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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宠股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0-1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7]A0547 号


致: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烟台中

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宠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

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中宠股份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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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7 年 9 月 22 日召开的中宠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决定召集。2017 年 9 月 25 日,中宠股份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以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
了《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和《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
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
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
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 2017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中宠股份会议室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郝忠礼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7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0 月 15 日 15:00 至 2017 年 10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中宠股份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宠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宠股份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中宠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
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中宠股份董事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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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 16 人,代表股份 54,504,955 股,占中宠股份股本总额的 54.5050%。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中宠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宠股份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中宠股份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54,499,855 股,反对 3,700 股,弃权 1,400 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6%。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宠股份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宠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宠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3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姜瑞明




                                                    郑   超




                                               2017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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