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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通热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2017-08-0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四)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目        录


  第一部分 对《反馈意见》部分问题的回复 .........................................................4
     一、《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5
     二、《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2.......................................................................25
     三、《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3.......................................................................30
     四、《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4.......................................................................31
     五、《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5.......................................................................32
     六、《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6.......................................................................34
     七、《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7.......................................................................37
     八、《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8.......................................................................39
     九、《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9.......................................................................41
     十、《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0.....................................................................42
     十一、《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1.................................................................44
     十二、《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2.................................................................46
     十三、《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3.................................................................47
     十四、《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4.................................................................48
     十五、《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5.................................................................51
     十六、《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6.................................................................53
     十七、《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7.................................................................56
     十八、《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8.................................................................59
     十九、《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9.................................................................61
     二十、《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20.................................................................67
     二十一、《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21.............................................................68
  第二部分 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情况的更新 .......................................................68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68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69
     三、发行人的独立性..........................................................................................74
     四、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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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五、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75
     六、发行人的业务..............................................................................................75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77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80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83
     十、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87
     十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87
     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87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88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88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91
     十六、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92
     十七、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92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92
     十九、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93
     二十、结论..........................................................................................................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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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德恒 D20101014741310060BJ-6 号



致: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办
法》和《第12号编报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2015年9月16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以
下简称“《法律意见》”)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
作报告》”);于2015年12月10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远意通
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于2016年6月27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于2016年12月26日
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

     2017年2月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
书》(152847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要求发行人就相关问题出具书
面回复。另外,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部分事项发生了变更,信永中和对发行人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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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审计并于2017年4月20日出具了XYZH/2017BJA20348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也进行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现根据《反馈意见》
的要求、上述期间相关事项的变更及《审计报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申报
文件相关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的补充,原《法律意见》、《律
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
意见(三)》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所律师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重新披露。本
所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释义和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
的必备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之目的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或作片面的、不完整
的引述,也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办法》和《第12号编报规则》
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
下:



                       第一部分 对《反馈意见》部分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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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一、《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

     2012 年 4 月,新股东实地创业投资、桃花源投资对发行人进行增资。2013 年 9
月,实地创业投资将华通有限出资转让给臻诚投资。2013 年 10 月,赵一波将华通
有限部分出资转让给昆仑投资,陈秀明将华通有限部分出资转让给新股东振银投
资、昆仑投资。同时,发行人新增注册资本,分别由昆仑投资、通用投资、科桥投
资认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引入机构投资
者实地创业投资、桃花源投资、振银投资、昆仑投资、通用投资、科桥投资的原因;
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依据;增资及股权转让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
序;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各新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
或安排;上述新股东是否具有国资背景,是否应当转持股份;实地创业投资将华通有
限出资转让给臻诚投资,臻诚投资是否代实地创业投资持有发行人股份。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臻诚投资、桃花源投资、振银投资、昆仑
投资、通用投资、科桥投资的合伙人的股权结构;(2)上述机构投资者的直接和间
接自然人股东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3)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
自然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4)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
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5)发行人的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
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
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机
构投资者股东的设立时间和目的、股权结构变化、间接股东与发行人相关各方的关
系等情况核查并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核准向特
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
式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围和所取得的证据等。

     回复意见:

     (一)引进机构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原因、定价及依据、履行程序、资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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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核查本事项,本所律师核查了以下资料:

        1. 上述 6 家投资机构的营业执照、章程/合伙协议;

        2. 上述 6 家投资机构投资发行人时签署的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
 议;

        3. 发行人增资及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工商登记资料及会议文件;

        4. 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经核查,引入上述 6 家投资机构的原因为:发行人 2012 年和 2013 年处于快速
 发展阶段,为了业务发展及扩大经营规模,发行人于 2012 年 5 月和 2013 年 9 月、
 11 月分别引入机构投资者,以解决公司发展中的资金需求。引入上述 6 家投资机构
 基本情况如下:

                                                      委托持
增资/股                      每 1 元注册                       与实际控制
                                                      股或其                  资金
权转让情    增资人/受让方    资本增资/     定价依据            人、董监高关              履行程序
                                                      他协议                  来源
  况                         转让价格                            联关系
                                                      安排
2012 年 5
            实地创业投资、                                                    自有   股东会审议通过并
月第八次                       7.11 元     协商定价       无        无
            桃花源投资                                                        资金   签订了《增资协议》
增资
            实地创业投资
2013 年 9                                                                            股东会审议通过并
            将所持发行人                                                      自有
月第八次                       7.82 元     协商定价       无        无               签订了《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给臻                                                      资金
股权转让                                                                                 协议》
            诚投资
                                                               昆仑投资委派
            昆仑投资、科桥
                                                               欧阳昕担任公
            投资、通用投资
                                                               司董事;科桥
            增资,赵一波将
2013 年                                                        投资委派范凌
            所持发行人股                                                             股东会审议通过并
11 月第九                                                      佳担任公司监   自有
            权转让给昆仑      12.78 元     协商定价       无                         签订了《增资协议》
次增资及                                                       事;通用投资   资金
            投资,陈秀明将                                                           及《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                                                       增资时曾委派
            所持发行人股
                                                               周晓峰担任公
            权转让给振银
                                                               司监事,现已
            投资、昆仑投资
                                                               变更为李小寒

        (二)引进机构投资者涉及资金的来源及合法性

        为核查本事项,本所律师核查了以下资料:

        1. 实地创业投资、桃花源投资、昆仑投资、科桥投资、通用投资对发行人进行
 增资时的《验资报告》;




                                                  2-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2. 发行人银行进账单或股权转让支付凭证;

       3. 上述 6 家投资机构投资发行人时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出资凭证;

       4. 上述 6 家投资机构分别出具的关于资金来源及合法性说明。

       经核查,上述 6 家投资机构投资发行人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有效,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的情形。

       (三)对赌协议签署及解除情况

       为核查本事项,本所律师核查了以下资料:

       1. 上述 6 家投资机构投资发行人时签署的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
议;

       2. 发行人增资和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工商登记资料;

       3. 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①对赌协议签署情况

       经核查,上述 6 家投资机构投资发行人过程中签署的相关协议及对赌安排情况
如下:

 机构名称    投资发行人方式    投资发行人时签署的协议        对赌情况          补偿方式
 科桥投资        增资                                                       如华远意通有限无
             增资、受让赵一   除签署《增资协议》外,还与                    法完成经营业绩承
 昆仑投资
             波、陈秀明股权   华远意通有限及赵一波、陈秀                    诺,应对法人股东
桃花源投资       增资         明签订了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                    和合伙企业股东给
通用投资         增资                                                       予现金补偿,如无
                              除与陈秀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法在约定的时间内
                              外,还与华远意通有限、陈秀   经营业绩承诺、   完成上市,则法人
 振银投资    受让陈秀明股权                                  上市承诺       股东和合伙企业股
                              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
                                            议                              东有权要求华远意
                              实地创业投资增资华远意通有                    通有限或赵一波、
                                限时与华远意通有限及赵一                    陈秀明回购其股权
             受让实地创业投                                                 (振银投资只可向
 臻诚投资                     波、陈秀明签订了增资协议的
                 资股权                                                     华远意通有限或陈
                              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项下权
                                  利、义务由臻诚投资承继                      秀明主张)

       ②对赌解除情况

       鉴于相关对赌及其他特殊安排条款均包含在上表所述补充协议中,针对上表所



                                            2-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述补充协议(以下合称“补充协议(一)”),发行人及赵一波、陈秀明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分别与昆仑投资、桃花源投资、科桥投资、通用投资、臻诚投资签订了《增
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发行人及陈秀明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与振银投资签订了
《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上补充协议合称为“补充协议(二)”)

     根据补充协议(二),协议之签署方同意解除补充协议(一)中发行人关于业绩
的承诺及上述 6 家投资机构投资后享有的特别权利的约定,上述 6 家投资机构不得
再依据补充协议(一)要求业绩补偿或因公司未按照补充协议(一)约定的期限完
成上市要求股权回购。补充协议(二)中还约定,上述 6 家投资机构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不享有
超越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股东权利/权力。

     经核查,发行人除与上述 6 家投资机构签订过含对赌或其他特殊安排条款的协
议外,不存在与其他自然人或企业签订含对赌或其他特殊安排条款的协议的情况。

     (四)是否涉及国有股转持情况

     为核查本事项,本所律师核查了以下资料:

     1. 上述 6 家投资机构及其穿透后机构股东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2.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查询结果;

     3. 发行人首次申报时有效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
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 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 6 家投资机构合伙人/股东结构及持股比例(具体内容详见本部分
“(六)机构投资者的股权结构”),上述 6 家投资机构不属于申报时适用的《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 号)
规定的应当被认定为国有股东的下列情况:

     (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
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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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 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3)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因此,上述 6 家投资机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界定为社会法人股,不涉及国有
股转持问题。

     (五)实地创业投资与臻诚投资的股权转让

     为核查本事项,本所律师核查了以下资料:

     1. 臻诚投资合伙协议、实地创业投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 2013
年度报告;

     2. 本次股权转让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3. 银行支付凭证;

     4. 臻诚投资出具的说明。

     实地创业投资于 2013 年 9 月将其持有的发行人出资全部转让与臻诚投资,转让
原因为:转让方实地创业投资基于对当时市场环境及自身资金情况的判断希望收回
投资,受让方臻诚投资看好发行人发展前景,希望持有发行人股份。股权转让行为
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至今,实地创业投资股东为权玲、
邵东亚,臻诚投资股东为欧阳昕和郭亚辉;郭亚辉曾在 2012 年 1 月至 2013 年 8 月
期间担任过实地创业投资的执行董事,除此之外臻诚投资和实地创业投资投资人之
间不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已经实际支付,不存在利益
输送;臻诚投资不存在代实地创业投资及其他第三方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六)机构投资者的股权结构

     为核查本事项,本所律师核查了以下资料:

     1. 上述 6 家投资机构提供的其自身及穿透后机构股东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2. 上述 6 家投资机构出具的关于股权结构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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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经核查,截至本 2017 年 3 月 31 日,上述 6 家投资机构的股权结构如下:

     ①臻诚投资

                                              一级股东                             持股比例
          臻诚投资                            欧阳昕                                               1%
                                              郭亚辉                                              99%

     ②桃花源投资

                             一级股东持                  二级股东持股                     三级股东持股
                  一级股东                   二级股东                      三级股东
                               股比例                        比例                             比例
                                             刘月霞            14.60%
                                             李佳益            12.61%
                                               赵剑            12.32%
                                               胡兆文          11.54%
                                             李文韬            11.38%
                                             金春玉             6.76%
                                             曾立杰             6.15%
                                             汪晓明             5.23%
                                               张鹏             3.08%
                                               陈明             1.85%
               桃花源(北                      芦超             1.85%
               京)投资基                    臧虹雯             1.85%
                                   50%
               金管理有限                    汪嘉义             1.85%
桃花源投资
                   公司                      王红岩             1.85%
                                             王英寿             1.85%
                                             邓江膺             1.54%
                                               田野             1.53%
                                               李悦             0.92%
                                               苏蕾             0.62%
                                               章毅             0.31%
                                             北京金田
                                             创富投资                      王毅然                 50%
                                                                0.33%
                                             咨询有限
                                               公司                         田野                  50%
                  李文韬           30%
                  胡兆文           10%
                    张鹏            5%
                    田野            5%

     ③振银投资

                                          一级股东                             持股比例
       振银投资                             虞丽群                                                95%
                                            吕银炉                                                 5%

