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嘉盛: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8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东方嘉盛
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
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出具
的《关于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19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光焰供应链有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
财务费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补充流动
资金时间不超过十二个月,且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光焰供应链有限公司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通过直接
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光焰
供应链有限公司使用人民币 2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将公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公司章程》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在保障投
资资金安全前提下,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 6,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
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能
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使用,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王千华
沈小平
王 艳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