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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嘉盛: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17年8月)2017-08-30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

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东

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

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前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可采取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也

可单独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采用招

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按照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初选出拟

聘会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

通知公司内审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

内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

所并报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

约定书》。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

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

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

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

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

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

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的,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

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

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

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

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

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公司解聘或不再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

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审计委员会

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十个工作

日前,应按照相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

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

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

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时完成年度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

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

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拟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相关情况,包括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

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

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

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

处罚的情况等。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

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

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

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

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

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

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

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

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

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自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