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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通热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2017-08-0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目         录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4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5
三、发行人的独立性 ...................................................................................................... 11
四、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1
五、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4
六、发行人的业务 .......................................................................................................... 14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5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1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9
十、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34
十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34
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4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36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 36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 39
十六、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0
十七、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40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0
十九、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41
二十、结论 ......................................................................................................................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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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德恒 D20101014741310060BJ-4 号



 致: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办
法》和《第12号编报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2015年9月16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以
下简称“《法律意见》”)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
作报告》”);于2015年12月10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远意通
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鉴于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
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相关事项发生了变更,信永中和对发行人截至
2016年3月31日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于2016年6月2日出具了
XYZH/2016BJA20603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也进
行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现就发行人上述期间相关事项的变更及《审计报告》、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申报文件相关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一)》
的补充,原《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一)》中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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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的内容,本所律师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重新披露。本所在《法律意见》、《律
师工作报告》中释义和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
报的必备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之目的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或作片面的、不完整
的引述,也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办法》和《第12号编报
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
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补充法律
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6745461928Y 的《营业执照》。公司类
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
路 188 号三区 8 号楼 8 层;法定代表人为赵一波;注册资本为 9000 万元;营业期限
至 2022 年 12 月 11 日;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热力供应;施工总承包;维修办公设备;销售锅炉、机械设备、五金交电。(企业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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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仍具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信永中和对发行人截至2016年3月31日的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
于2016年6月2日出具了XYZH/2016BJA20603号《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
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并
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发行人各机构分工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
各自的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1-3月
的净利润(合并口径)分别为36,731,992.05元、46,603,628.77元、48,602,633.47元和
81,368,375.02元。发行人报告期内连续盈利,具备持续盈利的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仍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交的报告期内
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仍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 根据信永中和于2014年9月2日出具的XYZH/2014A2049-1号《验资报告》及
发行人《公司章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9,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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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总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

     5.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3,000万股A股股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人公开发
行的股份不少于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

     6. 根据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
为同一类别股份,即人民币普通股(A股),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发行办
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2. 发行人规范运行情况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制定了规范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董事会下设战
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制定了各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则;发行人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占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制定了规范的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发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治理等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发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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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发
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信永中和于2016年6月2日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XYZH/2016BJA20609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
于2016年3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发行人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
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发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发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
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
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
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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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办法》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
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发行办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

     (7)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制定了
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2016年3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符合《发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 发行人财务与会计

     (1)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盈利能力,现金流量正常,符
合《发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内
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发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永中和为其财务报表出具
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发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
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
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随意变更情形,符合《发行办法》第二十四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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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根据《审计报告》和《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完整
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发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发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
件: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

       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

       ③本次股票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⑤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税收优惠文件、《审计报告》、
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北京
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黑龙江省萝北县国家税务局江滨分局、天津市河
东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济南市历城区国家税务局郭店税务分局、北京市平谷
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南苑税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地
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所、天津市河东区地方税
务局征收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历城分局、黑龙江省萝北县地方税务局江滨分局、
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金海湖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
的涉税证明、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完税证明等文件以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发行
人及子公司在最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能够依法纳税,无拖欠税款的行为,虽然存
在被税务主管机关处以小额罚款的情况,但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各项税收优惠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发
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
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发
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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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
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发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
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发行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①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
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
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
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在用的商标、专利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
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发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
市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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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资产、人
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独立性未发生变化。



       四、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一)》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根据发行人各股东提供的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发行人股东除科桥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发生变更,桃花源投资、臻诚
投资换领新的《营业执照》,通用投资出资人发生变更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基本
情况未发生变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仍为赵一波先生,未发生变更。具体情况如
下:

       (一)科桥投资

       2015年12月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发京工商海注册企许字
(2015)0715685号《准予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
准予科桥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科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委派代表由李爱庆变更
为吕松。

       2015年12月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向科桥投资换发了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1101085657927978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记载,科桥投
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科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委派吕松为代表);类型为有限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7号5层502室;经营范围为:“创
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
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
顾问机构。(1、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
生品;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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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二)桃花源投资

     2016年4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分局向桃花源投资换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01005928102091的《营业执
照》,根据该《营业执照》记载,桃花源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桃花源(北京)投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杨广玉);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为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258号数码港大厦2015-237
号;经营范围为:“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上市及已上
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相关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臻诚投资

     2016年4月26日,克拉玛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臻诚投资换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6502000688196371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记载,臻诚投资执
行事务合伙人为欧阳昕;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新疆克拉玛依市南
新路75号;经营范围为:“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上市
公司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通用投资

     2015年12月31日,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粤中
核变通内字[2015]第1500335927号),核准通用投资的合伙人变更申请,通用投资
变更后的合伙人出资结构如下:

序
           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承担责任方式
号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
 1                                        2,000         13.40%       货币          有限责任
       区工业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
 2                                        2,000         13.40%       货币          有限责任
             有限公司
 3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             1,693         11.34%       货币          有限责任



                                          5-1-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有限责任公司
 4             陆海清              1,000       6.70%       货币          有限责任
     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
 5                                 1,000       6.70%       货币          有限责任
             有限公司
 6             王姣                 800        5.36%       货币          有限责任
 7             张世烈               687        4.60%       货币          有限责任
     中山市联动建业投资管理
 8                                  500        3.35%       货币          有限责任
             有限公司
 9             梁耀秋               400        2.68%       货币          有限责任
10             卢景常               370        2.48%       货币          有限责任
11             郑玉伟               350        2.34%       货币          有限责任
12             黎新强               330        2.21%       货币          有限责任
13             罗斌                 320        2.14%       货币          有限责任
14             吴权昌               307        2.06%       货币          有限责任
15             高顺莲               300        2.01%       货币          有限责任
16             李志康               300        2.01%       货币          有限责任
17             冼祝华               300        2.01%       货币          有限责任
18             谭瑶佳               300        2.01%       货币          有限责任
19             刘小雯               300        2.01%       货币          有限责任
20             李带根               300        2.01%       货币          有限责任
21             梁惠敏               300        2.01%       货币          有限责任
22             吴恩彩               300        2.01%       货币          有限责任
23             王兰                 200        1.34%       货币          有限责任
24             熊小英               200        1.34%       货币          有限责任
25             潘桂兰               200        1.34%       货币          有限责任
     通用(北京)投资基金管理
26                                  169        1.13%       货币          无限责任
             有限公司
             合计                 14,926     100.00%        —              —

