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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嘉盛: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1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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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

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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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在

指定媒体发布的《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根据《会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星期五)

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市花路 10 号东方嘉盛大厦 6 楼会议室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1 月 8 日至 2018 年 11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9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8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12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100,947,00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963%。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11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0,939,10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90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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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90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公告》

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表决。

       (二)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

案:

        1.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94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8,0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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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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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熊川




                                    ___________________

                                                    王振




                                                  2018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