     ④通用投资




                                              2-1-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中山通用 一级股东及 二级股东及持股
                                            三级股东      四级股东    五级股东     六级股东     七级股东     八级股东
科技创业 持股比例            比例
投资中心             中国通用技术(集
(有限合             团)控股有限责任         国务院
  伙)                  公司(60%)
                      中国通用咨询投 中国通用技术(集
                         资有限公司   团)控股有限责任     国务院
                           (30%)             公司
         通用(北京)
                     汉能(北京)投资
         投资基金管                   汉能投资咨询有限
                       咨询有限公司
         理有限公司                   公司(外资企业)
                           (5%)
         (1.13%)
                                      北京奕岭成长投资   卢奕 90%
                                        管理有限公司
                                                         肖可欣 10%
                      北京信怡汉唐投        (42.5%)
                     资有限公司(5%) 刘俊岭(7.5%)
                                        肖可欣(35%)
                                          汪颜(15%)
         中山火炬高
         技术产业开 中山火炬资产管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
         发区工业开 理有限公司(国有 业开发区公有资产
         发有限公司 独资)(100%)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13.40%)
         中山市城市
                      中山市人民政府
         建设投资集
                      国有资产监督管
         团有限公司
                     理委员会(100%)
         (13.40%)
         中国通用技
         术(集团)
         控股有限责 国务院(100%)
           任公司
         (11.34%)
         中山火炬开 中山火炬高技术
         发区建设发 产业开发区公有
         展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委员办
         (6.70%) 公室(100%)
         中山市联动                                      中山市小榄   中山市小榄
                                                                                   小榄镇人民
         建业投资管                                      镇城镇建设   镇资产经营
                                                                                     政府
         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雄业贸易有   发展总公司       公司
         (3.35%)                    限公司(100%)     中山市恒业   中山市小榄   中山市小榄
                                                                                                小榄镇人民
                                                         企业管理有   镇城镇建设   镇资产经营
                                                                                                  政府
                                                           限公司     发展总公司     公司
                                                                      中山市小榄   中山市小榄
                    中山市联成投资                                                              小榄镇人民
                                                                      镇城镇建设   镇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20%)                    中山市雄业                                 政府
                                                                      发展总公司     公司
                                                       贸易有限公
                                                           司         中山市恒业   中山市小榄   中山市小榄
                                      中山市小榄镇城建                                                     小榄镇人
                                                                      企业管理有   镇城镇建设   镇资产经营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民政府
                                                                        限公司     发展总公司     公司
                                                    中山市小榄        中山市小榄
                                                                                   小榄镇人民
                                                    镇城镇建设        镇资产经营
                                                                                     政府
                                                    发展总公司          公司
                    中山市小榄镇工 中山市小榄镇资产 小榄镇人民
                    业总公司(10%)    经营公司         政府




                                                   2-1-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陈华亮(10%)
                何伟坚(15%)
                黄健伟(15%)
                甘源(15%)
                张绍旭(15%)
      陆海清
    (6.70%)
        王姣
    (5.36%)
      张世烈
    (4.60%)
      梁耀秋
    (2.68%)
      卢景常
    (2.48%)
      郑玉伟
    (2.35%)
      黎新强
    (2.21%)
        罗斌
    (2.14%)
      吴权昌
    (2.06%)
      冼祝华
    (2.01%)
      高顺莲
    (2.01%)
      谭瑶佳
    (2.01%)
      刘小雯
    (2.01%)
      李带根
    (2.01%)
      梁惠敏
    (2.01%)
      李志康
    (2.01%)
      吴恩彩
    (2.01%)
      熊小英
    (1.34%)
        王兰
    (1.34%)
      潘桂兰
    (1.34%)

     ⑤昆仑投资

克拉玛依昆仑朝阳创     一级股东       一级股东持股比例       二级股东        二级股东持股比例
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克拉玛依金融发展有
  (有限合伙)                                  36.50 %   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100%
                         限公司



                                           2-1-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张元清                     10.45%
                                                             周燕                       5.00%
                                                            孙鲜梅                      3.62%
                                                            陈秀芬                      3.60%
                                                            王凤萍                      3.23%
                                                             刘燕                       3.16%
                                                            苏凌平                      3.15%
                                                            钟桃先                      3.09%
                                                            何国生                      2.90%
                                                            魏新慧                      2.89%
                                                             朱琳                       2.74%
                                                             杨梅                       2.69%
                                                             彭宏                       2.58%
                                                             高升                       2.50%
                                                             李娜                       2.45%
                                                            苏志莲                      2.40%
                                                            周倩羽                      2.39%
                                                            房建华                      2.33%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
                                               14.60%       梁博军                      2.30%
                             司
                                                            宋桂玲                      2.27%
                                                            李玉玲                      2.27%
                                                            王福梅                      2.26%
                                                            方德鑫                      2.26%
                                                            王玉英                      2.25%
                                                            刘社义                      2.21%
                                                             杨丽                       2.20%
                                                            王乐宇                      2.06%
                                                             李霞                       2.03%
                                                            王爱梅                      2.02%
                                                            汤国义                      2.01%
                                                            王双喜                      1.99%
                                                            丛新敏                      1.96%
                                                            杨学珍                      1.96%
                                                             胡越                       1.91%
                                                            白宝新                      1.67%
                                                            来德志                      1.63%
                                                            邵静军                      1.60%

                     新疆昆仑朝阳创业投                     樊文洋                     30.00%
                                               14.60%
                         资有限公司                         欧阳昕                     70.00%



                                          2-1-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李曜                    9.08%
                                                               史燕芬                   7.57%
                                                               谭育娟                   7.46%
                                                               郭世清                   6.85%
                                                               罗俊平                   6.47%
                                                               谭启修                   5.47%
                                                                张戈                    4.76%
                                                               吴立红                   4.54%
                                                                范森                    4.42%
                     克拉玛依锦华工贸有                        常新林                   4.42%
                                               14.60%
                           限公司                               钱辉                    4.39%
                                                               葛水荣                   4.39%
                                                               韩正伟                   4.10%
                                                               王新江                   3.99%
                                                               刘必强                   3.91%
                                                               杨永青                   3.88%
                                                                姜晔                    3.77%
                                                               伍三碧                   3.71%
                                                               魏成刚                   3.66%
                                                               林国虹                   3.16%
                     克拉玛依晟荣投资有
                                                   7.30%        李成                     100%
                           限公司
                                                                任峰                    8.77%
                                                               杨金玲                   8.60%
                                                               丁有新                   8.27%
                                                               张全武                   8.20%
                                                               周春江                   8.17%
                                                               殷德强                   7.73%
                     新疆克拉玛依天圣工
                                                   3.65%       郭向阳                   7.71%
                     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付裕                    7.66%
                                                               贾玉卉                   7.62%
                                                               苏永成                   7.16%
                                                               刘安海                   7.13%
                                                               王梅花                   6.58%
                                                               王春玲                   6.40%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克拉玛依市聚升投资
                                                   3.65%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100%
                       有限责任公司
                                                                 会
                     克拉玛依金誉投资管            3.65%       欧阳昕                  54.00%
                         理有限公司
                                                               樊文洋                  35.00%




                                          2-1-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李奉武                    6.00%
                                                                           郭亚辉                    3.50%
                                                                           陶翔宇                    1.50%
                       克拉玛依市广盛城市
                       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                     1.46%    白碱滩区财政局                 100%
                               任

      ⑥科桥投资

北京科桥成长创业投                      一级股东                      二级股东持
                         一级股东                      二级股东                     三级股东     四级股东
资中心(有限合伙)、                    持股比例                        股比例
                       北京市国有资产                北京市人民政
                                            44.66%                         100%
                       经营有限责任公                府
                           刘环忠           4.46%
                           袁卫生           4.46%
                                                                                         韩红
                                                                                        吴晓萌
                                                  玺萌资产控股
                       玺萌融投资控股                                       70%         刘艳强
                                            2.98%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刘艳国
                                                                                        刘艳刚
                                                        刘艳国              30%
                           潘琳              2.98%
                           杨萍              2.68%
                           刘继民            2.23%
                           麻立勇            1.78%
                       北京启盛融业投
                                             1.49%      邹元冰             100%
                         资有限公司
                           郑炳荣            1.49%
                           舒胜利            1.49%
                           陈明车            1.49%
                           周爱洁            1.49%
                           陈忠              1.49%
                           寿荷芬            1.49%
                           游昭华            1.49%
                           张玮              1.49%
                           李传福            1.49%
                           王东榕            1.49%
                           宫笑寒            1.49%
                           姚刚              1.49%
                           杨晓华            1.49%
                           刘云昌            1.49%
                           王昌香            1.49%



                                                     2-1-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彭益               1.49%
                         刘硕               1.49%
                         蔡光灿             1.49%

                         应润莉             1.49%

                         曾宪端             1.49%

                     西藏磐霖商贸有                     袁沩明          60.00%
                                            1.49%
                         限公司                         王春贤          40.00%
                                                         吕松           20.00%
                                                    北京市国有资
                                                    产经营有限责        40.00%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科桥投资顾                   任公司
                                            0.99%
                       问有限公司                        张树           20.00%
                                                                                   魏纯暹
                                                    北京万巢投资
                                                                        20.00% 北京万泽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魏纯暹
                                                                                   顾问中

       (七)机构投资者的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
职务

       为核查本事项,本所律师核查了以下资料:

       1. 上述 6 家投资机构提供的所有直接或间接自然人股东简历;

       2. 上述 6 家投资机构提供的自身及其穿透后机构股东章程/合伙协议;

       3.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查询结果。

       经核查,上述 6 家投资机构的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 5 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
职单位和职务如下:

       ①臻诚投资

           自然人股东
  序号                            任职期间                          任职单位                担任职务
             姓名
                                                        西安国家航空产业基金投资管理
                          2012 年 1 月至 2013 年 8 月                                     董事、总经理
                                                                    公司
                          2013 年 5 月至 2017 年 3 月             臻诚投资               执行事务合伙人
   1        欧阳昕                                                                       执行董事/董事
                          2013 年 8 月至 2017 年 3 月   北京昆仑星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长、总经理
                          2014 年 10 月至 2017 年 3
                                                                 发行人、中能兴科               董事
                                      月
                          2012 年 1 月至 2013 年 8 月     北京实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2        郭亚辉
                          2013 年 8 月至 2017 年 3 月   北京昆仑星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合伙人

       ②桃花源投资


                                                    2-1-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序   自然人股
                             任职期间                             任职单位                 担任职务
  号   东姓名

                                                          利亚国际企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
   1    胡兆文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桃花源(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董事
                                                                   公司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2    李佳益                                                       —                       —
                             无任职单位
                                                     桃花源(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3    李文韬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副董事长
                                                                   公司
   4     李悦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                       —
   5     芦超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                       —
                                                     桃花源(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6     苏蕾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股东
                                                                   公司
                                                     筹备北京达翔通航空投资发展有限
                     2012 年 1 月至 2012 年 4 月                                              —
   7    汪嘉义                                                     公司
                     2012 年 5 月至 2017 年 3 月     北京达翔通航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012 年 1 月至 2014 年 8 月     北京泓天成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8    王红岩
                     2014 年 9 月至 2017 年 3 月     在田(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裁
                                                     桃花源(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9    王英寿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副董事长
                                                                   公司
                                                     桃花源(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10     张鹏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副总经理
                                                                   公司
                                                                                        大区副总裁市
  11    臧虹雯       2012 年 8 月至 2017 年 3 月     金吉列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场助理
                                                     桃花源(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12    刘月霞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董事长
                                                                   公司

                                                     成都环球一佳公关策划咨询有限公
                     2012 年 1 月至 2015 年 8 月                                          策划总监
                                                                   司
  13     陈明

                     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3 月         四川西部民营经济研究院            秘书长


                                                                                        总经理/执行董
  14    金春玉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北京欧德威德燃烧技术有限公司
                                                                                              事
  15     赵剑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北银消费金融公司              员工

  16    汪晓明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道东(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经理


  17     章毅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机械工业经济管理研究院          高级工程师