     2015年12月31日,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通用投资核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442000056849345G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记载,通用投资执行
事务合伙人为通用(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周庆);类型为有
限合伙企业;经营场所为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会展东路12号投资大厦704房;经营范围
为:“投资科研项目;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股权投资业务和创业投资业务;代
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股权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
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发生上述变更后,仍具备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5-1-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五、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
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更,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限制权利行使或权
属纠纷的情况。



     六、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
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更,仍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起至今
在中国大陆以外没有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
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1-3月营业
收入(合并口径)分别为641,454,504.06元、733,649,693.85元、855,845,117.64元和
445,685,800.51元,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1-3月主营业务收入分
别为641,454,504.06元、733,649,693.85元、854,517,035.17元和439,586,408.63元;报
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均为98%以上(近三年及一期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
百分比)。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5-1-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
营的法律障碍。

     (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资质及特许经营资格

     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
公司的业务资质情况变化如下:

     1. 2016年3月14日,华远意通取得由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颁发的证书编
号为CQM16EN0033R0M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为公司的总装
机容量87303兆瓦采暖热力生产及供应所涉及的能源管理活动,有效期自2016年3月
14日至2019年3月13日。

     2. 2015年11月24日,华通兴远取得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证书编号为GR201511003619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

     3. 2015年11月24日,华意龙达取得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证书编号为GR201511003072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

     4. 2015年9月8日,中能兴科取得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
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证书编号为GF201511000841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由于中能兴科近期才收到该证书,故在《补充
法律意见(一)》中未进行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业
务资质。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关联方


                                   5-1-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发行人关联方变更情况如下:

       1. 发行人关联方宏远衡通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北京市朝阳区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分别下发的《注销核准通知书》、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注销证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证明》(京地
税(朝)销字(2015)第04361号)。此外,宏远衡通已于2015年3月27日取得由北
京朝阳区国家税务局核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宏远衡通已注销完毕。

       2. 发行人关联方恺融达于2015年11月30日取得由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
十一税务所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朝十一国通[2015]36386号),根据该《税
务事项通知书》,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已同意凯融达的税务注销
申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凯融达已完成国税注销,正在申请办理地税
注销以及工商注销。

       3. 陈秀明、陈秀清兄弟所控制及持股5%以上的企业存在换发三证合一统一信
用代码营业执照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法定代表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人
                                                        物业管理; 投资管理;资
                                                        产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开
                                                                                   陈秀明为该
                                                        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公司执行董
                                                        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计算
                                                                                   事、法定代表
                                                        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
                                                                                   人,并通过北
         华远三联投资                                   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
   1                    911101080648524137    陈秀明                               京华安高科
         集团有限公司                                   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
                                                                                   投资咨询有
                                                        数据中心除外);维修计算
                                                                                   限公司持有
                                                        机;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
                                                                                   该公司50%股
                                                        件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权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物业管理; 投资咨询;投
                                                        资管理;资产管理;技术推   陈秀明为该
                                                        广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   公司持股90%
         北京华安高科
                                                        数据处理;维修计算机;基   的股东,且为
   2     投资咨询有限   91110105080490416N    陈秀明
                                                        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   该公司执行
             公司
                                                        (不含医用软件);软件设   董事、经理、
                                                        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   法定代表人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5-1-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展经营活动)(1、未经有
                                                        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
                                                        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
                                                        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
                                                        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
                                                        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
                                                        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
                                                        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
                                                        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
                                                        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
                                                        物业管理。 投资咨询;投
                                                        资管理;资产管理;技术推
                                                        广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
                                                        数据处理;维修计算机;基
                                                        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
                                                        (不含医用软件);软件开
                                                        发。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1、未经有      最近一年内
         北京华融联合                                   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      陈秀明曾为
   3     投资咨询有限   911101050804903288    魏锦容    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       该公司持股
             公司                                       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       10%的股东及
                                                        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        执行董事
                                                        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
                                                        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
                                                        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
                                                        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
                                                        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     陈秀明投资
                                                        含营业性演出);销售日用     的华远三联
                                                        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     投资集团有
         三联光彩(北
                                                        非金属矿石、机械设备、五     限公司的全
   4     京)科技文化   911101080896414527    陈秀明
                                                        金、交电、电子产品、家用     资子公司;陈
           有限公司
                                                        电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秀明为该公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司经理、法定
                                                              开展经营活动)           代表人
                                                        技术开发;软件开发;计算
                                                        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计     陈秀明投资
                                                        算机维修;应用软件服务、     的华远三联
                                                        基础软件服务。(企业依法     投资集团有
         北京三联中赢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限公司持有
   5     数据科技有限   91110113082836994B    陈秀明    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该公司85%的
             公司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股权;陈秀明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为该公司经
                                                        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理、法定代表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人
                                                                  动。)
         北京三联智博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陈秀明投资
   6                    91110113089641372T    陈秀明
         数据科技有限                                   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的华远三联



                                             5-1-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公司                                       数据处理;信息系统集成服     投资集团有
                                                        务;维修计算机;软件开发。   限公司的全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资子公司;陈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秀明为该公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司执行董事、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法定代表人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为本社成员提供所需农业
                                                                                     陈秀明持有
                                                        生产资料的购买,贮藏;种
                                                                                     该合作社60%
         北京玉龙农业                                   植草莓、蔬菜;农业技术服
                                                                                     的出资;为该
   7     种植专业合作   93110114684379989A    陈秀明    务、技术咨询。(依法须经
                                                                                     合作社理事
             社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长、法定代表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人
                                                                营活动。)
                                                                                     陈秀明投资
                                                                                     的华远三联
                                                                                     投资集团有
         北京银色硅谷                                   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
                                                                                     限公司的全
   8     企业管理有限   91110108085545826Q    陈秀明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资子公司;陈
             公司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秀明为该公
                                                                                     司经理、法定
                                                                                       代表人
                                                          批发预包装食品、乳制品
                                                                                     陈秀明投资
                                                        (不含婴幼儿配方奶粉)(仅
                                                                                     的华远三联
                                                        限105室)(食品流通许可
                                                                                     投资集团有
         三联阳光彩虹                                     证有效期至2017年07月17
                                                                                     限公司的全
   9     (北京)商贸   91110108092421389C    陈秀明    日)。 销售日用品、服装、
                                                                                     资子公司;陈
           有限公司                                     文化用品、体育用品。(依
                                                                                     秀明为该公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司经理、法定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代表人
                                                                  活动)
                                                        产品节能技术培训;教育咨
                                                        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
                                                        介服务);企业管理咨询;
                                                        技术推广;企业形象策划;
                                                         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
                                                        务;设计、制作、代理、发
         中能至远(北                                   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     陈秀明为该
   10    京)节能技术   91110105562050675W    张毓珊    活动(不含演出);销售机     公司持股5%
         培训有限公司                                   械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       的股东
                                                          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开发、销售;销售建
                                                        筑材料、装饰材料。(企业
         北京华升兴业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陈秀明为该
   11    房地产开发有   91110228103009147R     杨禄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公司持股30%
           限公司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的股东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



