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为: 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 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 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是基于公司实际发展 的合理变更,我们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 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王千华 沈小平 王 艳 2019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