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3 层 电话:86-755-8302555 传真:86-755-83025058 网址:http://www.huashang.cn 邮编:51800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金龙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吴永富律师、黄环宇律师出席金龙羽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金龙羽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龙羽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2019年4月11日,金龙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提请 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2019年4月13日,金龙羽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 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的公告。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 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同时,通知 中列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三)2019年4月22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持有公司股份24600万股(占公司总 股本56.83%)的股东郑有水先生要求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在2019 年5月8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临时提案》。 2019年4月24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四)金龙羽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8日在公司7层大会议室(深圳 市龙岗区布吉上水径吉华路288号金龙羽工业园办公楼7楼会议室)召开,其中现 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5月8日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 的时间为2019年5月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7日15:00至2019年5月8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金龙羽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郑有水先生 主持,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含补充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 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金龙羽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二)根据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现场 及网络)共9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2,01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9.01%,其中现场出席会议表决股东及授权代理人9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342,01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01%;本次股东大会无网络参与表决股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进行表决共5名,代表股份17,000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0.0039%。 (三)出席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本所律师吴永富、黄环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和程序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会议推选的代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工作。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1.审议《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42,00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 其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进行表决共5名,代表股份17,0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9%,同意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8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8,7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18%。 2.审议《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42,00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 其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进行表决共5名,代表股份17,0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9%,同意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8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8,7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18%。 3.审议《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42,00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 其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进行表决共5名,代表股份17,0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9%,同意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8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8,7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18%。 4.审议《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42,00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 其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进行表决共5名,代表股份17,0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9%,同意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8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8,7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18%。 5.审议《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00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 其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进行表决共5名,代表股份17,0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9%,同意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8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8,7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18%。 6.审议《关于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内控审 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00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 其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进行表决共5名,代表股份17,0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9%,同意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8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8,7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18%。 7.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临时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00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 其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进行表决共5名,代表股份17,0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9%,同意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8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8,7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18%。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 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高 树 承办律师: 吴永富 承办律师: 黄环宇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