                                                     神州趋势(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
  18    邓江膺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经理/执行董事
                                                                   司

  19    曾立杰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北京华枫艺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桃花源(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2012 年 1 月至 2014 年 9 月                                          常务副总
                                                                   公司
  20     田野
                     2014 年 10 月至 2017 年 3                                         执行董事、总经
                                                       北京创益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月                                                           理
                                                     北京金田创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
  21    王毅然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经理
                                                                   司



                                                     2-1-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③振银投资

             自然人股
   序号                             任职期间                        任职单位                 担任职务
             东姓名
       1     虞丽群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和润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部经理
       2     吕银炉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北京振银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④通用投资

           自然人股
 序号                           任职期间                           任职单位                  担任职务
           东姓名
                                                             北京信怡汉唐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1         卢奕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北京奕岭成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北京怡通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总经理、执行董事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北京信怡汉唐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
   2        肖可欣
                                                             北京怡通飞扬广告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北京奕岭成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2012 年 1 月至 2012 年 2 月          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总监
   3        刘俊岭      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 6 月          北京信怡汉唐投资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 3 月      贵州天然气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北京朝阳医院(神经内科)         副主任医师
   4         汪颜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北京信怡汉唐投资有限公司           监事
   5        陈华亮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广东摩隼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6        何伟坚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中山市联动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中山联动第一期股权投资中心(有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投资委员会委员
   7        黄健伟                                                     限合伙)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中山市联动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中山市联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8         甘源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中山市联动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2012 年 1 月至 2012 年 10 月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经理
   9        张绍旭    2012 年 10 月至 2015 年 5 月       中山市联动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理
                      2015 年 5 月至 2017 年 3 月        米林县联动丰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经理
                                                         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总经理
  10        陆海清                                                       司
                      2013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广州红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2012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             中国银行中山分行办公室          职员
   11        王兰
                      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3 月                       退休
  12          王姣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中山市志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监事、财务经理
  13        张世烈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中山市光裕进出口有限公司           经理
  14        梁耀秋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中山市小榄镇德福五金塑电厂           厂长
  15        卢景常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中山市百花鸟内衣实业有限公司         总经理
  16        郑玉伟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中山火炬开发区怡兴塑胶制品厂           厂长
                      2012 年 1 月至 2015 年 3 月          中山市大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17        黎新强
                      2015 年 4 月至 2017 年 3 月        中山市方德博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2 年 1 月至 2015 年 12 月       广东省深圳市蒙娜丽莎瓷砖总代理         股东
                      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12 月       广东省中山市蒙娜丽莎瓷砖总代理         股东
  18         罗斌
                      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中山市津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中山市公建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9        高顺莲      2012 年 1 月至 2014 年 3 月      (现名为:中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        职员
                                                                     公司)



                                                      2-1-1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2014 年 4 月至 2017 年 3 月                退休
                      2012 年 1 月至 2016 年 9 月        中山市富士电子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20      李志康
                      2016 年 9 月至 2017 年 3 月        中山市东信贸易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开
                      2012 年 1 月至 2013 年 1 月                                     企业服务部经理
  21      吴权昌                                               发有限公司
                     2013 年 2 月至 2017 年 3 月     中山火炬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012 年 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中山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公司监事
  22      冼祝华     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        中山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建筑结构工程师
                     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3 月                  退休
                                                     中山市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23      谭瑶佳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办公室办事员
  24      刘小雯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家庭主妇
  25      李带根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退休
  26      梁惠敏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咀香园健康食品(中山)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27      吴恩彩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中山市广合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28      熊小英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中山市博爱医院            保健部主任
  29      潘桂兰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退休

       ⑤昆仑投资

        自然人
  序
        股东姓              任职期间                          任职单位                   担任职务
  号
            名
   1    张元清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2      周燕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总经理
   3    孙鲜梅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退休
                                                                                         项目经理
                   2012 年 1 月至 2015 年 5 月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    陈秀芬                                                                         (退休返聘)
                   2015 年 6 月至 2017 年 3 月                   无                          无
  5     王凤萍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
  6       刘燕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部长
  7     钟桃先            2008 年退休                            无                          无
  8     何国生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克拉玛依居然之家管理公司            员工
  9     魏新慧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总会计师
  10      朱琳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
  11      杨梅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
        彭宏(彭
  12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
        敬洋)
  13      高升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分公司经理
                   2012 年 1 月至 2015 年 12 月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分公司经理
  14    苏凌平
                           2016 年 1 月                          —                         —
  15    苏志莲             2007 年退休                           无                         无
  16    周倩羽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助理
  17    李娜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会主席
  18    房建华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分公司经理
  19    梁博军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分公司副经理
  20    宋桂玲            2005 年退休                              无                         无
  21    李霞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克拉玛依广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副经理
  22    李玉玲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子公司经理
  23    王爱梅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
  24    王福梅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分公司经理
  25    方德鑫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新疆海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员工




                                                    2-1-1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2012 年 1 月至 2015 年 4 月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分公司经理
  26   王乐宇
                      2015 年 4 月辞职                       无                            无
  27   王玉英           2006 年退休                          无                            无
  28   刘社义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
  29   杨丽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分公司经理
  30   汤国义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分公司经理
  31   王双喜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
  32   丛新敏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
  33   杨学珍           2004 年退休                          无                            无
                 2012 年 1 月至 2012 年 2 月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
  34   邵静军
                 2012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   克拉玛依市比特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35   胡越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36   白宝新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克拉玛依黑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

  37   来德志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012 年 1 月至 2012 年 12 月         北京实地投资有限公司               员工

  38   樊文洋   2015 年 2 月至 2017 年 3 月        新疆铭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2012 年 12 月至 2017 年 3 月     克拉玛依金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2013 年 8 月至 2017 年 3 月      新疆昆仑朝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总经理
                2012 年 1 月至 2013 年 8 月    西安国家航空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公司     董事、总经理
                2013 年 5 月至 2017 年 3 月                臻诚投资               执行事务合伙人
  39   欧阳昕                                                                     执行董事/董事
                2013 年 8 月至 2017 年 3 月      北京昆仑星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长、总经理
                2014 年 10 月至 2017 年 3 月           发行人、中能兴科                 董事
                2012 年 1 月至 2015 年 3 月    新疆华澳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40    李曜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克拉玛依锦华工贸有限公司             董事
                2015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                  退休                         无
  41   郭世清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新疆华澳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42   史燕芬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新疆华澳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2012 年 1 月至 2016 年 2 月      新疆华澳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副书记、董事
  43   罗俊平   2012 年 1 月至 2016 年 2 月        克拉玛依锦华工贸有限公司             董事长
                2016 年 2 月至 2017 年 3 月                                               无
  44   谭育娟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克拉玛依锦华工贸有限公司           总会计师
                2012 年 1 月至 2016 年 2 月        克拉玛依锦兴能源有限公司             经理
  45    张戈
                2016 年 3 月至 2017 年 3 月        克拉玛依锦华工贸有限公司         经理、董事
                                               新疆华澳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精细
                 2012 年 1 月至 2016 年 4 月                                        董事长、厂长
  46   葛水荣                                              化工厂
                2016 年 4 月至 2017 年 3 月                  退休                       无
  47   谭启修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新疆华澳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车辆安全管理员
  48   常新林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新疆华澳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012 年 1 月至 2014 年 9 月      新疆华澳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规划发展部主任
  49   杨永青   2014 年 10 月至 2016 年 1 月       克拉玛依锦华工贸有限公司           总经理
                2016 年 2 月至 2017 年 3 月      新疆华澳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50   魏成刚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克拉玛依华新润通运输公司             经理
                                               新疆华澳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精细
  51   伍三碧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化验班长
                                                           化工三厂
  52   韩正伟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新疆华澳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53   林国虹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新疆华澳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

  54    姜晔     2012 年 1 月至 2016 年 8 月     新疆华澳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策划部主任




                                                2-1-2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克拉玛依锦华工贸有限公司               监事
                   2016 年 9 月至 2017 年 3 月           华澳能源成都有限公司                 经理
  55    刘必强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新疆华澳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总监
                                                                                      安全副总监兼安
  56     钱辉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新疆华澳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环部主任
  57    范森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新疆华澳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岗
  58    吴立红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克拉玛依华新润通运输公司         办公室专员
  59    王新江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新疆华澳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部主任
                   2012 年 1 月至 2012 年 12 月            北京指南针新疆总代理           新疆总代理
  60     李成
                   2012 年 12 月至 2017 年 3 月        克拉玛依市晟荣投资有限公司           总经理
  61    任峰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克拉玛依天圣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62    杨金玲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克拉玛依天圣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63    丁有新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克拉玛依天圣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64    周春江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克拉玛依天圣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65    殷德强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克拉玛依天圣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济师
  66    王梅花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克拉玛依天圣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市场营销部主任
  67    郭向阳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克拉玛依天圣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工程师
  68    苏永成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克拉玛依天圣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分公司经理
  69    刘安海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克拉玛依天圣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工程师
  70    张全武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克拉玛依天圣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71    付裕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克拉玛依天圣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济师
  72    王春玲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克拉玛依天圣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分公司经理
  73    贾玉卉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克拉玛依天圣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工程师
                   2012 年 1 月至 2013 年 8 月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           员工
  74    李奉武
                   2013 年 9 月至 2017 年 3 月       新疆昆仑朝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012 年 1 月至 2013 年 8 月             北京实地投资有限公司               员工
  75    郭亚辉
                   2013 年 8 月至 2017 年 3 月       北京昆仑星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合伙人
                   2012 年 1 月至 2013 年 12 月            北京实地投资有限公司               员工
  76    陶翔宇
                   2014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北京昆仑星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合伙人

       ⑥科桥投资

  序    自然人股
                              任职期间                         任职单位                  担任职务
  号    东姓名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北京启盛融业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1     邹元冰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北京玺萌置业有限公司        办公室行政主管
  2      郑炳荣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2 月        福建晟禾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3      舒胜利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2 月    北京好醇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长
  4      陈明车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浙江祥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经理
  5      周爱洁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2 月                    无任职
  6      陈忠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银盈通支付有限公司              总经理
  7      寿荷芬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杭州萧山新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业务经理
  8      游昭华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2 月              福建省妇幼保健院            主任医师
  9      张玮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2 月      北京昌信回龙园别墅有限公司            董事长
  10     杨萍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无任职                    —
                                                                                      执行董事、总经
  11     李传福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杭州福达物资石化有限公司
                                                                                      理、法定代表人
  12       韩红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玺萌资产控股有限公司         总裁办公室主任
  13     吴晓萌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北京玺萌置业有限公司           办公室副主任
  14     刘艳强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北京市嘉祥工贸公司           董事、总经理助理
  15     刘艳国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北京玺萌置业有限公司               总裁
  16     刘艳刚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北京玺萌置业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2-1-2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17     刘云昌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四川盛兴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18     袁卫生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天全县天民昂州煤炭有限公司       监事、销售部部长
  19     王昌香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无任职                         —
                                                                                       执行董事、总经
  20      彭益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成都欧林菲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理、法定代表人
                     2012 年 1 月至 2014 年 2 月        北京继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董事长
  21     刘继民
                     2014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北京塔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22      刘硕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2 月      北京吉事多纺织品经营有限公司         总经理
  23      吕松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北京科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总经理
                                                    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成都)有限
  24      张树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董事长
                                                                  公司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4 月          北京国锐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
  25     魏纯暹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北京国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董事
                     2014 年 2 月至 2017 年 3 月    国锐地产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     董事局主席
  26     蔡光灿        2012 年至 2017 年 3 月       福州市闽侯芒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
  27     应润莉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2 月                  无任职                       —
  28     刘环忠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退休                         —
                     2012 年 1 月至 2012 年 5 月          成都天民矿业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成都天民矿业有限公司               监事
  29     麻立勇
                     2013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木里县德同矿业有限公司             董事
                     2015 年 6 月至 2017 年 3 月        西藏仁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30     曾宪端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成都市鸿运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
  31       潘琳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成都市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董事长
                                                                                       执行董事、法定代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沐川县汇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表人
                                                                                       执行董事、法定代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成都市千兴合矿业有限公司
                                                                                             表人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天全县天民昂州煤炭有限公司             董事长
  32     袁沩明
                                                                                       董事长、法定代表
                     2013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木里县德同矿业有限公司
                                                                                               人
                     2014 年 4 月至 2016 年 10 月    兴隆县恒河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董事
                                                                                       执行董事、法定代
                     2014 年 11 月至 2017 年 3 月        西藏磐霖商贸有限公司
                                                                                             表人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辽宁生命科学学会                副会长
                      2012 年 11 月至 2013 年 11                                       执行董事、法定代
  33     王春贤                                          西藏磐霖商贸有限公司
                                   月                                                          表人
                     2013 年 11 月至 2017 年 3 月       西藏磐霖商贸有限公司                 监事
  34     王东榕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2 月        福州东坤饲料有限公司                 董事
                     2013 年 3 月至 2016 年 5 月    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骡马市支行         客户经理
  35     宫笑寒
                     2016 年 5 月至 2017 年 3 月              美国读书                         —
  36       姚刚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北京实力达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
  37     杨晓华      2012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                退休                           —

