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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宠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7-0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8]A0397 号


致: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烟台中宠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宠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

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中宠股份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8 年 6 月 13 日召开的中宠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决定召集。2018 年 6 月 14 日,中宠股份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证 券 时 报 》 以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
了《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和《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
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
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
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
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中宠股份会议室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郝忠礼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8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6 月 28 日 15:00 至 2018 年 6 月 2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中宠股份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宠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宠股份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中宠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
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中宠股份董事会。




                                        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计 9 人,代表股份 67,994,000 股,占中宠股份股本总额的 67.9940%。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中宠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宠股份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中宠股份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67,994,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67,994,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宠股份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宠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宠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3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姜瑞明




                                                    朱   明




                                                2018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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