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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通热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2017-08-07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热力”、“发行人”或
“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2015]第 121 号)(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 (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
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发行配售,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
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
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定价方式、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有重大变化,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 2017 年 8 月 16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
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17 年 8 月 16 日(T 日),其
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15-11:30,13:00-15:00。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
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拟申
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
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拟申
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果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都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
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拟申购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的要
求。当最高申购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可不再剔除,
剔除比例可低于 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
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T+2 日)16:00 前,
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
在 2017 年 8 月 18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
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 7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
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 “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
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
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
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
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
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
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
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发行的报价与申购。 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在行业为 D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市盈率,请投
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
值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华通热力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3,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7]1441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
“华通热力”,股票代码为 002893,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
申购及网上申购。

    华通热力所在行业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4)。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
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招商证券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
直接确定发行价格。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招商证券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
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 3,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
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12,000 万股,发行后的流通股股
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800 万股,为本次发行总量的 60%,网上初
始发行数量为 1,2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40%。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
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
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17 年 8 月 8 日(T-6
日)的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
注册工作。

    招商证券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
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
排”。只有符合的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一)参与网下
询价的投资者标准”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
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申购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北京华远意通
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
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
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
诺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
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
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 2017 年 8 月 15(T-1 日)进行本次
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17 年 8 月 14 日(T-2 日)刊
登的《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
本次发行不举办现场推介会。

    6、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9 日(T-5 日)和 2017 年 8 月 10
日(T-4 日)的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
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
规定通过申购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
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
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
台填写具体原因。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招商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
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
设定为 4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40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
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4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400 万股的整数倍,且
不超过 800 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

    8、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
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拟申
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
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拟申
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果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都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
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拟申购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的要
求。当最高申购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可不再剔除,
剔除比例可低于 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9、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
和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
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
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
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10、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 2017 年 8 月 15 日(T-1 日)刊登
的《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以及有
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1、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16 日(T 日)的 9:30-15:00。《发行
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
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
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不超过 2017 年 8 月 15 日(T-1 日)
刊登的《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即申购数量须为:

    (1)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
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

    (2)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
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
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
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 T+2 日缴纳认
购款。

    12、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3、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日为 2017 年 8 月 16 日(T 日)。在 2017 年 8 月 14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
市值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每 5,000 元市值可申
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
的千分之一。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
申购。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 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
纳认购款。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
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14、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
据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
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5、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八、网下配售原则”。

    16、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招商证券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
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
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7、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
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17 年 8 月 7 日(T-7 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招股意向书摘要》等相关公告
          T-7 日
                             与文件
2017 年 8 月 7 日(周一)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T-6 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截止日(当日 12:00 前)
2017 年 8 月 8 日(周二)    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 12:00 前)
          T-5 日
                             初步询价日(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初步询价期间为 9:30-15:00
2017 年 8 月 9 日(周三)

          T-4 日             初步询价日(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初步询价期间为 9:30-15:00
2017 年 8 月 10 日(周四)   初步询价截止日(15:00 截止)

          T-3 日
                             网下投资者资料核查
2017 年 8 月 11 日(周五)
                             确定发行价格
          T-2 日
                             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可申购股数
2017 年 8 月 14 日(周一)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 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招股说明书》
2017 年 8 月 15 日(周二)   网上路演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当日 15:00 截止)
            T日              网上发行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2017 年 8 月 16 日(周三)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网上申购配号

                             刊登《网上中签率公告》
          T+1 日
                             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2017 年 8 月 17 日(周四)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和《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T+2 日             网下申购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截止 16:00
2017 年 8 月 18 日(周五)   网上中签投资者履行资金交收义务(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
                             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T+3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
2017 年 8 月 21 日(周一)   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T+4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2017 年 8 月 22 日(周二)

注:1、T 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
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
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如因深交所网下申购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申
购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
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
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
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
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
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监管部门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5、2017 年 8 月 7 日(T-7 日,含当日)前 20 个交易日持有深市非限售股票
的流通市值日均值为 6,000 万元(含)以上。

    6、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
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
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7、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
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 2017 年 8 月 8 日(T-6 日,当日 12:00 前)前
完成备案,并能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
截屏等)。

    8、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须在 2017 年 8 月 8 日(T-6 日,当日 12:00 前)前按以
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并能提供登记备案证
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备案函、登记备案系统截屏等)。

    9、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
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
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
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
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按照《业务规范》、《投资者管理细则》,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
的投资者。

    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 2017 年 8 月 8 日(T-6 日)12:00 时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
注册且已开通 CA 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
询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
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
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
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
规定时间内(2017 年 8 月 8 日(T-6 日)12:00 前)通过招商证券 IPO 项目网下
投资者服务系统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系统递交方式如下:

    登录 IPO 项目网下投资者服务系统 https://ipo.newone.com.cn,或登录招商证
券官方网站 www.cmschina.com,点击“IPO 项目网下投资者服务系统”。具体
步骤如下:

    第一步:登录系统(新用户请注册后登录),点击“信息维护”按照填写注
意事项的要求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及“投资者关联关系”信息。

    第二步:点击“IPO 项目备案申请”,在“当前可申报 IPO 项目列表”栏目
下,选择“华通热力”项目并点击“申报”,在同意“承诺函”后进入“基本信
息及关联关系核查表”的报备页面,按照页面填写注意事项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地填写相关信息。请投资者在确认所填写的信息完整无误后点击“提交”。

