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文)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捐助是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重要 指示和要求的体现,是公司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举措,捐助事项的 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本次捐助。 (以下无正文) 1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汪新民: 杨新发: 何 询: 2020 年 2 月 7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