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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设股份: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在江苏省无锡市山水东路 19 号山水丽景酒店
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
杰律师、刘水灵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
法有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

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 2020 年 4
月 18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
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
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
事项等。

     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发布《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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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称因公司收到法人股股东无锡市交通产
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调整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等事项的通
知》,刘建春先生因工作调动不再担任监事职务,并推荐王慧倩女士为公司第二

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该事项已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同意将《关于变更非
职工监事的议案》提交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除增加这一项临时提案外,公
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其他事项不变。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 14:30 在江苏省无锡市山水
东路 19 号山水丽景酒店如期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6 人,代表股份 54,771,0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63.02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2 人,代表股份 54,485,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2.694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85,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290%。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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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5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45%;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 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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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5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45%;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2019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5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45%;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关于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5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45%;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关于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 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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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5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45%;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关于 2019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5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45%;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7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6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关于 2020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聘任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 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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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5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45%;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5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45%;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关于变更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7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5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45%;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以上议案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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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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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________________                 陈 杰________________




                                        刘水灵________________




                                                       2020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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