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82 证券简称:金龙羽 公告编号:2017-003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羽”、“公司”)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关于核准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7〕654 号)核准,公司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8,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并与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在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发 行 价 格 为 每 股 人 民 币 6.20 元 , 募 集 496,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38,621,400.00 元的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 额 457,378,6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 457,378,600.00 元以及尚未划转的发行费 8,659,135.85 元共计人民币 466,037,735.85 元已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汇入公 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出具了亚会 A 验字(2017) 0006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额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元) 高阻燃耐火特种电线电缆建设项目 167,914,900.00 惠州市金龙羽电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3,403,400.00 惠州市金龙羽电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营销网络建设及品牌推广项目 31,817,000.00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流动资金 204,243,300.00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457,378,600.00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募投项目为四个,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各自投 资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为顺利实施募投项目,公司拟以 221,318,300.00 元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 惠州市金龙羽电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缆实业”)进行增资,由其 具体实施高阻燃耐火特种电线电缆、研发中心建设两个项目。 由公司实施的募投项目分别为营销网络建设及品牌推广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合计金额为 236,060,300.00 元,将留在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使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等法律、行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中国银行深圳布吉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 因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高阻燃耐火特种电线电缆生产项目为全资子公司 电缆实业实施,因此公司、电缆实业与保荐机构东吴证券于 2017 年 7 月 19 日分 别与中国银行深圳布吉支行(募集资金存放于其下属坂田支行)、光大银行深圳 分行(募集资金存放于其下属熙龙湾支行)、交通银行深圳燕南支行签署《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及拟存放金额如下: 序 开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 拟存放募集资金 现存放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用途 号 户 专项账号 (元) (含尚未划转发行 主 费用 8,659,135.85 体 元) 1 公 中国银行 75496894 236,060,300.00 466,037,735.85 1、营销网络建设 司 深圳坂田 9931 及品牌推广项目 支行 3181.7 万 元 ; 2 、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20424.33 万元 2 电 中国银行 77186899 100,000,000.00 0 高阻燃耐火特种电 缆 深圳坂田 1004 线电缆建设项目 实 支行 业 3 电 光大银行 39180188 67,914,900.00 0 高阻燃耐火特种电 缆 深圳熙龙 00005254 线电缆建设项目 实 湾支行 5 业 4 电 交通银行 44389999 53,403,400.00 0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缆 深圳燕南 10100057 实 支行 10186 业 合 457,378,600.00 466,037,735.85 计 说明:1、中国银行深圳坂田支行为中国银行布吉支行下属分支机构,光大银行深圳熙 龙湾支行为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下属分支机构。 2、待公司补充流动资金 20424.33 万元后,公司开设在中国银行深圳坂田支行的募集 资金账户里将全部为营销网络建设及品牌推广项目资金 3181.7 万元 四、《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甲方为本公司,乙方为银行方,丙方为东吴证券。 1、甲方已在乙方下属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坂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 , 账 号 为 754968949931 ,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496,000,000 元 扣 除 支 付 给 丙 方 29,962,264.15 元 保 荐 承 销 费 后 的 余 额 466,037,735.85 元 由 丙 方 汇 款 专 户 , 其 中 包 含 : 待 支 付 其 他 发 行 费 用 8,659,135.85 元,待支付到惠州市金龙羽电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募投项目监管 账户 221,318,300.00 元。支付完其他发行费用和惠州市金龙羽电缆实业发展有 限公司募投项目后专户余额将为人民币 236,060,300.00 元由三方共同监管,其中: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31,817,000.00 元,补充流动资金 204,243,300.00 元。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春江、汤迎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丙方上述指定的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乙 方应及时以传真、邮件及录音电话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期(持续督 导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结束后失效。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甲方为本公司,乙方为电缆实业,丙方为电缆实业募集资金存放银行, 丁方为东吴证券。 1、乙方已在丙方下属的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本专户将存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项资金。该专户仅用于募投项目的资 金支付。 2、乙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春江、汤迎旭可以随时到丙方 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丁方上述指定的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丁方。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丙 方应及时以传真、邮件及录音电话的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期(持 续督导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东吴证券与中国银行布吉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电缆实业、东吴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布吉支行、交通银行深圳燕 南支行、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