    配售对象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
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
案系统截屏等);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须提供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
募基金的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备案函、登记备案系统截屏等)。

    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QFII 投资账户、机构
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出资方基本情
况表》(包括“附件 1-1 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附件 1-2 产品备案及私募基金管
理人注册文件核对表”)。投资者管理多个产品需提供出资方基本情况表的,需按
照下载的出资方信息模板 EXCEL 文件,全部产品填报在一张 EXCEL 表格中(见
附件 1-1 示例),EXCEL 文件大小不超过 20M。

    所有的产品备案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文件均合并在一个 PDF 中上传,
PDF 文件大小不超过 20M。

    第三步:前往“主页-查询我的备案申请”下载所有已提交的电子文件,并
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章后扫描上传至系统。全部信息录入及材料上传后,报备状态
显示“报备已完成”,系统报备工作完成。

    在 2017 年 8 月 8 日(T-6 日)12:00 之前,投资者可在“已提交的 IPO 项目
申请”中修改已提交的 IPO 项目的申请信息;在 2017 年 8 月 8 日(T-6 日)12:00
之后,该项目转移至“已截止资料报备的 IPO 项目申请”,投资者将无法对已提
交的信息进行修改。

    敬请投资者注意:

    1、所有的电子文件提交后还需下载打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章后扫描上
传方能完成本次备案。需下载盖章后并上传的文件包括:《网下投资者承诺函》、
《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出资方基本情况表》(如有);

    2、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 2017 年 8 月 8 日(T-6 日)12:00 之前完成备案,或虽完成备
案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初步报
价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3、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备页面中的填写注意事项。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
2017 年 8 月 7 日(T-7 日)至 2017 年 8 月 8 日(T-6 日)12:00 期间
(9:00-12:00,13:00-17:00)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 0755-82943009、0755-82539215、
0755-83734796、0755-25310057、010-57601816、010-57601815。




三、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
及《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 2017 年 8 月 8 日(T-6 日)12:00 前在
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已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
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
用户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
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 2017 年 8 月 9 日(T-5 日)和 2017 年 8 月 10 日(T-4
日)的 9:30~15:00。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
写具体原因。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
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拟申购数量等信息。相关报价一经提
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
体原因。

    3、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
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
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
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
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招商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
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
为 4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40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
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4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400 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
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800 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

    4、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17 年 8 月 8 日(T-6 日)12:00 前在证券业协会完
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或未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
银行账户配号工作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
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80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40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
量不符合 40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中要求
的;

    (6)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5、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
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
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联系。




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
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按照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
由少至多、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按照申购时间由晚到早的顺序排序,剔除
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 10%,然后根
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当最高申购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
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
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
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
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
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有效报价
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 10 家时,中止发行;

    (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 10 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
分后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
者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拟申购数量为有效拟申购数量。




五、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 3,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
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流通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00%。




六、网下网上申购

    1、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16 日(T 日)的 9:30-15:00。 发行公告》
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
投资者必须在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
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不超过《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申购阶段
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即申购数量须为:

    (1)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
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

    (2)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
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
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
台填写具体原因。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 T+2 日缴纳认
购款。

    如同一配售对象同日获配多只新股,务必对每只新股分别足额缴款,并按照
规范填写备注。如配售对象单只新股资金不足,将导致该配售对象当日全部获配
新股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
深交所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可在 2017 年 8 月 16 日(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
网上申购。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
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
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
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17 年 8 月 14 日(含 T-2 日)前 20 个
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T 日)申购多只新
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
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 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
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
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为无效申购。




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T 日)15:00 同时截止。申购
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T 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
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在
50 倍以上但低于 100 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在 100 倍以上的,回拨比例
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50 倍的,
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
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
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
并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T+1 日)在《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八、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
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招商证券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招商证券及
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
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
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依据《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和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为 A 类投资者;
       (2)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
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资金”)为
B 类投资者;

       (3)其他投资者为 C 类投资者;

       3、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2)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
低于 C 类投资者;

       (3)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50%、20%分别优先向 A 类、B 类配售;
若 A 类或 B 类的有效申购不足优先配售数量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将向申购数量不足优先配售数量的 A 类或 B 类全额配售,然后向 C 类配售剩余
部分;

       (4)当由于向 B 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20%而使得
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高于 A 类投资者,B 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份额将相应调整使
得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

    4、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
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5、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止
发行;

    6、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
行;

    7、零股的处理原则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 1 股,产生的
零股统一分配给 A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A
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 B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
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B 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 C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
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申购时间最早的
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
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九、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2017 年 8 月 18 日(T+2 日)披露的《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和《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将对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的投资者列表公示。《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 2017
年 8 月 18 日(T+2 日)8:30-16:00 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 T+2 日
16:00 前到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 2017 年 8 月 22 日(T+4 日)刊登的《北京华远
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
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
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
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
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
在 2017 年 8 月 18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
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
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
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十、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
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
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则中止本次发行;如果网下和网上投
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少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网下和网上投资
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
具体情况请见《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
公告》。




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 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
价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
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
购的;

    7、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9、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
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
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
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1、发行人: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一波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三区 8 号楼 8 层

    电话:010-52917878

    传真:010-52917676

    联系人:石秀杰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电话:0755-83734796、0755-82539215

    传真:0755-82940546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