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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沃特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11-28  

						 证券代码:002886           证券简称:沃特股份         公告编号:2019-110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25 号)核准,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股份”、“公司”)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 1,960.8
万股,不涉及老股转让,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3.24 元(人
民币元,下同)。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259,609,920 元,扣除发行费用 30,077,677.3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29,532,242.62 元。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出具《验资报告》(瑞
华验字[2017]48170003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召开了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 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
7,753.22 万元用于总部基地建设及支付浙江德清科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德清科赛”)51%股权收购的剩余价款,其中 2,040.00 万元用于“支付德清
科赛 51%股权部分收购价款项目”,5,713.22 万元用于“总部基地项目”,募集资
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同时,同意公司新设募集资金专户,与相关方
签订相关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公司会同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签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与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43066443013000573103

    专户金额:7,753.22 万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户银行),
丙方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账号为 443066443013000573103,截至 2019 年
11 月 21 日,专户余额为 7,753.22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总部基地项目”、“支
付德清科赛 51%股权部分收购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瑜刚、牟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将专户
余额资金转至甲方在其他银行另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并注销在乙方开设的募
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方各持壹份,丙方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