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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沃特股份: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7-26  

						 证券代码:002886           证券简称:沃特股份           公告编号:2019-074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9 年 7 月 25 日(星期四)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 7 月 24 日至 2019 年 7 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25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7 月 24 日 15:00 至 2019 年 7 月 2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关口二路智恒战略性新兴产业园
10 栋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宪。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0,483,9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18,837,250 股的 59.3113%,其中,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0,369,63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215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4,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962%。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945,7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0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83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4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 4 人,代表股份 114,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天元(深
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00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0,483,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4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00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0,483,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4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顾明珠、唐江华律师见证,
并出具了《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公章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