       (八)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

       为核查本事项,本所律师核查了以下资料:

       1. 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

       2. 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2-1-2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3. 间接持股自然人股东近五年工作简历。

     经核查,除欧阳昕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外,其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自然人
未在发行人处担任职务。

     (九)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自然人与发行人相关人员的关联关系

     为核查本事项,本所律师核查了以下资料:

     1.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
责人出具的说明;

     2. 网络查询。

     经核查,除欧阳昕为公司董事、金春玉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一波
父亲的前妻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
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
联关系。

     (十)发行人股权的代持情况及中介机构持股情况

     为核查本事项,本所律师核查了以下资料:

     1. 发行人历次股权变更的会议文件及工商资料;

     2. 发行人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及历次股权转让的支付凭证;

     3. 穿透核查发行人间接持股的股东情况;

     4. 发行人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出具的关于不存在代持的承诺;

     5. 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项目组成员分别出具的
承诺。

     经核查,发行人的直接和间接股东不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
工作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情形。

     (十一)是否存在变相公开发行的情况


                                   2-1-2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为核查本事项,本所律师核查了以下资料:

     1. 6 家投资机构的《营业执照》;

     2. 6 家投资机构对外投资情况说明;

     3. 6 家投资机构登记备案情况及其设立时间、设立目的、主营业务、对外投资
情况说明。

     经核查,6 家投资机构相关情况如下:

投资者名                   投资发行人                        主营                             登记备案情
            设立时间                         设立目的                  投资其他企业情况
  称                         时间                            业务                                 况
                                           通过投资拟上
                                                                                              已办理私募
                                           市企业获得资
                                                             股权                             投资基金及
臻诚投资   2013 年 5 月    2013 年 9 月    本增值并为投                       无
                                                             投资                             基金管理人
                                           资者谋求投资
                                                                                                备案
                                             收益最大化
                                           通过对上市前
                                                                                              已办理私募
                                           公司的私募股
桃花源投                                                     股权                             投资基金及
           2012 年 3 月    2012 年 3 月    权投资完成资                       无
  资                                                         投资                             基金管理人
                                           本最大化为投
                                                                                                备案
                                           资者提供回报
                                           根据业务范围,            石家庄银中房地产开发
                                                             股权
振银投资   2011 年 1 月    2013 年 10 月   进行投资及管              有限公司、哈尔滨纯翠       不适用
                                                             投资
                                               理项目                    商贸有限公司
                                           通过投资拟上
                                                                     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
                                           市公司并通过
                                                                     有限公司、新疆天山电     已办理私募
                                           转让股权完成
                                                             股权    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投资基金及
昆仑投资   2013 年 1 月    2013 年 10 月   退出,以获得资
                                                             投资    紫贝龙科技股份有限公     基金管理人
                                           本增值,为投资
                                                                     司、金现代信息产业股       备案
                                           者谋求投资收
                                                                         份有限公司
                                             益最大化
                                           对在中国境内
                                           经营的实体机
                                           构进行适用法              深圳汇健医疗工程有限     已办理私募
                                           律及经营范围      股权    公司、北京东方惠尔图     投资基金及
通用投资   2012 年 11 月   2013 年 10 月
                                           所允许的股权      投资    像技术有限公司、中山     基金管理人
                                           投资及其他形              市明阳电器有限公司         备案
                                           式的投资,实现
                                               资本增值
                                                                                              已办理私募
                                           以成长期投资
            2010 年 12                                       股权    天津市天联滨海复合材     投资基金及
科桥投资                   2013 年 10 月   为主,提高企业
                月                                           投资    料有限公司等 14 家企业   基金管理人
                                             经营水平
                                                                                                备案

     发行人共有 32 名自然人股东和 6 名企业股东。发行人企业股东中,臻诚投资、
桃花源投资、昆仑投资、通用投资、科桥投资 5 家均为已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
续的私募投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均已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根据《私募投资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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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
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三、关于股
份代持及间接持股的处理”的相关规定,上述 5 家私募投资基金符合不再合并计算
投资者人数的条件,即臻诚投资、桃花源投资、昆仑投资、通用投资、科桥投资均
按 1 人计算;振银投资为公司法人,除投资发行人外还投资了其他企业,不属于持
股平台或者专门为投资发行人而设立的企业,应按 1 人计算;因此发行人直接股东
与间接股东合并计算为 38 名,发行人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过 200 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臻诚投资、桃花源投资、昆仑投资、通用投资、科桥投
资、振银投资均为专业投资机构,不属于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持股平台,不存在专
门为持有发行人股权而设立的情形;其直接和间接出资人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因此发行人不存在规避《证
券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 200 人的情形。



     二、《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2

     2011 年 12 月 14 日,赵一波将华通有限的部分出资转让给王英俊、刘景芳、张
中丽、杨连军、王麟红、宗玉霞、李闯法、焦文瑞、郭俊永、重键、石秀杰、孙洪
江;陈秀明将华通有限的部分出资转让给石秀杰、王和舜、唐文志、郭彦靖、张东胜、
王际超、杨林江、李学智、孙洪江、赵国武、刘恕涵、刘凯、包英、王建兵、张国
庆、徐中堂、甘玉莲、陈秀清、闻国平。2013 年 11 月,赵一波、陈秀明、李学智、
孙洪江、王和舜、石秀杰向杨勇、徐凯、张建华、宋海涛、王随林、李昕、杜红波
转让股权。2014 年 3 月,赵一波、陈秀明、闻国平、刘凯向李赫、杨勇、卢宏广转
让股权。2014 年 8 月,石秀杰、宗玉霞、郭彦靖、宋海涛向陈义君、李赫、杨勇、
沙建峰转让股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赵一波、陈
秀明等人转让股权的原因;股权转让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股权转让价
格确定的依据;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上述自然人五年内的从业经历、任职单位和



                                    2-1-2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职务;(2)受让股权的自然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3)受让股权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
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4)受让股权的自然人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
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问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围
和所取得的证据等。

     回复意见:

     (一)股权转让原因、履行程序、定价依据、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

     为核查本事项,本所律师核查了以下资料:

     1. 上述受让股权自然人的个人简历;

     2. 发行人历次股权激励时的员工名册、上述自然人与发行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公司内部任命文件;

     3. 上述自然人《资金来源证明》、打款凭证及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
税缴纳凭证;

     4. 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履行程序的会议文件、转让协议等;

     5. 对主要股权出让方赵一波、陈秀明的访谈。

     经核查,上述股权转让情况如下:

转让情况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价格       资金来源        交易程序
2011 年 12                  王英俊、刘景芳、张中   本次股权转让每 1
             赵一波、陈秀                                                        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签
月第五次                    丽、杨连军、王麟红、   元出资额的转让价   自筹资金
                 明                                                              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                      宗玉霞、李闯法等       格为 2.52 元。
             赵一波、陈秀
2013 年 11                  杨勇、李昕、王随林、 本次股权转让每 1
             明、石秀杰、                                                        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签
月第九次                    杜红波、徐凯、宋海涛、 元出资额转让价格   自筹资金
             李学智、王和                                                        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                            张建华           均为 3.27 元。
             舜、孙洪江
2014 年 5    赵一波、陈秀                          本次股权转让每 1
                                                                                 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签
月第十次     明、闻国平、   李赫、杨勇、卢宏广     元出资额转让价格   自筹资金
                                                                                 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         刘凯                                均为 4 元。
2014 年 9
             石秀杰、宗玉                          本次股权转让每 1
月第十一                    陈义君、李赫、杨勇、                                 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签
             霞、郭彦靖、                          元出资额转让价格   自筹资金
次股权转                          沙建峰                                         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宋海涛                                均为 4 元。
   让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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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股权转让的定价参考了转让时发行人每元注册资本对应的净资产

       经核查,上述受让股权自然人的确定标准是为发行人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的核
心骨干。报告期内除石秀杰、孙洪江外,上述员工之间的股权转让系因转让方离职、
退休所致。根据上述员工出具的《资金来源证明》,其受让公司股权资金来源均为合
法收入所得,资金来源合法。

       (二)上述自然人近五年内从业经历、任职单位和职务

       为核查本事项,本所律师核查了以下资料:

       1. 上述受让股权自然人股东个人简历;

       2. 发行人员工名册、 上述自然人与发行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发行人内部任命
文件。

       经核查,上述受让股权自然人近五年内从业经历、任职单位以及在发行人担任
职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任职期间及任职单位                         任职情况
                         2012 年 1 月至 2012 年 12 月 北京亿城物业管理有
                                                                               董事长、总经理
                                               限公司

  1          杨   勇        2013 年 1 月至 2014 年 9 月 华远意通有限              副总经理

                                    2014 年 10 月至今 发行人                   董事、副总经理

                            2012 年 1 月至 2012 年 8 月 华远意通有限             副总经理
                            2012 年 8 月至 2014 年 1 月 华远意通有限               总经理
                            2014 年 1 月至 2014 年 9 月 华远意通有限               董事
  2          王英俊
                              2014 年 10 月至 2016 年 9 月 发行人                    董事
                             2014 年 10 月至 2016 年 4 月 中能兴科             董事长、总经理
                                   2016 年 5 月至今 中能兴科                       董事长
                            2012 年 1 月至 2014 年 3 月 华远意通有限              采购总监
  3          陈秀清
                             2014 年 3 月至今 华远意通有限、发行人               工会副主席
                                                                           历任办公室主任、客服中
                            2012 年至 2015 年 华远意通有限、发行人
                                                                             心总监、副总裁等
  4          刘景芳                2012 年 1 月至今 华意龙达                      执行董事

                                   2016 年 4 月至今 中能兴科                       总经理

                            2012 年 1 月至 2012 年 7 月 华远意通有限              行政总监
  5          石秀杰
                             2012 年 8 月至今 华远意通有限、发行人            董事、董事会秘书
  6          李   赫       2012 年 1 月至 2013 年 12 月 21 世纪不动产             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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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 年 3 月至今 中能兴科                       董事
                           2014 年 1 月至 2014 年 9 月 华远意通有限             财务总监
                             2014 年 10 月至 2016 年 9 月 发行人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
                                   2016 年 10 月至今 发行人
                                                                                    监
                       2012 年 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北京市尚然市政公用
                                                                                 部门主管
                                         工程有限公司
  7          陈义君
                       2015 年 1 月至今 北京瑞森睿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销售主管
                              2013 年至今 华远意通有限、发行人                     顾问



