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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嘉盛: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7年8月)2017-08-30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

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

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

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

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

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

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

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

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资产总 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

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

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

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

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3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

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

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

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

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

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的认定标准

    1、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

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

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

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

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
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

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

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

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

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

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

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

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

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

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

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

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

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

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