                                             5-1-1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
                                                                                     陈秀明为该
                                                        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
                                                                                     公司经理及
                                                          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
                                                                                     法定代表人,
         北京三联万博                                   外);计算机维修;软件开
                                                                                     并通过北京
   12    数据科技有限   91110000330241819C    陈秀明    发。(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
                                                                                     华升兴业房
             公司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
                                                                                     地产开发有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限公司持有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该公司股权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
                                                                                      陈秀明之子
                                                        服务;销售五金交电、文化
                                                                                      陈一持有该
                                                        用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
                                                                                     公司95%的出
                                                        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北京绿谷清泉                                                                资;陈秀清为
   13                   9111011468924643XC    陈秀清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科贸有限公司                                                                 该公司持股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5%的股东、执
                                                        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行董事、法定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代表人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农业科技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种植
                                                        林木、果树、蔬菜、花卉;
                                                        销售未经加工的干果、未经
                                                        加工的坚果、新鲜蔬菜、新
                                                        鲜水果、花卉、林木、化肥、
                                                        农药、化工产品(不含危险     陈秀清为该
                                                        化学品、一类易制毒化学       公司持股90%
         北京明清兄弟                                   品)、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   的股东、法定
   14    农业科技发展   91110116587707602B    陈秀清    农膜、农业机械、日用杂品、   代表人;陈秀
           有限公司                                     服装、鞋帽、针纺织品、文     明为该公司
                                                        化用品、体育用品、工艺品。   持股10%的股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东、监事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旅游资源开发(不含旅游业
                                                        务);果品采摘;组织文化
                                                        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   陈秀明曾为
                                                        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     该公司控股
                                                        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影视     股东,目前陈
         北京华通会都
                                                        策划;劳务服务(不含职业     秀清为该公
   15    旅游开发有限   911101165568945055    陈秀清
                                                        介绍);技术开发、转让、     司持股10%的
             公司
                                                        咨询、服务;经济信息咨询。   股东、执行董
                                                        (以上咨询不含中介服务)     事、经理、法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定代表人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5-1-1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除此之外,发行人其他关联方未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及《招股说明书》,截至2016年3月31日,发行人关联交易
情况如下:

     1.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等关联交易

                                                                                           单位:元
                                       2016年1-3月         2015年度       2014年度        2013年度
 关联方名称          交易类型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新源大通          购买设备                    0.00              0.00    1,783,280.00    9,257,420.00
  欧德威德          购买设备                    0.00              0.00      117,000.00      728,340.00
  中能兴科      购买设备、接受劳务              0.00              0.00            0.00      330,542.74
  优普实业          接受劳务                    0.00              0.00            0.00            0.00
    合计                —                      0.00              0.00    1,900,280.00   10,316,302.74

     2. 关联担保情况

                                                                                           单位:元
                            被担保方                                                      担保是否已
      担保方名称                         担保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名称                                                        经履行完毕
         赵一波             股份公司     20,000,000.00      2015-07-31     2020-08-20         否
         赵一波             股份公司     20,000,000.00      2015-07-07     2020-07-20         否
 赵一波、赵长春、李爱云     股份公司     40,000,000.00      2016-02-03     2017-02-03         否
     赵一波、赵长春         股份公司      9,301,395.37      2016-01-08     2017-01-08         否
     赵一波、赵长春         股份公司     20,000,000.00      2016-02-02     2017-02-02         否
     赵一波、赵长春         股份公司     27,000,000.00      2015-12-08     2016-12-08         否
         赵一波             股份公司     20,000,000.00      2015-11-02     2016-11-02         否
 赵长春、金春玉、陈秀明、
                            股份公司      9,900,000.00      2015-01-16     2017-05-15        否
     赵一波、李爱云
 赵长春、金春玉、陈秀明、
                            股份公司      9,900,000.00      2014-04-02     2017-04-01        否
     赵一波、李爱云
 赵长春、金春玉、陈秀明、
                            股份公司     10,000,000.00      2014-06-12     2017-06-12        否
     赵一波、李爱云
 赵长春、金春玉、陈秀明、
                            股份公司     10,000,000.00      2014-12-11     2017-12-11        否
     赵一波、李爱云
         赵一波             华通兴远      5,000,000.00      2015-03-25     2018-03-25        否
     王英俊、孙亚东         中能兴科      1,088,400.00      2015-01-04     2016-01-03        是
         华通兴远           股份公司     10,000,000.00      2014-08-14     2015-08-13        是
         华通兴远           股份公司     10,000,000.00      2014-10-24     2015-10-23        是
         华通兴远           股份公司     10,000,000.00      2014-12-05     2015-12-04        是
 赵长春、赵一波、李爱云     股份公司     40,000,000.00      2015-02-03     2016-02-03        是
         赵一波             股份公司      7,500,000.00      2013-06-17     2016-01-10        是



                                               5-1-2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赵一波              股份公司       2,000,000.00         2013-12-19         2016-01-10         是
 赵长春,赵一波,陈秀明      股份公司      20,000,000.00         2013-01-06         2016-01-06         是
         赵一波              股份公司      46,000,000.00         2015-03-10         2016-03-10         是
     赵一波、陈秀明          股份公司      10,000,000.00         2015-01-27         2015-07-27         是
     赵一波、陈秀明          股份公司      29,000,000.00         2015-01-26         2015-07-26         是
                合计                      386,689,795.37                   —                 —               —

