 2、《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8,48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 4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3、《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48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7%;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1%;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4、《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48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7%;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1%;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5、《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43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332%;反对 5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2.4645%;反对 5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27.53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6、《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48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7%;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1%;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5 7、《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48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7%;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1%;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5843%;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2.9427%;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729%。 8、《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48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7%;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1%;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9、《关于公司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 9.1《关于公司与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及预计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 8,01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190%;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698%;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关联股东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5843%;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2.9427%;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729%。 6 9.2《关于公司与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执行情况及预计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 70,65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08%;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9%;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关联股东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5843%;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2.9427%;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729%。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48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7%;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1%;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表决结果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关于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48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7%;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1%;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1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48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7%;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1%;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7 13、《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48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17%;反对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1%;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推选了监票人、计票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 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 股东大会监票、计票的全过程。根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 案均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表决权票数同意通过。 (三)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8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杨建刚 见证律师:蒋 鹏 杨 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