                                                                          历任发行人运行中心总经
  8          杨连军        2012 年 1 月至今 华远意通有限、发行人          理、分部总经理、天津分
                                                                                公司总经理



                           2012 年 1 月至 2014 年 9 月 华远意通有限           人力资源总监
  9          张中丽
                                   2014 年 10 月至今 发行人                 行政管理中心总经理
                                                                          历任总裁助理、市场管理
 10          孙洪江        2012 年 1 月至今 华远意通有限、发行人          中心总经理、市场中心主
                                                                                    任


 11          王麟红        2012 年 1 月至今 华远意通有限、发行人              工程技术副总监


                       2012 年 1 月至 2013 年 7 月 北京亿城物业管理有限
                                                                                 财务总监
                                              公司
 12          李   昕
                           2013 年 8 月至今 华远意通有限、发行人            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


                                2012 年 1 月至今 北京建筑大学                    返聘教授
 13          王随林
                           2014 年 10 月至今 华远意通有限、发行人           监事、核心技术人员
                                                                           历任发行人审计部副主
                           2012 年 1 月至今 华远意通有限、发行人
                                                                                 任、监事
 14          重   键              2012 年 1 月至今 华通兴远                        监事
                                  2013 年 8 月至今 华意龙达                        监事
                                2014 年 9 月至今 农垦华通供热                      监事
                       2012 年 1 月至 2015 年 4 月 华远意通有限、发行人          分部主管
 15          焦文瑞
                                       2015 年 4 月至今                            退休
                                                                          历任发行人分部总经理、
 16          郭俊永        2012 年 1 月至今 华远意通有限、发行人          运行管理中心总监、沈阳
                                                                            剑苑项目部总经理
 17          唐文志        2012 年 1 月至今 华远意通有限、发行人                分部总经理
                       2012 年 1 月至 2015 年 12 月 华远意通有限、发行
                                                                                分部总经理
                                               人
 18          李闯法
                       2015 年 12 月至 2017 年 3 月 北京东方之星物业管
                                                                                分部总经理
                                          理有限公司
 19          张东胜        2012 年 1 月至今,华远意通有限、发行人                市场总监
 20          杜红波
                       2012 年 1 月至 2013 年 8 月   北京华清泰盟节能设        工程主管经理



                                          2-1-2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备有限公司
                            2013 年 8 月至今 华远意通有限,发行人             技术中心总经理
                       2012 年 1 月至 2012 年 6 月 温德拉企业管理集团有
                                                                                 财务经理
 21           徐凯                           限公司
                            2012 至 7 月至今 华远意通有限、发行人             内审机构负责人
 22          张建华        2002 年 1 月至今 华远意通有限、发行人                分部总经理

 23          刘恕涵        2012 年 1 月至今 华远意通有限、发行人                 客服总监

                              2012 年 1 月至 2015 年 9 月 华通兴远         技术部经理、总工程师
 24          张国庆
                                   2015 年 10 月至今 发行人                      技术经理

 25          杨林江        2012 年 1 月至今 华远意通有限、发行人                 工程总监
                                                                          分部总经理助理兼运行经
 26          赵国武        2012 年 1 月至今 华远意通有限、发行人
                                                                            理、分公司总经理
                              2012 年 1 月至 2014 年 2 月 新源大通                总经理

 27          卢宏广        2014 年 3 月至今 华远意通有限、发行人                 市场经理

                                  2015 年 5 月至今 华意龙达                       总经理

 28          王建兵        2012 年 1 月至今 华远意通有限、发行人               售前技术经理
                       2012 年 1 月至 2013 年 3 月 北京迪埃比机电设置有
                                                                                 销售经理
 29          沙建峰                          限公司
                            2013 年 3 月至今 华远意通有限、发行人                运行总监
 30          徐中堂        2012 年 1 月至今 华远意通有限、发行人                 技术顾问

      (三)关联关系

      为核查本事项,本所律师核查了以下资料:

      1. 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2. 中介机构自查后出具的说明;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
项目参与人员分别出具的说明。

      经核查,上述受让股权的自然人中,除陈秀清与公司董事陈秀明系兄弟关系、
焦文瑞与公司监事王先根系夫妻关系外,其他受让股权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
人、工作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受让股权的自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均为其个人持有,不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行为。发行人不存在为上述受让股权的自然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提供资助或以提


                                          2-1-2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供担保等方式提供变相资助的情况。



       三、《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3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中能兴科的股权结
构情况;(2)中能至远其他股东情况。

       回复意见:

       (一)中能兴科股权结构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中能兴科截至 2017 年 3
月 15 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以及中能兴科最新公司章程,截至 2017 年 3 月 15
日,中能兴科全体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全称              持有人类别          持有数量(股)    总持股比例(%)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
  1                                境内非国有法人              10,000,000         37.037000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张毓珊             境内自然人                 3,675,000         13.611100
 3                欧阳昕             境内自然人                 2,000,000          7.407500
 4                姜薇               境内自然人                 2,000,000          7.407400
 5                李宁               境内自然人                 2,000,000          7.407400
 6                李欣               境内自然人                 1,500,000          5.555600
 7                郭立               境内自然人                 1,000,000          3.703700
 8                赵臣               境内自然人                 1,000,000          3.703700
 9                胡兆文             境内自然人                   500,000          1.851900
 10               周大杰             境内自然人                   500,000          1.851900
 11       鹤山市恺盈投资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475,000          1.759300
 12               孙亚东             境内自然人                   350,000          1.296300
 13               刘凯               境内自然人                   350,000          1.296300
 14               白桂明             境内自然人                   250,000          0.925900
 15               孙宝玉             境内自然人                   200,000          0.740700
 16               张春蕾             境内自然人                   200,000          0.740700
 17               徐中堂             境内自然人                   100,000          0.370400
 18               单子赢             境内自然人                   100,000          0.370400
 19               杨明娟             境内自然人                   100,000          0.370400
 20               王振铭             境内自然人                   100,000          0.370400
 21               赵玺               境内自然人                   100,000          0.370400
 22               甘玉莲             境内自然人                   100,000          0.370400
 23               李先瑞             境内自然人                   100,000          0.370400
 24               许文发             境内自然人                   100,000          0.370400
 25               刘相孝             境内自然人                   100,000          0.370400
 26               谭北平             境内自然人                   100,000          0.370400
                            合计                               27,000,000         1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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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二)中能至远其他股东情况

       经核查,2016 年 9 月 7 日,中能兴科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
子公司中能至远(北京)节能技术培训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同意出售中能兴
科持有的中能至远全部股权。根据中能兴科与刘丽英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中能
兴科将其持有的中能至远 50%的出资共计 50 万元全部转让与刘丽英。2016 年 9 月
21 日,中能至远召开股东会,同意股东郑立将其持有的出资 10 万元转让给刘丽英,
同意股东中能兴科将其持有的出资 50 万元转让给刘丽英;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
权。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能至远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元)
  1                刘丽英               60             60%        货币          2016-09-21
  2      深圳恺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0             10%        货币          2014-10-23
  3                孙冬前               5              5%         货币          2011-06-23
  4                张毓珊               5              5%         货币          2011-06-23
  5                姜薇                 5              5%         货币          2011-06-23
  6                胡绍敏               5              5%         货币          2011-06-23
  7                陈秀明               5              5%         货币          2011-06-23
  8                郭立                 5              5%         货币          2011-06-23
合计                 —               100             100%         —               —




       四、《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4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北京联宜华信通讯技术有
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从事业务。

       回复意见:

       根据联宜华信国税、地税注销证明文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一波出具的说明
并经核查,联宜华信成立于 2004 年 4 月 26 日,主要从事通讯设备及配件的销售,
因没有及时进行年检,已于 2006 年 8 月 28 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吊
销营业执照,不再开展经营。2014 年 12 月 22 日,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出具《注
销税务登记证明》(京地税(东)销字(2014)第 01108 号),证明联宜华信已办结
地税注销登记手续。2017 年 3 月 10 日,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


                                            2-1-3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税务事项通知书》(东一国税税通[2017]3556 号),准予联宜华信注销税务登记。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公司正在申请工商注销。由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联宜华信报告
期内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针对上述事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一波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已如实披露
了联宜华信实际经营情况,如已披露的情况与事实存在差异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
则由其承担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



       五、《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5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转让北京道
勤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的原因;(2)上述公
司实际从事的业务;(3)上述公司股权受让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4)上述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回复意见:

       (一)转让道勤物业、优普实业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转让道勤物业、优普实业股权时涉及的工商登记文件、会议文件、
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支付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
(http://qyxy.baic.gov.cn/),2012 年 5 月 11 日,发行人与张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将其持有的优普实业的股权全部转让与张健。2014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与谢苇签
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道勤物业(原名为“北京天辰腾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的股权全部转让与谢苇。上述转让完成后,发行人不再持有道勤物业和优普实业股
权。

       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赵一波分别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转让优普
实业的原因为:优普实业当时从事的主营业务为燃气工程施工,且发行人并不控股
优普实业,发行人为专注于热力供应及热力系统节能工作,对其他业务进行了削减,
于 2012 年将所持有的优普实业股权转让给其原股东张健,股权转让价款已全额支
付,法律手续齐备。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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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赵一波分别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转让道勤
物业的原因为:道勤物业的主营业务为物业管理及车库管理,但自成立以来至 2014
年 1 月,道勤物业并未实际开展经营。发行人为专注于热力供应及热力系统节能工
作,削减其他业务,于 2014 年 1 月将持有的道勤物业股权全部转让与无关联关系第
三方谢苇,股权转让价款已全额支付,法律手续齐备。

     自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发行人已无法再取得以上两家公司的相关资料。根据
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一波出具的承诺,2012 年 1 月 1 日至上述
两家公司股权转出日,发行人未发现优普实业、道勤物业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如优普实业、道勤物业于 2012 年 1 月 1 日至股权转出日存在行政处罚且发行人因此
遭受任何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赵一波将承担该等损失。

     (二)上述两家公司实际从事业务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道勤物业主营业务为物业管理及车库管理,且自成立
以来至 2014 年 1 月,并未实际开展经营;优普实业主营业务为燃气工程施工。

     (三)上述公司股权受让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上述两家公司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资料、转让价款的汇款凭证、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赵一波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上述两家公司股权受让人谢苇、张健与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赵一波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上述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证券期货市场失信纪录查询平台、信
用中国网站、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道勤物业、优
普实业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股权转出日,未受到行政处罚。经网络核查,上述两家
公司报告期内未查到违法或失信记录;查到报告期内优普实业存在两起民事诉讼,
但均发生在上述两家公司股权被转出之后。由于上述两家公司被转出后发行人无法
再取得任何资料,只能通过网络查询获得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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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六、《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6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陈秀明或陈秀清控
     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及陈秀明兼职的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其业务
     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是否具有上下游关系;(2)上述企业报告期内是否
     与发行人发生交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沈
     阳大通锅炉有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尚存在业务,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2)北京
     常春助学慈善基金会实际从事的业务。

          回复意见:

           (一)陈秀明或陈秀清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及陈秀明兼职的
     企业的业务情况

           根据陈秀明或陈秀清所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及陈秀明兼职的
     企业的营业执照、章程、近三年财务报表、陈秀明和陈秀清共同出具的说明并经本
     所律师查询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http://qyxy.baic.gov.cn/)、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陈秀明和陈秀清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
     参与投资的企业具体经营范围及实际从事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实际从事业务      关联关系

