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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设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7-31  

						 证券代码:002883               证券简称:中设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0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7 月 30 日下午 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7 月 29 日至 2019 年 7 月 3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29 日下午 3:00 至 2019 年 7 月 30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9 年 7 月 23 日(星期二)

    3、会议地点:江苏省无锡市太湖西大道 2188 号 9 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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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会议主持人:陈凤军先生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51,025,7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58.70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48,165,26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5.41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860,48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90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7,442,6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8.56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4,582,14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5.27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860,48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90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议案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025,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442,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杨永强、陈海霞、梁辉、邢军、朱炯为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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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二:《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025,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442,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陈杰、
刘水灵。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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