     3. 关联方资金拆借

                                                                                                     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拆入/拆出        拆借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赵一波                            拆入            10,000,000.00    2012-09-27     2013-09-26
                  赵一波                            拆入            10,000,000.00    2013-09-27      2014-9-26
        北京渤海花溪农庄有限公司                    拆入            31,592,103.00    2011-12-14     2013-11-22
                  宏远衡通                          拆入            17,100,000.00    2011-12-23     2013-12-31
                  赵长春                            拆入             1,072,005.00    2011-09-27     2013-11-30
                  恺融达                            拆入            10,000,000.00    2010-02-01     2015-08-31
                  振银投资                          拆入            10,000,000.00    2013-05-28     2013-11-28
                  昆仑投资                          拆入            50,000,000.00    2013-08-09     2013-10-31

     4.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元
       项目名称                2016年1-3月             2015年度               2014年度             2013年度

       薪酬合计                    1,118,491.67            5,267,264.17         5,170,505.00         3,907,529.17

     (三)同业竞争

     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持
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人员所控
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的土地及房产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除原登记在华远意通有限名下的一处房产变更至发行人名下之外,发行人拥




                                                    5-1-2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有的土地及房产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的房产均已登记在股份公司名下。上述房产变更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建筑面积   权利限
所有权人       产权证号                 座落             登记时间        共有情况     权利性质
                                                                                                    (m2)     制情况
           京(2016)朝阳         朝阳区三间房西路
股份公司     区不动产权第         1 号院 3 号楼 2 层    2016-04-25       单独所有      商品房       1,288.29    抵押
               0054122 号                3-5

         (二)租赁土地和房产情况

         1. 租赁土地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
  在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2. 租赁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发行人新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下:

                                                                  面积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座落                          用途          金额            租赁期限
                                                                (㎡)
                                    北京市通州区当代名                                                2016-02-15 至
   1       朱仁德      股份公司                                  271      办公      170,000 元/年
                                        筑 101-7 底商                                                  2017-02-14
                                    北京市通州区次渠镇
                                                                                                      2016-04-01 至
   2       杨世宽      股份公司     光机电一体化基地美           160      办公      96,000 元/年
                                                                                                       2019-03-31
                                        达大厦 512 室
                                    北京市大兴区安顺北
                                                                                                      2016-01-01 至
   3        王莹       股份公司     路 6 号院 22 号楼 5 层      93.63     居住      28,000 元/年
                                                                                                       2016-12-31
                                         2 单元 501 室
                                    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路
                                                                                                      2016-04-01 至
   4        孙松       股份公司     48 号院 2 号楼地下一         39.6     办公      20,000 元/年
                                                                                                       2017-03-31
                                          层(116)
                                    北京市海淀区田村碧
                                                                                                      2016-06-01 至
   5        裴红       股份公司     森里 4 号楼 6 单元 102      41.02     办公       3,622 元/月
                                                                                                       2017-05-31
                                               室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
                                                                                                      2015-11-16 至
   6       王学东      股份公司     万科新里程 57 号院 3        83.54     宿舍       2,400 元/月
                                                                                                       2016-06-31
                                      号楼 3 单元 702 室
           北京诚
           智慧中                    东亚上北小区 1 号楼                                             2015 年 11 月 1
                                                                          办公
   7       物业管      股份公司      地下一层负 101 和负          45                50,000 元/年     日起租,为不定
                                                                          宿舍
           理有限                          102 房间                                                      期租赁
           公司
           北京中
                                     阅西山家园小区 1 号                                              2015-11-01 至
   8       环园科      股份公司                                   75      宿舍      21,900 元/年
                                     楼 B1 层 102、106 号                                              2016-10-31
           技发展




                                                       5-1-2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有限公
         司
                                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
                                                                                           2016-03-30 至
 9     汝金海        股份公司   里 361 号楼 3 单元 361     76.98    居住    32,400 元/年
                                                                                            2017-03-29
                                         号
       北京腾
       飞昊锐
                                北京市朝阳区翠城小                                         2016-01-30 至
 10    房地产        股份公司                               128     居住    5,600 元/月
                                  区 143-1301 室                                            2017-01-29
       经纪有
       限公司
                                  亦庄南海家三里                                           2015-12-30 至
 11    杨兵建        股份公司                              66.97    办公    27,720 元/年
                                        16-3-101                                            2016-12-29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
                                街道办事处古城现代                                         2015-11-01 至
 12    郝德顺        股份公司                               65      办公    36,000 元/年
                                嘉园 66 号院 5 号楼 1                                       2016-10-31
                                      单元 103 室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
                                街道办事处古城现代                                         2015-11-20 至
 13    郝德顺        股份公司                               65      居住    36,000 元/年
                                嘉园 66 号院 5 号楼 3                                       2016-11-19
                                      单元 102 室
                                富力盛悦居旧忠路 10                                        2015-10-01 至
 14     陈维         股份公司                               10      办公    1000 元/月
                                号院 5 号楼 4 单元 B2                                       2016-10-01
                                大兴区旧宫镇美然家                                         2015-08-10 至
 15    董军杰        股份公司                               30      居住    1,800 元/月
                                    园平房 14 号                                            2016-08-09
                                北京市海淀区海清园                                         2016-01-12 至
 16    史文洪        股份公司                               38.5    居住    1,700 元/月
                                     地下室两间                                             2017-01-11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                                         2016-06-15 至
 17    张长合        股份公司                               30      居住    1,250 元/月
                                    数字山谷小区                                            2016-12-14
                                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
                                                                                           2016-05-31 至
 18    时志国        股份公司   高教新城天朗园 2 区         150     办公    2,200 元/月
                                                                                            2017-05-30
                                2 号楼 4 单元 B-102

      (三)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除中能兴科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以及华通兴
远和华意龙达换领新的《营业执照》、中能至远(北京)节能技术培训有限公司股
权结构发生变更外,发行人其他子公司基本情况未发生变更。

      1. 中能兴科

      (1)定向发行股票

      中能兴科于2015年9月向发行人及5名员工定向发行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2015 年 8 月 7 日,中能兴科分别与发行人、张毓姗、孙宝玉、刘相孝、谭北平、
单子赢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书》,其中发行人认购 200 万股、张毓姗认购 40 万股、



                                                  5-1-2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孙宝玉认购 20 万股、谭北平认购 10 万股、刘相孝认购 10 万股、单子赢认购 10 万
股。

