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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嘉盛: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1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九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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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公司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
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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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深圳市东方
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了《深圳市东
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告》
(以下简称“《会议公告》”)。《会议公告》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市花路 10
号东方嘉盛大厦 6 楼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公告》的内
容。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采用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4 日 15:00,结束时
间为 2017 年 9 月 15 日 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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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9 月 7 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代表及授权代理人共 14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0,935,200 股,占公司
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及授权代理人
共 12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0,913,70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3.0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50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
于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关
于制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的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
程〉的议案》《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或授
权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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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1.《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0,93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658,2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关于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93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93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4.《关于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93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5.《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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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00,93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6.《关于制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93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7.《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93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8.《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93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四)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做成了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字并存档。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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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熊川




                                              __________________

                                                    张文斌




                                                2017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