                                                                                             陈秀明为该公司
                          物业管理;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开
                                                                                             法定代表人、执行
                          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计算
                                                                                             董事,陈秀明控制
         华远三联投资     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   房地产方向的
 1                                                                                           的北京华安高科
         集团有限公司     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维修计算机;基     投资管理
                                                                                             投资咨询有限公
                          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司为该公司持股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50%的股东
                          物业管理; 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技术推
                          广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维修计算机;基
                          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软件设
                          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陈秀明为该公司
         北京华安高科
                          展经营活动)(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   未实际开展业   持股90%股东、法
 2       投资咨询有限
                          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         务         定代表人、执行董
             公司
                          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                       事、经理
                          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
                          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三联光彩(北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销售日用                   华远三联全资子
                                                                              未实际开展业
 3       京)科技文化     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非金属矿石、机械设备、五                   公司,陈秀明为该
                                                                                  务
           有限公司       金、交电、电子产品、家用电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公司法定代表人、



                                                    2-1-3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经理
                          技术开发;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计
                                                                                                华远三联持有该
         北京三联中赢     算机维修;应用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企业依法
                                                                                 未实际开展业   公司85%股权,陈
4        数据科技有限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务         秀明为该公司法
             公司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定代表人、经理
                          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数据处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维修计算机;软件开发。                    华远三联全资子
         北京三联智博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未实际开展业   公司,陈秀明为该
5        数据科技有限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
                          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执行董事
                          营活动。)
                          为本社成员提供所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贮藏;种植                      陈秀明为该合作
         北京玉龙农业
                          草莓、蔬菜;农业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                     社持股60%的股
6        种植专业合作                                                            农业生产服务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东,法定代表人、
             社
                          动。)                                                                     理事长
                                                                                                华远三联全资子
         北京银色硅谷
                          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未实际开展业   公司,陈秀明为该
7        企业管理有限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
                                                                                                      经理
                          批发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奶粉)(仅限
                                                                                                华远三联全资子
         三联阳光彩虹     105室)(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7月17日);
                                                                                 未实际开展业   公司,陈秀明为该
8        (北京)商贸     销售日用品、服装、文化用品、体育用品。(依法须经
                                                                                     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
           有限公司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经理
                          活动)
                          房地产开发、销售;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企业
         北京华升兴业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陈秀明为该公司
9        房地产开发有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房地产开发
                                                                                                持股50%的股东
           限公司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                      北京华升兴业房
         北京三联万博     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计算机维修;软件开发。(企                    地产开发有限公
10       数据科技有限     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         机房运营     司全资子公司,陈
             公司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秀明为该企业法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定代表人、总经理
                          动。)
                                                                                                陈秀清为该公司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销售五金交电、文化
                                                                                                持股5%股东、执
                          用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北京绿谷清泉                                                            未实际开展业   行董事,陈秀明为
11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科贸有限公司                                                                务         经理,陈秀明之子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陈一为该公司持
                          目的经营活动。)
                                                                                                  股95%股东
                          农业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种植
                          林木、果树、蔬菜、花卉;销售未经加工的干果、未经
                          加工的坚果、新鲜蔬菜、新鲜水果、花卉、林木、化肥、                     陈秀明为该公司
                          农药、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持股10%的股东、
         北京明清兄弟
                          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农膜、农业机械、日用杂品、服       未实际开展业   执行董事、经理、
12       农业科技发展
                          装、鞋帽、针纺织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工艺品。           务         法定代表人,陈秀
           有限公司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清为该公司持股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90%的股东、监事
                          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北京华通会都     旅游资源开发(不含旅游业务);果品采摘;组织文化       未实际开展业   陈秀明为该公司
13
         旅游开发有限     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         务         持股90%的股东、



                                                     2-1-3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公司        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影视策划;劳务服务(不含职业                    执行董事、经理、
                          介绍);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经济信息咨询。                  法定代表人,陈秀
                          (以上咨询不含中介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清为该公司持股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10%的股东、监事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种植花卉、林木、果木、蔬菜、水果、坚果、中草药;
                          养殖家禽、家畜(不含奶畜);果品采摘;旅游资源开
                                                                                              陈秀明为该公司
                          发(不含旅游业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
                                                                                              监事,华通会都持
                          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不含比赛);承办展览展示;
         北京渤海花溪                                                          未实际开展业   有该公司70%股
14                        会议服务;电脑图文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器械
         农庄有限公司                                                              务         权,陈秀清为该公
                          健身;劳务服务(不含职业介绍);经济信息咨询;销
                                                                                              司法定代表人、执
                          售未经加工的干果、未经加工的坚果、新鲜蔬菜、新鲜
                                                                                                行董事、经理
                          水果、鲜蛋、工艺品、日用杂品、办公用品、体育用品、
                          电子产品、五金交电。

            根据上述核查,陈秀明或陈秀清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及陈秀
     明兼职的企业不存在与发行人业务相同、相似的情况,不存在属于上下游关系的情
     况。

            (二)上述企业与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及陈秀明、陈秀清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发
     行人与上述陈秀明或陈秀清所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及陈秀明兼职
     的企业不存在关联交易。

            (三)沈阳大通报告期内业务情况以及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赵长春出具的说明、沈阳大通吊销前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全
     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沈阳大通成立于 1999 年 4 月 7
     日,主要从事锅炉设备及辅机的销售,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吊销。吊销前持有沈阳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0 年 9 月 27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
     照记载,沈阳大通注册资本为 445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赵长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
     任公司(国有控股),住所为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 84 号,经营范围为“锅炉及辅
     机配件、压力容器、节能产品、通讯设备(不含无线设备)、工业过程微机控制设备、
     暖通空调、电气仪表、机械电子设备、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汽车配件、一般劳保
     用品、办公用品、起重设备及配件批发、零售;锅炉安装、维修;技术咨询;通讯
     设备维修”。
            沈阳大通被吊销前的持股情况如下:


                                                    2-1-3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赵长春                      155                   34.83%
  2             沈阳大通锅炉成套设备厂              120                   26.97%
  3                   沈阳热电厂                    100                   22.47%
  4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70                    15.73%
总计                      —                        445                  100.00%

       根据沈阳大通大股东赵长春出具的说明,沈阳大通 2007 年后已不再实际开展经
营活动,并因未及时进行年检于 2011 年 10 月 27 日被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
业执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沈阳大通仍为吊销状态,尚未办理注销手
续。

       经核查,报告期内,沈阳大通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发行人与沈阳大通之间不
存在关联交易。

       (四)北京常春助学慈善基金会实际从事业务情况

       根据北京常春助学慈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对赵长春先生的访谈以及该基金
会出具的说明,北京常春助学慈善基金会成立于 2014 年 6 月 6 日,法定代表人为赵
长春。由北京市民政局颁发京民基证字第 0020256 号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始基
金数额为 200 万元,业务范围为资助贫困高中学生,扶助贫困家庭、福利院机构,
资助残疾人家庭,帮助弱势群体改善生活,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4 号东方梅
地亚中心 A 座 1110 室,证书有效期限为 2014 年 6 月 6 日至 2018 年 6 月 6 日。

       北京常春助学慈善基金会为一家以直捐方式帮助优秀贫困高中生完成学业,改
善贫困弱势人群生活条件的慈善组织,不存在与发行人业务相冲突的情况。



       七、《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7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新源大通、宏远衡
通原从事的业务;(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新源大通、宏远衡通交易的具体内容;(3)
上述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回复意见:

       (一)新源大通、宏远衡通原从事的业务情况


                                         2-1-3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根据新源大通和宏远衡通的税务、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销证明以及两家公司
    的原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卢宏广出具的说明,新源大通注销前主要从事的业务为
    锅炉和燃烧器的销售;宏远衡通注销前主要从事的业务为锅炉及空调设备的销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述两家公司已注销完毕。

           (二)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与新源大通关联交易合同及采购过程
    中其他投标单位的报价单、发行人与宏远衡通关联交易合同、资金往来凭证以及发
    行人关于关联交易实际情况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新源大通、宏远衡通之间的
    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与新源大通之间的关联采购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与新源大通签订的采购合同并经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与新源大通签订新的合同,2014 年度发行人与新源大通之间发生
    的关联交易均为履行 2014 年 1 月之前签订的采购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合同总金额     无关联第三     关联交易金     占采购总
  合同编号          采购设备         数量   单价(元)
                                                              (元)       方报价(元)   额(元)       金额比例
                全自动燃气热水锅炉    2      1,423,000
HTZCT2013-064                                               4,689,000.00   4,850,000.00   1,503,280.00    10.87‰
                 锅炉房配套辅机       —     1,843,000
                                      1      120,000

HTZCY2013-083      燃气燃烧器         1       40,000          280,000.00    316,000.00     280,000.00      2.02‰

                                      1      120,000

    合计                 —          —         —          4,969,000.00   5,166,000.00   1,783,280.00    12.89‰

           2. 与宏远衡通之间的交易

           2014 年 3 月 5 日,发行人与宏远衡通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标的为锅炉及
    燃烧器。合同签订后,发行人向宏远衡通预付全部价款,后经中介机构辅导,发行
    人对关联交易加以规范,于 2014 年底与宏远衡通针对上述采购合同签订补充协议,
    双方约定上述采购合同不再执行。发行人预付宏远衡通的 452.50 万元在 2014 年末
    形成预付账款。2015 年宏远衡通将该笔预付款退还给发行人。

           综上,因发行人与宏远衡通签订的交易合同已解除,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宏远衡


                                                 2-1-3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通之间未实际发生关联交易。

        3. 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各项交易,均遵循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其
 定价方法为参照无关联第三方的报价,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发行人
 上述关联采购合同金额总体上略低于无关联第三方的报价,主要原因在于付款条件
 等合同条款与无关联第三方的条件略有差异,关联交易合同中货款结算方式较无关
 联第三方优惠较小。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宏远衡通未实际发生交易;发行人与新源
 大通的关联交易价格为在市场价格基础上协商确定,价格公允。



      八、《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8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欧德威德实际从事
 的业务;(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欧德威德交易的具体内容;(3)上述交易价格是否
 公允;(4)对于未来的交易,发行人与欧德威德之间是否存在安排。

      回复意见:

      (一)欧德威德实际从事业务情况

      根据欧德威德《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表以及欧德威德出具的说明并经
 核查,欧德威德实际从事的业务为燃烧器、配件的销售和技术服务。

      (二)欧德威德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与欧德威德签订的采购合同并经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与欧德威德签订新的合同,2014 年度发行人与欧德威德之间发生
 的关联交易均为履行 2014 年 1 月之前签订的采购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占采购
                                                     合同总金额    无关联第三   关联交易金
  合同编号            采购设备   数量   单价(元)                                            总金额
                                                       (元)      方报价(元) 额(元)
                                                                                                比例
XZ2013-12-012          稳焰盘     1       1,650        13,675.00      16,062.50   13,675.00   0.10‰




                                            2-1-3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燃烧筒     1     3,150

                        风门挡板    1     1,550

                       交流触电器   1     225

                        热继电器    1     950
                          电机      1     6,150
XZ2013-10-044            真空表     2     1,800         3,600.00      4,000.00     3,600.00    0.03‰
XZ2013-12-008            真空泵     1    12,500        12,500.00     16,000.00    12,500.00    0.09‰
XZ2013-09-102          点火变压器   1     2,700         2,700.00      3,000.00     2,700.00    0.02‰
                       锅炉控制盒   3     3,000
XZ2013-10-032                                           9,765.00     14,400.00     9,765.00    0.07‰
                  伺服电机安装板    3     255
                       点火变压器   1     3,600
XZ2013-11-023                                           4,760.00      4,600.00     4,760.00    0.03‰
                        离子探棒    2     580
                       燃气调送器   1     5,600
HTZCY2013-046                                          14,800.00     16,000.00    14,800.00    0.11‰
                       风门执行器   2     4,600
                         燃烧器     4    171,380
HTZCT2013-055                                         740,720.00    799,000.00    55,200.00    0.40‰
                         消音罩     4    13,800
    合计                  —        —     —         802,520.00    873,062.50   117,000.00    0.85‰