       2015 年 8 月 28 日,中能兴科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提名刘相孝等 4 人为核心员工的议案》、《关
于公司与刘相孝等人<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提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股
票发行方案》,本次股票发行包括发行人、张毓姗、孙宝玉、刘相孝、谭北平、单
子赢;发行价格为每股 3 元。

       2015 年 9 月 15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华验字
[2015]000898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5 年 9 月 3 日,中能兴科共计募集资金
人民币 870 万元,其中计入股本 29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580 万元。

       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中能兴科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股份公司                   1,000         37.04%         货币
          2          张毓珊                     335         12.41%         货币
          3            李宁                     200           7.41%        货币
          4          欧阳昕                     200           7.41%        货币
          5            姜薇                     200           7.41%        货币
          6            李欣                     150           5.55%        货币
          7            赵臣                     100           3.70%        货币
          8            郭立                     100           3.70%        货币
          9          胡兆文                       50          1.85%        货币
               鹤山市恺盈投资有限
         10                                        50          1.85%        货币
                       公司
         11          周大杰                        50          1.85%        货币
         12            刘凯                        35          1.30%        货币
         13          孙亚东                        35          1.30%        货币
         14          白桂明                        25          0.93%        货币
         15            刘嘉                        20          0.74%        货币
         16          张春蕾                        20          0.74%        货币
         17          孙宝玉                        20          0.74%        货币
         18          许文发                        10          0.37%        货币
         19          李先瑞                        10          0.37%        货币
         20          徐中堂                        10          0.37%        货币
         21          王振铭                        10          0.37%        货币
         22          王德泉                        10          0.37%        货币
         23          甘玉莲                        10          0.37%        货币
         24          杨明娟                        10          0.37%        货币
         25            赵玺                        10          0.37%        货币



                                          5-1-2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26             单子赢              10           0.37%         货币
        27             谭北平              10           0.37%         货币
        28             刘相孝              10           0.37%         货币
                     合计               2,700         100.00%           —

     2015 年 10 月 21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股转系统
函[2015]6955 号《关于中能兴科(北京)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
的函》,同意中能兴科本次股票发行的备案申请。

     2015 年 11 月 25 日,中能兴科取得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发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569964276XY 的《营业执照》。

     2015 年 12 月 3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股份登
记确认书》(业务单号:107000000922),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
京分公司已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完成了中能兴科的新增股份登记。

     (2)2015 年 12 月,财务总监变更

     2015 年 12 月 18 日,中能兴科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任命图立瑞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原财务总监白桂明因个人原因辞职,根据
中能兴科总经理的提名,任命图立瑞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3)2016 年 4-5 月,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变更

     2016 年 4 月 11 日,中能兴科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总经理变更的议案》、《关于董事、董事会秘书变更的议案》,同意任命刘
景芳女士为中能兴科总经理,免去王英俊总经理职务;任命郑立为公司董事、董事
会秘书,免去张毓姗董事、董事会秘书职务。

     2016 年 5 月 4 日,中能兴科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任命
郑立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和《关于免去张毓姗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同意
任命郑立为公司董事,免去张毓姗董事职务。

     2. 华通兴远




                                    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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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2015 年 12 月 14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向华通兴远换发了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793423934X 的《营业执照》,原《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未
发生变更。

       3. 华意龙达

       2015 年 11 月 12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向华意龙达换发了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6665639853D 的《营业执照》,原《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未
发生变更。

       4. 中能至远(北京)节能技术培训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28 日,中能至远(北京)节能技术培训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
同意股东黄慧英将其持有的占公司 10%的股权转让于郑立,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
权;同意选举郑立为董事;同意启用修改后的新章程。随后,黄慧英与郑立签订《股
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黄慧英将其持有的中能至远(北京)节能技术培训有限公
司 10 万元出资转让与郑立,转让价格为 10 万元。

       本次出资转让完成后,中能至远(北京)节能技术培训有限公司股东及其出
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中能兴科                  50                   50%              货币
  2                 郑立                   10                   10%              货币
  3      深圳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0                   10%              货币
  4                孙冬前                  5                    5%               货币
  5                张毓珊                  5                    5%               货币
  6                 姜薇                   5                    5%               货币
  7                胡绍敏                  5                    5%               货币
  8                陈秀明                  5                    5%               货币
  9                 郭立                   5                    5%               货币
               合计                       100                  100%                -

       2016 年 6 月 1 日,中能至远(北京)节能技术培训有限公司取得由北京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5562050675W 的
《营业执照》。

       (四)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商标、软件著作权、专利及域名的情况




                                       5-1-2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1. 商标

       (1)2016年4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商
标注册证明》,证明原登记在华远意通有限名下的3个注册商标已变更至股份公司名
下,变更后的商标权情况如下:

                                                                                        他项
序号        标识      注册人      注册号        类别      取得方式         有效期
                                                                                        权利

                                                                        2010-08-07 至    无
 1                    股份公司    5927524        37       原始取得
                                                                         2020-08-06
                                                                        2013-11-14 至    无
 2                    股份公司    11118037       37       原始取得
                                                                         2023-11-13
                                                                        2013-11-14 至    无
 3                    股份公司    11118094       38       原始取得
                                                                         2023-11-13

       (2)《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期间,公
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3份《商标注册证》,根
据上述3份《商标注册证》,华远意通有限于2014年6月3日申请的商标注册权已通过
审核并登记在华远意通有限名下,具体情况如下:

                                                                                        他项
序号        标识      注册人      注册号        类别      取得方式         有效期
                                                                                        权利
                     华远意通有                                         2015-09-07 至    无
 1                                14790778       37       原始取得
                         限                                              2025-09-06
                     华远意通有                                         2015-11-07 至    无
 2                                14790851       38       原始取得
                         限                                              2025-11-06
                     华远意通有                                         2015-10-28 至    无
 3                                14790924       40       原始取得
                         限                                              2025-10-27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向商标局申请将上述三个登记在华
远意通有限名下的三个注册商标变更至股份公司名下并取得了商标局下发的《变更
商标注册人名义受理通知书》,尚未取得变更后的商标注册证。

       2. 专利

       (1)被授予的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取得6项实用新型专利,其中华通兴远取得4项,中能兴
科取得2项,具体情况如下:



