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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泉华: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8-23  

						   证券代码:002885         证券简称:京泉华           公告编号:2019-050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
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修订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
订,财务部分别于 2019 年 5 月 9 日、5 月 16 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
务重组》(财会〔2019〕9 号)。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
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
务重组》(财会〔2019〕9 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
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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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变更的日期
    根据规定,《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适用于
2019 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
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自 6 月 10 日施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
债务重组》自 6 月 17 日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主要内容根据财会〔2019〕6 号通知的相关规定,
公司主要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
    1、资产负债表
    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两个
项目;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两
个项目;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2、利润表
    新增“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并将“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调整
为计算营业利润的加项,损失以“-”列示,同时将位置放至“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之后。
    3、现金流量表
    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
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的填列口径,“其他权益工具
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
具的持有者投入资本的金额。该项目根据金融工具类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
额分析填列。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在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将应适用其他准则的交易进行了明确。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
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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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在货币性资产定义方面,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权利。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
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的,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的
分摊依据,在“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基础上增加“其他合理的比
例”。
    5、附注披露内容增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
难、债权人作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
工具准则相互呼应。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
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4、信息披露方面删除了对或有应收和或有应付的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
法及依据。对债权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
额及投资比例的披露,对债务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增加额
的披露。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
进行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只涉及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和调整,对会计核算
结果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指标产生实质性
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因此不会对公
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
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企业会
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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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原会计政策进
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9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
变更事项。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
通知》(财会〔2019〕6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
会〔2019〕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
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对会计
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修订发布的《关于修
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企业会
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审议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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