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东方嘉盛: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 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东方嘉

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

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布的《深圳市东

 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告》(以下

 简称“《会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

 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根据《会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

 福田保税区市花路 10 号东方嘉盛大厦 6 楼会议室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5 日(当天)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其中,涉及由法定监护人

的表决已做合并计算处理)共 11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0,952,600 股,

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00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
                                                                 法律意见书


权的代理人共 10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0,952,10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3.100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50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孙卫平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公告》中列明

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表决,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95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95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100,95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4.《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95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5.《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95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6.《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95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7.《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95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8.《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95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9.《关于公司 2018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100,95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0.《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95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1.《关于董事 2017 年度薪酬考核结果及 2018 年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95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2.《关于监事 2017 年度薪酬考核结果和 2018 年度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95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13.《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95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第 13 项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熊   川




                                                 ___________________

                                                          张   莹




                                                       2018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