                                       5-1-2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序                                                                                                                      他项
                专利名称                     类型                   专利号            授权公告日          专利权人
号                                                                                                                      权利
1              多锅炉系统               实用新型             ZL201520595672.1         2015-11-25          华通兴远        无
2      烟道式烟气余热回收利用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520719396.5         2016-01-06          华通兴远        无
3        烟气预加热生活热水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520510230.2         2015-11-25          华通兴远        无
       用于燃气锅炉烟气余热回收结算
4                                       实用新型              ZL201520540084.8        2015-11-25          华通兴远       无
           的运行状态检测系统
       基于移动终端的云计算分布式输
5                                       实用新型              ZL201520271067.9        2015-09-30          中能兴科       无
             配监控装置及系统
       一种基于移动终端的云计算分时
6                                       实用新型              ZL201520601696.3        2015-12-16          中能兴科       无
         分区分温控制装置及系统

             (2)正在申请的专利

             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存在新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类型                   申请号                 申请日           申请人

 1           一种管网智能水力平衡调节系统           实用新型            201620452611.4             2016-05-18        华通兴远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其它商标、软件著作权、专利及域名
        情况均未发生变更。

             (五)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6年3月31日,
        发行人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元
                           类别         固定资产原值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净值

                      房屋建筑物            1,981,524.33             432,001.09           1,549,523.24

                       机器设备         365,705,891.47              62,625,372.93        303,080,518.54

                       运输设备             3,942,642.19            3,053,871.44           888,770.75

                       办公设备             3,730,049.51            2,814,355.70           915,693.81

                           合计         375,360,107.50              68,925,601.16        306,434,506.34

             (六)发行人的分支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华远意通分支机构均未发生变更。



                                                           5-1-2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财产的产权状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
       拥有的财产权属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被抵押、质押及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房产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其他主要财产不存在新
       增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1. 重大业务合同

              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新增业
       务合同的合同面积均为50万㎡以下,不存在新增的重大业务合同。

              2. 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商业汇票承兑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担保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
       人新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承兑合同情况如下:

              (1)授信合同

                                                                                                                  担保
       序号           贷款银行           授信额度(万元)            签订日期               授信期限
                                                                                                                  方式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11-16 至       抵押、质押、
        1                                         6,000              2015-11-16
                  北京石景山支行                                                           2016-11-10             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2015-12-08 至       抵押、质押、
        2                                       12,000               2015-12-08
                  公司总行营业部                                                           2016-12-08             保证

              (2)借款合同

                                                          合同金额
序号             贷款人                借款人                               借款期限               合同编号          担保方式
                                                            (万元)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2016-01-04 至
 1                                     股份公司            4,000                               129C110201500301         —
            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2017-01-03
                                                                          2016-01-04 至
 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股份公司            2,000                               129C110201500302         —
                                                                           2016-11-22



                                                            5-1-2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2016-05-04 至
           3                                   股份公司        1,000                             129C110201600082          —
                      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2017-04-27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2016-02-03 至                           抵押、质押、
           4                                   股份公司        4,000                         322915CF004-001JK
                      司北京石景山支行                                        2017-02-03                                 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2016-01-08 至          公借贷字第       抵押、质押、
           5                                   股份公司     930.139537
                      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2017-01-08         1600000002872 号        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2015-12-08 至          公借贷字第
           6                                   股份公司        2,700                                                      保证
                      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2016-12-08         1500000195937 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2016-02-02 至          公借贷字第       抵押、质押、
           7                                   股份公司        2,000
                      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2017-02-02         1600000018558 号        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2015-11-02 至          公借贷字第
           8                                   股份公司        2,000                                                  质押、保证
                      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2016-09-10         1500000172495 号

                         (3)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

                                                                         总金额                                       担保
                 序号       申请人          承兑人          收款人                    出票日期        到期日期
                                                                         (万元)                                     方式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保证金
                  1        股份公司                         华通兴远       2,000     2015-12-16      2016-12-15
                                       司北京石景山支行                                                               质押
                                                                                                                    抵押、质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华通兴远                                                押、保
                  2        股份公司                                        4,000     2015-11-30      2016-11-27
                                       司北京石景山支行     华意龙达                                                证、保证
                                                                                                                    金质押

                         (4)融资租赁合同

                                                                                                            签订
       序                                                                                    租金本金       时租
                出租方       承租方         合同编号           租赁物          租赁期限                                签署日期
       号                                                                                    (元)         赁利
                                                                                                            率
                北京国
                                                            锅炉、燃烧
                资融资
                             股份公                         器、钢管、保     2015-07-20 至
       1        租赁股                GZZL(2015)N025-HZ-1                                    20,000,000      7%       2015-07-09
                               司                           温管、锅炉配      2018-07-19
                份有限
                                                                件等
                公司
                北京国
                                                            锅炉、燃烧
                资融资
                             股份公                         器、锅炉房配     2015-08-20 至
       2        租赁股                GZZL(2015)N025-HZ-2                                    20,000,000      7%       2015-07-31
                               司                           套辅机、无缝      2018-08-19
                份有限
                                                              钢管等
                公司

                         (5)担保合同

                         ①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授信合同
                项下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担保/保                                 担保金额                           担保主债权             担保
序号            合同名称                      担保权人      被担保人                  签订日期
                                   证人                                  (万元)                             到期日               方式
               最高额个人连                 江苏银行股份                                            由《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
 1                               李爱云                     股份公司       6,000     2015-11-16                                    保证
               带责任保证书                 有限公司北京                                            (编号:322915cf004)授信



