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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嘉盛: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30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检查、
查验和审议,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为公司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有助于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的流动

资金需求,有利于其更好拓展生产经营业务,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
规担保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一致同意公司为子
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
二、对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
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
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19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是综合考虑了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需求。本次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
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对会
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千华


                                                 沈小平


                                                 王   艳


                                                 2019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