       (三)关联采购价格公允性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相关关联交易合同、发行人和欧德威德与第
 三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合同并经核查,发行人与欧德威德方发生的各项交易,均遵循
 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其定价方法为参照第三方的价格报价,在市场公允价
 格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发行人上述关联采购中部分合同标的采购单价小于无关联
 第三方采购价格,主要原因在于付款条件等合同条款与非关联第三方的条件略有差
 异,关联交易合同中货款结算方式较无关联第三方优惠较小。

       本所律师认为,欧德威德向发行人销售锅炉的价格为在市场价格基础上协商确
 定,价格公允。

       (四)未来关联交易安排

       发行人针对关联交易事项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以及发行人
 规范运作要求,自 2015 年以来,发行人已停止向欧德威德采购产品。根据发行人及
 欧德威德分别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与欧德威德未来不存在进行锅炉采购或其他关联
 交易的安排。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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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九、《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9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中能兴科实际从事
的业务;(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中能兴科交易的具体内容;(3)发行人控股中能兴
科的具体时间等情况。

     回复意见:

     (一)中能兴科实际从事的业务

     根据中能兴科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能
兴科 2015 年度《审计报告》、2016 年度《审计报告》、中能兴科近两年主要业务合
同、中能兴科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中能兴科主要从事公共建筑的节能服务和节能
培训业务,包括各种类型建筑物的供暖节能改造、空调节能改造、电梯节能改造、
照明节能改造等各种用能设施的节能技术改造,以及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和能效管理
信息平台,提高能源使用的管理水平和培训服务能力。

     (二)发行人与中能兴科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能兴科《审计报
告》、相关关联交易合同、中能兴科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2014 年 1 月至 2014 年 7
月发行人控制中能兴科并合并报表前不存在关联交易;2014 年 7 月后,中能兴科作
为发行人子公司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内部交易。

     (三)发行人控股中能兴科的时间

     根据中能兴科设立以来的全部工商登记资料、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缴款凭证、
全部股东会/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资料、现任及曾经股东出具的关于自己所持
股权不存在代持的承诺并经核查,中能兴科自 2009 年 12 月设立至 2014 年 7 月被华
远意通有限收购期间,华远意通有限实际控制人赵一波不存在直接投资、间接持有
或通过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他人代持等方式投资中能兴科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
协议控制的安排控制中能兴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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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2014 年 1 月 22 日,华远意通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收购中能兴科 500 万股股
份并认购中能兴科发行的 300 万股股份。2014 年 6 月 10 日,华远意通有限向中能
兴科原股东支付了上述 500 万股股份的转让款。2014 年 6 月,华远意通有限与中能
兴科股东签订增资协议书,约定由华远意通有限增资 300 万元。增资款已于 2014
年 6 月 10 日支付。考虑到中能兴科 2014 年 6 月 11 日至 30 日期间经营损益较小,
故华远意通有限将 2014 年 7 月 1 日定为购买日。此外,中能兴科第四届第二次股东
大会已选举发行人提名的候选人王英俊、孙洪江、李赫为该公司董事。截至 2014
年 7 月,发行人持有中能兴科 34.78%的股份,并能够控制中能兴科董事会半数以上
董事。

     综上,发行人实际控制中能兴科的时间为 2014 年 7 月。



     十、《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0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
拆借资金的原因。

     回复意见: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相关资金往来凭证、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
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对关联方的资金拆借;2014 年以前,发行人与关联
方发生的资金拆借原因及主要用途如下:

     (一)经营拆借

     发行人向赵一波、赵长春、北京渤海花溪农庄有限公司、宏远衡通拆借资金主
要用以满足临时性的经营性资金需求,具体金额及内容如下:

  关联方名称     拆入/拆出   拆借金额(元)    起始日       到期日              拆借资金原因
                                                                        赵一波个人民生银行贷款,用于公
    赵一波           拆入       10,000,000.00 2012-09-27   2013-09-26
                                                                              司经营购买锅炉配件
                                                                        赵一波个人民生银行贷款,用于公
    赵一波           拆入       10,000,000.00 2013-09-27   2014-09-26
                                                                              司经营支付采购设备
北京渤海花溪农                                                          关联公司拆借,用于购买原材料天
                     拆入       31,592,103.00 2011-12-14   2013-11-22
  庄有限公司                                                                然气等,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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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关联方名称    拆入/拆出   拆借金额(元)    起始日       到期日              拆借资金原因
                                                                       关联拆借,用于购买原材料天然气
    赵长春           拆入       1,072,005.00 2011-09-27   2013-11-30
                                                                             等,补充流动资金
                                                                       关联公司拆借,用于购买原材料天
   宏远衡通          拆入      17,100,000.00 2011-12-23   2013-12-31
                                                                           然气等,补充流动资金

     (二)投资机构借款变更为增资款

     经核查,发行人与实地创业投资、桃花源投资、振银投资、昆仑投资签订增资
协议前均签署了《借款协议》,约定实地创业投资、桃花源投资、振银投资、昆仑投
资以借款的方式将增资款汇入发行人账户,用于特定用途的日常经营活动;待增资
条件满足后上述借款变更为实地创业投资、桃花源投资、振银投资、昆仑投资对发
行人进行增资的增资款;如借款本金变更为增资款,则协议约定的借款利息不再支
付,如上述事项未完成,则按借款天数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利息。具体情
况如下:

  关联方名称    拆入/拆出   拆借金额(元)    起始日        到期日              拆借资金原因
                                                                     借款用于日常经营及供热项目建
 实地创业投资        拆入    10,000,000.00   2011-09-20   2012-05-22 设,后根据借款协议,借款变更为
                                                                                 增资款
                                                                     借款用于日常经营及供热项目建
  桃花源投资         拆入     6,000,000.00   2012-04-12   2012-05-22 设,后根据借款协议,借款变更为
                                                                                 增资款
                                                                     借款用于日常经营及供热项目建
   振银投资          拆入    10,000,000.00   2013-05-28   2013-11-28 设,后根据借款协议,借款变更为
                                                                                 增资款
                                                                     借款用于日常经营及供热项目建
   昆仑投资          拆入    50,000,000.00   2013-08-09   2013-10-31 设,后根据借款协议,借款变更为
                                                                                 增资款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上述借款均变更为增资款,发行人未向上述
投资方支付借款利息。

       (三)合同解除后的借款行为

       根据发行人与恺融达于 2010 年 2 月 1 日签订的《融科橄榄城项目小区锅炉供
 暖运行委托合同》、《融科橄榄城小区锅炉供暖系统租赁运营合同》,发行人将融科
 橄榄城项目小区锅炉房供暖系统转租给恺融达,恺融达向发行人支付 1,000 万元作
 为租赁费用,租赁期限 15 年。后双方于 2014 年 12 月签署了《合同解除协议》,
 约定上述委托合同和租赁运营合同同时失效,恺融达向发行人支付的 1,000 万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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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为借款,借款期限 5 年,自 2010 年 2 月 1 日至 2015 年 1 月 31 日。截至 2015 年 8
 月末,发行人已完成还本付息。



     十一、《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1

     保荐工作报告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数次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说明招股说
明书未披露上述行政处罚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所受行政处罚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是否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曾受到环境保护部门
以及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一)环保处罚

     根据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书、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的环保处罚及整改情况如下:

     2014 年 1 月 16 日,因发行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美然绿色家园小区锅炉
房正常运营的的 1 台型号为 DZL4.2-0.7 的 6 吨燃煤锅炉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
物)排放超标,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向发行人出具了兴环保罚字[2014]第 4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发行人罚款 2.5 万元。

     2014 年 3 月 6 日,因发行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美然绿色家园小区锅炉房
正常运营的 1 台型号为 DZL4.2-0.7 的 6 吨燃煤锅炉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超标,
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向发行人出具了兴环保字[2014]第 1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对发行人罚款 2 万元。2014 年 3 月 6 日,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向发行人出
具了兴环保责改字[2014]第 19 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发行人于 2014 年 3
月 11 前完成对美然绿色家园小区燃煤锅炉的脱硫废气处理设施的整改,使二氧化硫
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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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发行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要包括:发行人按照北京市大兴区环保局的责令
整改要求,对大兴区美然绿色家园小区的燃煤锅炉进行了脱硫废气处理设施的整改。

     经核查,美然绿色家园小区项目使用燃煤锅炉,是由于北京燃气集团的燃气管
道在该地区尚未开通,无法使用燃气,只能使用燃煤锅炉从而导致污染物排放超标,
非发行人主观恶意所为。发行人作为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供热企业,承担着为居
民提供热力供应的社会责任,不能以未开通然气为由擅自停止供暖。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出具之日,美然绿色家园小区燃煤锅炉已经完成煤改气的改造工程,将不会
存在超标排放的情况。自 2015 年以来,发行人不再存在因上述原因被环保部门处罚
的情况。

     2017 年 3 月 7 日,通过对大兴区环保局进行访谈,确认除上述已经披露的行政
处罚情况外,该局未对发行人做出其他行政处罚;上述处罚金额较小,为一般违法
行为;发行人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做出了积极整改并由该局复测验收结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主要系客观因素导致,处罚金额较小,
情节较轻,无主观恶意,且能够及时整改并得到环保部门确认,不属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情况。

     (二)税务处罚

     根据相关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罚凭证、税务部门出具
的证明、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的税务处罚及
其整改情况如下:

     马驹桥分公司因逾期办理税务登记和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分别存在 600 元和 150
元 2 笔罚款;发行人针对上述税务罚款做出了如下整改措施:

     1. 检讨事件发生的过程和原因,完善业务复核流程,从流程和制度上防范类似
事情的发生;

     2. 组织公司员工进行税务方面培训,强化公司员工的税务意识和法制意识,提
高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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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根据纳税申报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科学的纳税申报流程,
并建立了与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专管员的沟通机制,及时协调纳税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
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因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所受到的罚款金额
均为二千元以下,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发行人针对上述税务处罚情况及时作出了整改措施,整改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未
再受到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因此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违反环保、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而被
处罚的情况,但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十二、《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2

       2011 年 8 月,赵一波以华通兴远 55%的股权、陈秀明以华通兴远 45%的股权
对华通有限增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当时
华通兴远的股权结构;(2)华通兴远是否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赵一
波、陈秀明以股权增资;(3)华通兴远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有密切关联。

       回复意见:

       (一)股权增资前华通兴远的股权结构

       根据华通兴远工商登记资料、本次股权增资前华通兴远的公司章程并经核查,
2011 年赵一波、陈秀明以华通兴远股权对发行人进行增资前华通兴远的股权结构如
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赵一波                      550                              55%



                                     2-1-4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陈秀明                     450                              45%
           合计                      1,000                            100%

     (二)华通兴远针对增资履行的内部决议程序

     根据华通兴远工商登记资料、本次股权增资前华通兴远的公司章程、本次股权
增资前华通兴远相关股东会决议并经核查,本次股权增资前华通兴远未设董事会,
赵一波为执行董事。针对本次增资事项,华通兴远于 2011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
第一次股东会,同意增加新股东华远意通有限,同意原股东赵一波将华通兴远实缴
550 万元货币出资转让给华远意通有限;同意原股东陈秀明将华通兴远实缴 450 万
元货币出资转让给华远意通有限;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三)华通兴远与发行人业务的关联性及收购的必要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收购华通兴远的主要原因为:

     1. 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

     华通兴远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如不进行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未来
将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2. 增强发行人的研发实力

     发行人收购华通兴远时,华通兴远已经取得了 5 项专利,正在申请的专利有 4
项,其中包括核心专利二次供热管网温差式流量控制系统及其控制方法、土壤源热
泵系统地下埋管孔井的钻井装置、一种空调装置等。

     综上,发行人收购华通兴远主要是基于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以及增强
发行人研发实力等方面的考虑。