                                                                5-1-3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石景山支行                                             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前实
                                                                                                      际签订的借款合同确定
                                                                                                  由《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
                                          江苏银行股份
           最高额个人连                                                                           (编号:322915cf004)授信
    2                          赵一波     有限公司北京      股份公司        6,000    2015-11-16                                  保证
           带责任保证书                                                                           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前实
                                          石景山支行
                                                                                                      际签订的借款合同确定
                                                                                                  由《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
                                          江苏银行股份
           最高额个人连                                                                           (编号:322915cf004)授信
    3                          赵长春     有限公司北京      股份公司        6,000    2015-11-16                                  保证
           带责任保证书                                                                           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前实
                                          石景山支行
                                                                                                      际签订的借款合同确定
                                                                                                  由《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
                                          江苏银行股份
           最高额抵押合                                                                           (编号:322915cf004)授信
    4                          赵长春     有限公司北京      股份公司        6,000    2015-11-16                                  抵押
               同                                                                                 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前实
                                          石景山支行
                                                                                                      际签订的借款合同确定
                                                                                                  由《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
                                          江苏银行股份
           最高额抵押合                                                                           (编号:322915cf004)授信
    5                      股份公司       有限公司北京      股份公司        6,000    2015-11-16                                  抵押
               同                                                                                 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前实
                                          石景山支行
                                                                                                      际签订的借款合同确定
                                                                                                  由《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
                                          江苏银行股份
           最高额质押合                                                                           (编号:322915cf004)授信
    6                      股份公司       有限公司北京      股份公司        6,000    2015-11-16                                  质押
               同                                                                                 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前实
                                          石景山支行
                                                                                                      际签订的借款合同确定
                                                                                                    根据 2015 年 12 月 8 日至
                                          中国民生银行                                            2016 年 12 月 8 日期间依《综
           最高额担保合
    7                          赵一波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12,000   2015-12-08   合授信合同》(编号:公授信     保证
               同
                                          总行营业部                                              字第 1500000187182 号)实
                                                                                                      际签订的借款合同确定
                                                                                                    根据 2015 年 12 月 8 日至
                                          中国民生银行                                            2016 年 12 月 8 日期间依《综
           最高额担保合
    8                          赵长春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12,000   2015-12-08   合授信合同》(编号:公授信     保证
               同
                                          总行营业部                                              字第 1500000187182 号)实
                                                                                                      际签订的借款合同确定
                                                                                                    根据 2015 年 12 月 8 日至
                                          中国民生银行                                            2016 年 12 月 8 日期间依《综
           最高额担保合
    9                          赵长春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12,000   2015-11-30   合授信合同》(编号:公授信     抵押
               同
                                          总行营业部                                              字第 1500000187182 号)实
                                                                                                    发生的具体业务种类确定
                                                                                                    根据 2015 年 12 月 8 日至
                                          中国民生银行                                            2016 年 12 月 8 日期间依《综
           应收账款最高
 10                        股份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12,000   2015-12-04   合授信合同》(编号:公授信     质押
           额质押合同
                                          总行营业部                                              字第 1500000187182 号)实
                                                                                                    发生的具体业务种类确定

                    ②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担保合同

序                                                                     担保金额                                                  担保
        合同名称    担保/保证人         担保权人        被担保人                     签订日期              担保期限
号                                                                     (万元)                                                  方式
                                                                    GZZL(2015)N0
        抵押合同                                                                                          抵押权与
                                                                    25-HZ-1《融资
        [GZZL(20                   北京国资融资租                                                 GZZL(2015)N025-HZ-1《融
1                    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    租赁合同》项下   2015-07-07                                  抵押
         15)N025-                  赁股份有限公司                                                 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债权
                                                                     全部债权及其
          GB-1]                                                                                           同时存在
                                                                         他义务
        保证合同                   北京国资融资租                   GZZL(2015)N0                   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赵一波                            股份公司                     2015-07-07                                  保证
        [GZZL(20                   赁股份有限公司                   25-HZ-1《融资                 GZZL(2015)N025-HZ-1《融



                                                                   5-1-3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15)N025-                                               租赁合同》项下                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DY-1]                                                 全部债权、其他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义务及为实现
                                                            债权支出的费
                                                                  用
                                                           GZZL(2015)N0
    应收账款                                               25-HZ-1《融资
    质押合同                                                                                       质权与
                                                           租赁合同》项下
     [编号:                  北京国资融资租                                             GZZL(2015)N025-HZ-1《融
3                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    全部债权、其他   2015-07-07                              质押
    GZZL(20                   赁股份有限公司                                             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债权
                                                            义务及为实现
    15)N025-                                                                                     同时存在
                                                            债权支出的费
     HZ-1-1]
                                                                 用
                                                           GZZL(2015)N0
    应收账款                                               25-HZ-1《融资
    质押合同                                                                                       质权与
                                                           租赁合同》项下
     [编号:                  北京国资融资租                                             GZZL(2015)N025-HZ-1《融
4                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    全部债权、其他   2015-07-07                              质押
    GZZL(20                   赁股份有限公司                                             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债权
                                                            义务及为实现
    15)N025-                                                                                     同时存在
                                                            债权支出的费
     HZ-1-2]
                                                                 用
                                                           GZZL(2015)N0
    应收账款                                               25-HZ-1《融资
    质押合同                                                                                       质权与
                                                           租赁合同》项下
     [编号:                  北京国资融资租                                             GZZL(2015)N025-HZ-1《融
5                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    全部债权、其他   2015-07-07                              质押
    GZZL(20                   赁股份有限公司                                             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债权
                                                            义务及为实现
    15)N025-                                                                                     同时存在
                                                            债权支出的费
     HZ-1-3]
                                                                 用
                                                           GZZL(2015)N0
                                                           25-HZ-2《融资
    抵押合同                                                                                     抵押权与
                                                           租赁合同》项下
    [GZZL(20                  北京国资融资租                                             GZZL(2015)N025-HZ-2《融
6                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    全部债权、其他   2015-07-31                              抵押
     15)N025-                 赁股份有限公司                                             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债权
                                                            义务及为实现
      DY-2]                                                                                      同时存在
                                                            债权支出的费
                                                                 用
                                                           GZZL(2015)N0
    应收账款                                               25-HZ-1《融资
    质押合同                                                                                       质权与
                                                           租赁合同》项下
     [编号:                  北京国资融资租                                             GZZL(2015)N025-HZ-2《融
7                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    全部债权、其他   2015-07-31                              质押
    GZZL(20                   赁股份有限公司                                             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债权
                                                            义务及为实现
    15)N025-                                                                                     同时存在
                                                            债权支出的费
      ZY-2]
                                                                 用
                                                           GZZL(2015)N0
                                                           25-HZ-2《融资
    保证合同                                                                               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租赁合同》项下
    [GZZL(20                  北京国资融资租                                             GZZL(2015)N025-HZ-2《融
8                 赵一波                       股份公司    全部债权、其他   2015-07-31                              保证
     15)N025-                 赁股份有限公司                                             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义务及为实现
      GB-2]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债权支出的费
                                                                  用

                (二)根据发行人承诺、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
         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发生的侵权之债。

                (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5-1-3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1. 员工构成

     经核查,截至2016年3月31日,发行人共有员工1,711人,其中753人为季节性员
工(工作时间为供暖季的四个月),长期正式员工有958人。

     2. 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1)长期正式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经核查,截至2016年3月31日,发行人已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764名长期正式
员工缴纳了五险,其余194名长期正式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或为由原单位缴纳社保人
员,无需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季节性员工社保缴纳情况

