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惠威科技: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19年3月)2019-03-30  

						                     广州惠威电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
事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广州惠威
电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度主要适用于董事或监事的选举,即:在选举两名
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
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
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
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事”
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股东投票选举董事或监事。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六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
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第七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
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八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九条 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
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
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
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
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出席股东投票前,董事会负责对累积投票解释及具体操作的说明,指导
股东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十二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在其选
举的董事后标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权数。

       第十三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
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等于或小于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时,该选票有效。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
监事人数之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如果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则按以下情形区别
处理:

       (一)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全部当选未超过本次应选人数,则全部当
选;

       (二)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选人中最
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如其均不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
选人数的,则该次股东大会应就得票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本规则的程序再次选
举,直至选出全部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如需网络投票,按证券交易所关
于网络投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轮表决不适用网络投票。

       第十六条 经再次选举仍不能选出的,应重新启动选举董事、监事的程序,由此导
致公司董事、监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与本次缺额人数相等的原董事、监事的辞职报
告或者撤换议案应当在下任董事、监事填补后方能生效,即不得因累积投票制而导致公
司董事、监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次选举失
败,原董事会、监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董事、
监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成立,
新董事会、监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第四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予以
特别说明。

    第十八条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的本实
施细则。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
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
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
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
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州惠威电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