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格智能: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17-08-25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市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格智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就美格智能拟就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764 号)的核准,美格智向社会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2,667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9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23,896.3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020.67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20,875.6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I1062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美格智能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
下:
单位:万元
序 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实施主体
号 金额
1 精密制造智能化改造项目 5,591.00 5,591.00 美格智能
2 物联网模块与技术方案建设项目 17,397.00 12,284.65 美格智能
3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 3,000.00 美格智能
合 计 25,988.00 20,875.65 -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各项目实际进度,通过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支付项目剩余款项及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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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先期投入。
三、拟增加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
(一)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概况
公司“物联网模块与技术方案建设项目”原计划实施地点位于深圳市宝安区
福永凤凰第一工业区兴业路 46 号厂房,实施主体为美格智能,现根据项目实施
实际情况,拟增加全资子公司西安兆格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
兆格”)为实施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拟投入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万元)
深圳市宝安区福
永凤凰第一工业
增加前 12,284.65 美格智能
区兴业路 46 号
厂房
深圳市宝安区福
物联网模块与技
永凤凰第一工业
术方案建设项目 8,905.65 美格智能
区兴业路 46 号
增加后 厂房
西安市高新区丈
3,379.00 西安兆格 八四路 20 号 1
号楼 9 层
(二)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
“物联网模块与技术方案建设项目”拟扩充公司在物联网模块及技术方案开
发方面的研发团队,因西安为我国电子、通信产业研发的重要基地之一,汇集了
众多电子通信类院校、科研机构及知名企业,人才储备极为丰富,因此通过公司
全资子公司西安兆格在西安进行团队的扩充,能有效推动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展。
公司决定将项目由公司及西安兆格共同负责实施,实施地点除深圳市宝安区福永
凤凰第一工业区兴业路 46 号厂房外增加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四路 20 号 1 号楼 9
层。
(三)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增加
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外,公司募投项目建设背景、技术方案仍与公司招股说明书
中披露的相关内容一致,未发生重大变化;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不会对上述
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四、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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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模块与技术方案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已经公司第一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及实施地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外,公司募投项目建设背景、
技术方案仍与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内容一致,而增加后的实施主体是公
司及全资子公司,不会对上述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增加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美格智能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已经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
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此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
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适当调整,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
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同意美格智能“物联网模块与技术方案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
实施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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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邱添敏 潘云松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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