     经核查,截至2016年3月31日,753名季节性员工均出具书面承诺自愿放弃参保
社保,同意发行人以工资补助的形式发放或报销其已缴纳的新农合、新农保或为其
缴纳其在外地缴纳的社保中应由单位承担的部分。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
已及时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季节性员工。

     (3)根据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5月26日出具的证明、
北京市海淀区、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北京市社会
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天津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
年5月17日出具的证明、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5月19日出具
的《关于中能兴科(北京)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查情况的复函》、济南市社会
保险事业局于2016年5月25日出具的证明、黑龙江省江滨农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
2016年5月11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拖欠社保费用并受到社保
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3. 公司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

     截至2016年3月31日,发行人已为长期正式员工中有城镇户口的员工和长期正
式员工中虽为农村户口但担任主管职务以上的长期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未为其




                                     5-1-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他农村户口的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为季节性员工提供了员工宿舍,未为其缴纳住
房公积金。

     (五)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披露的关联交易外,
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它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发行
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六)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其他应收、应付款
项均是依据有关合同或合同性法律文件在发行人的一般业务往来中形成的债权、债
务,其性质合法有效并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十、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一)》
中论述了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
重大资产变化行为。



     十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
行人未对公司章程进行过修改。



     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
行人共召开了1次股东大会、3次董事会、1次监事会及1次专业委员会会议,具体情
况如下:


                                    5-1-3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一)股东大会

序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决议内容
号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6-06-22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
                                        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8. 审议通过《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
                                        9. 听取《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二)董事会

序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决议内容
号
                                        1. 审议通过《关于向杭州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8,000 万的议案》;
     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
1                          2015-11-30   2. 审议通过《关于向民生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1.2 亿的议案》;
           会议
                                        3. 审议通过《关于向江苏银行申请新增贷额度 6,000 万的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经营指
                                        标完成情况及确定 2016 年经营指标的议案》;
                                        2. 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重点
     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                 工作完成情况及 2016 年重点工作任务的议案》;
2                          2016-03-10
           会议                         3. 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方案的议案》;
                                        4. 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办阶段性
                                        工作报告的议案》。
                                        1. 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2. 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 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                 5. 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                          2016-06-02
           会议                         6. 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财务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8. 审议通过《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
                                        9.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监事会

序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决议内容
号
                                        1. 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3. 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
1                          2016-06-02   4. 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会议
                                        5. 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财务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


                                              5-1-3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序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决议内容
号
                                       1.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2.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                3.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                         2016-06-02
             议                        4.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
                                       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一)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意龙达于2015年11月24日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
     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证书编号:GR201511003072,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此之外,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未发生变更。

          (二)税收优惠

          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华意龙达
     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未发生变更。

          (三)近三年享受的主要政府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和《招股说明书》,截至2016年3月31日,发行人递延收益
     —政府补助包括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热计量改造补助资金和美然绿色老旧管网
     改造补助资金。其中,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余额为1,604,313.89元,热计量改造补
     助资金为余额2,252,159.10元,美然绿色老旧管网改造补助资金余额为150,779.31,
     合计为4,007,25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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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纳税情况

     1. 根据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于2016年5月18日出具的丰国税查
[2016]2364号《纳税人信息查询结果》和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南苑税务所2016
年5月31日出具的丰南[2016]告字第4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
税保密信息告知书》以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
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税收征管的各项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依法纳税,按时申报和缴纳各类税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
因税务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1)根据天津市河东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2016年5月18日出具的津东国税
税证明字证(2016)第74号《纳税证明》和天津市河东地税征收所于2016年5月17
日出具的津地证明00086252《税收完税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天津分公司自
《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税
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受到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2)根据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金海湖税务所2016年5月19日出具的平金
[2016]告字第1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
和北京市平谷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2016年5月20日出具的平一国纳字证(2016)
第133号《纳税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华远意通平谷分公司自《补充法律意见
(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未接受过税务主管机关行政处罚。。

     (3)根据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2016年5月26日出具的通马[2016]
告字第34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及发行
人出具的承诺,马驹桥分公司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出具之日不存在受到税务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况。

     (4)根据济南市历城区国税局郭店税务分局于2016年5月23日出具的《纳税人
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和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历城分局2016年5月17日出具的
(2016)历城涉字第102号《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历城分局涉税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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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济南分公司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税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受到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2.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于2016年5月12日出具的海二国纳
字证(2016)第224号《纳税证明》和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所于2016
年5月12日出具的海四所[2016]告字第127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及发行人承诺,华通兴远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
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税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受
到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3.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于2016年5月23日出具的《涉税证
明》和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2016年6月2日出具的朝商[2016]告字第
40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及发行人出具
的承诺,华意龙达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处
罚的情形。

     4. 根据萝北县国家税务局江滨分局于2016年5月12日出具的《证明》和萝北县
地方税务局江滨分局于2016年5月12日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农垦华
通供热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
反税收税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受到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5.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于2016年5月20日出具的《北京市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涉税证明》和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于2016年5月23
日出具的朝双[2016]324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
知书》以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出具之日,中能兴科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税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受到主管
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6.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于2016年5月31日出具的朝双
[2016]告字第33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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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出具的《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涉税证明》
和发行人出具的承诺,中能至远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税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受到主管税务机关行
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享有的税收优惠均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发行人依法纳税,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因严重违反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发行人经营活动的环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一)》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
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情况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5月17日分别对发行人、华通兴远、华意
龙达、中能兴科出具的《证明》以及萝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5月12日对农垦
华通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
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
护、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监督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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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一)》
中论述了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情况,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做出变更。



     十七、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一)》
中论述了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对业务发展目标进行调整。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发行人全资/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
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常年法律顾
问的访谈和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http://zhixing.court.gov.cn/)进行的查询,自《法
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针对发行人及持股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发行人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目前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
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
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目前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及
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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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对于修订后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重点审阅,
不存在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情况。本所律师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引用《法律
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无异议,《招股说明书》及其摘不致因上述引
用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结论

     本所律师通过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审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出具之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申请仍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新股发行意见》和《发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其首次公开发行A股
股票并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核准。

     本法律意见正本陆(6)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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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杨 继 红




                                                                 杨 兴 辉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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