     十三、《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3

     2005 年 1 月公司增资未提供验资报告。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
说明书中披露此次增资是否真实。

     回复意见: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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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经核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4 年 2 月 5 日下发《关于印发<改革市场
准入制度优化经济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京工商发[2004]19 号,当时有效,现已
失效),该意见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资人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到设有‘注册
资本(金)入资专户’的银行开立‘企业注册资本(金)专用帐户’交存货币注册
资本(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确认投资
人缴付的货币出资数额”。根据上述规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增资的变更登
记未强制要求提供验资报告。

     2005 年 1 月 14,华远意通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150 万元,
分别由赵一波、李兰英认缴,其中赵一波认缴 82.5 万元,李兰英认缴 67.5 万元。2005
年 1 月 24 日,赵一波和李兰英分别将其认缴的出资额汇入企业注册资金专用账户,
并取得《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交存入资资金凭证》(以下简称“《交存入资资金
凭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交存入资资金凭证》为华远意通有限办理了
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2015 年 11 月 20 日,信永中和就发行人自 2002 年 12 月成立以来至整体变更为
股份公司之前历次股权变动的验资情况进行复核并出具 XYZH/2015BJA20005-5《验
资复核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该次增资虽未进行验资,但已取得入资银行出具
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符合当时有效的《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环境若干意
见》的有关规定,本次增资以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作为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依据符合当时有效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事后已经信永中和进行验资
复核,本次增资真实、有效。



     十四、《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4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
变化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意见: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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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自设立以来历次三会文件以及出具的说明,发行人
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变更情况如下:

     1. 发行人董事变化情况及其原因

      时间           机构设置情况      任职人员                    变更情况及原因
                                    董事长:赵一波
                                      董事:陈秀明
  2012-08-07 至                                           华远意通有限设立董事会,选举第
                        董事会        董事:王英俊
   2014-01-22                                             一届董事会董事
                                      董事:闻国平
                                      董事:石秀杰
                                    董事长:赵一波
                                      董事:陈秀明
                                                          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闻国
                                      董事:欧阳昕
                                                          平因离职申请辞去董事职务;增选
                                      董事:王英俊
  2014-01-22 至                                           昆仑投资提名的欧阳昕为新一届董
                        董事会          董事:杨勇
   2014-09-25                                             事;增选杨勇为新一届董事;增选
                                      董事:石秀杰
                                                          许文发、许哲、沈龙海为新一届董
                                      董事:许文发        事
                                        董事:许哲
                                      董事:沈龙海
                                    董事长:赵一波
                                      董事:陈秀明
                                      董事:欧阳昕
                                      董事:王英俊        股份公司设立,选举股份公司第一
  2014-09-25 至                         董事:杨勇        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成员不变,
                        董事会
   2015-06-15                         董事:石秀杰        其中许文发、许哲、沈龙海为独立
                                                          董事。
                                    独立董事:许文发
                                    独立董事:许哲
                                    独立董事:沈龙海
                                      董事长:赵一波
                                        董事:陈秀明
                                        董事:欧阳昕
                                        董事:王英俊      许文发因身体原因不再担任公司独
  2015-06-15 至
                        董事会          董事:杨勇        立董事,选举刘海清为公司独立董
   2016-09-09
                                        董事:石秀杰                    事
                                    独立董事:刘海清
                                      独立董事:许哲
                                    独立董事:沈龙海
                                      董事长:赵一波



                                                          王英俊因内部人事调整辞去公司董
 2016-09-09 至今        董事会
                                                            事职务,选举李赫为公司董事




                                     2-1-4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董事:陈秀明
                                             董事:欧阳昕
                                             董事:李赫
                                             董事:杨勇
                                             董事:石秀杰
                                           独立董事:刘海清
                                           独立董事:许哲
                                           独立董事:沈龙海

     2.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时间              高管设置情况                  姓名                变动情况及原因

                            总经理                   王英俊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闻国平
                                                                  华远意通有限第一届董事会聘任
  2012-08-08 至
                           副总经理                  闻作祥       高级管理人员。引入职业经理人,
   2014-01-22
                                                                  聘任王英俊为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                  刘景芳

                          董事会秘书                 石秀杰

                            总经理                   赵一波

                           副总经理                   杨勇
  2014-01-22 至                                                   为增强公司经营层的稳定性,聘任
                           副总经理                  刘景芳
   2014-09-25                                                     赵一波为公司总经理。
                           财务总监                   李赫

                          董事会秘书                 石秀杰

                            总经理                   赵一波

                           副总经理                   杨勇
                                                                  股份公司设立,聘任新一届高级管
  2014-09-26 至
                           副总经理                  刘景芳       理人员。之前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做
   2015-05-25
                                                                  调整。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李赫

                          董事会秘书                 石秀杰

                            总经理                   赵一波

                           副总经理                   杨勇         刘景芳因公司内部人事调整不再
 2015-05-25 至今
                                                                       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李赫

                          董事会秘书                 石秀杰

     (二)变更原因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自设立以来历次三会文件以及出具的说明,报告期
内除闻国平、闻作祥因个人原因离职外,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均系正
常换届、增加独立董事或发行人为满足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所作出的内部调整和充


                                            2-1-5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实,并已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其他离职董事、高管仍在发行人体系内部任
     职,公司核心管理层始终未发生变更;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对发行人重大
     决策机制和日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未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
     持续性和稳定性构成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未发生重大变更。



          十五、《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5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所承租房产
     的权利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发行人所承租房产的出租人
     是否取得权属证书;(3)发行人所承租土地、房产是否按照国家和当地的相关规定
     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回复意见:

          (一)承租房产权利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联
     关系问卷调查表并经核查,发行人承租房屋的权利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
     联关系,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干预发行人租赁房屋的情况及利益输送的情况。

          (二)承租房屋的权属证书

          1. 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办公场所租赁房产情况

          根据发行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发行人住所地租赁房屋的权属证书复印件、
     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主要办公场所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序                                                                                  是否取得      房产证记载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地址
号                                                                                  产权证书        设计用途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总部基
1        股份公司                                                                      是            工业
                                公司         地三区 8 号楼
                          北京国锐房地产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82 号金长安
2        中能兴科                                                                      是          办公用房
                            发有限公司       大厦 C 座 29 层 2902、2903 单元
                          北京国锐房地产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82 号金长安
3        中能兴科                                                                      是          办公用房
                            发有限公司       大厦 C 座 18 层 1809、1810 单元
4        中能兴科               李巍         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 5 号及 5 号院 5      是            办公



                                                    2-1-5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号楼 10 层 4 单元 1108
                         北京通惠时代建筑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21 号 1 号楼 7
5       华通兴远                                                                      是            办公
                         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层 713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总部基
6       华通兴远             股份公司                                                 是            工业
                                            地三区 8 号楼三层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总部基
7       华意龙达             股份公司                                                 是            工业
                                            地三区 8 号楼四层西侧
                         佳木斯万基房地产   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江滨农场幸福
8      黑龙江华通                                                                     是            办公
                           开发有限公司     家园 4 号楼东附属 3 楼北 1 号门市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办公场所租赁的房产均已取得出租方的房屋产
    权证明文件,且房产证记载的设计规划用途与房屋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2. 项目租赁房产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分公司与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
     经中介机构实地走访,发行人除上述已经披露的办公场所外均为项目租赁房产,
     主要供维修工、司炉工等工作人员使用;项目租赁房产因出租方不配合等客观原
     因,部分未取得对方房屋权属证书,存在发行人与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被
     认定因出租方无权代理而无效的风险。

           经核查,区域供暖企业需要在项目现场配备少量生产及收费人员,以便及时
     处理供暖运营中的问题,因此需要在项目现场使用小面积工作场所,对房屋没有
     较高要求且不具有依赖性,较容易在相同地段找到其他房屋替代,因此一般采用
     租赁的方式,没有必要购买房屋,以上属于区域锅炉房的运营特点。

         本所律师认为,项目用房仅为发行人维修工、司炉工等工作人员使用,该等租
    赁产权瑕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较小;上述部分项目租赁房屋未提供权属证书
    的情况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三)租赁房屋的备案登记情况

         根据发行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发行人住所地租赁房屋的《北京市房屋租赁
    登记备案表》、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租赁的位于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三区 8 号楼为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华通兴远、华意龙达主要办公用房,出
    租方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京房权证市丰股字第 4740005
    号),并做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中能兴科租赁的位于朝阳区东四



                                                   2-1-5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环中路 3 座的办公用房,出租方北京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京房权证朝字第 1288454 号),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发行人租赁的部分房屋未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虽然不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
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发
行人租赁房屋即使未履行登记备案程序,也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租赁的部分房屋未履行登记备案程序不影响房屋租赁合
同效力,不会对发行人租赁房屋及日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十六、《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6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专利截至目前的法
律状态、专利的取得和使用是否存在重大变化的不利影响。请勿在招股说明书中披
露正在申请的专利。

       回复意见:

       (一)发行人专利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及其附件清单并经本
所律师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cpquery.sipo.gov.cn/),发行人目前持有的专
利情况如下:

                                                                          年费缴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目前法律状态               取得方式
                                                                          纳情况
        土壤源热泵系统
 1      地下埋管孔井的   ZL 201010547322.X       发明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受让取得
        钻井装置
        二次供热管网温
 2      差式流量控制系   ZL 201010560200.4       发明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原始取得
        统及其控制方法
 3      一种空调装置     ZL 201010606337.9       发明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受让取得
        智能供热节能控
 4                       ZL 200820122869.3     实用新型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原始取得
        制系统




                                             2-1-5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年费缴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目前法律状态               取得方式
                                                                           纳情况
 5     一种控制阀         ZL 201020685538.8     实用新型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原始取得
       能同时制热、制冷
 6                        ZL 201020681431.6     实用新型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原始取得
       的改进型涡流管
       蓄冰冷回收空调
 7                        ZL 201120171803.5     实用新型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受让取得
       设备
       用于高温窑炉的
 8                        ZL 201120206152.9     实用新型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原始取得
       蓄热式燃烧装置
 9     四通换向阀         ZL 201120255699.8     实用新型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原始取得
       蓄热式降温除尘
 10                       ZL 201120258461.0     实用新型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原始取得
       系统
       低 NOx 蓄热式燃
 11                       ZL 201120255737.X     实用新型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原始取得
       烧专用燃料烧嘴
       可调节的高温蓄
 12                       ZL 201120206153.3     实用新型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原始取得
       热式燃烧装置
 13    蓄热式燃烧装置     ZL 201120255330.7     实用新型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原始取得
       燃气供暖锅炉自
 14                       ZL 201220254438.9     实用新型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原始取得
       动控制系统
       基于 GPRS 网络
 15    的供热管网远程     ZL 201220255225.8     实用新型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原始取得
       监测系统
       安全防爆型烟气
 16                       ZL 201220255406.0     实用新型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原始取得
       冷凝回收装置
       用于供热、供冷和
 17    供生活热水的土     ZL 201220244041.1     实用新型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原始取得
       壤源热泵
       直接控制燃气量
 18    的燃烧机控制系     ZL 201220255021.4     实用新型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原始取得
       统
       供热管网水温调
 19                       ZL 201220254896.2     实用新型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原始取得
       节控制系统
       供热管网分时分
 20                       ZL 201220255222.4     实用新型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原始取得
       温度控制系统
       直接接触式燃气
 21    锅炉烟气全热回     ZL 201220300910.8     实用新型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原始取得
       收系统
       一种二维三通烟
 22                       ZL 201320563655.0     实用新型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原始取得
       道阀
       锅炉智能控制系
 23                       ZL 201320878762.2     实用新型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原始取得
       统
       区域供暖分布式
 24                       ZL 201320761958.3     实用新型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原始取得
       监控管理系统
 25    燃气锅炉           ZL 201420302298.7     实用新型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原始取得
 26    燃气锅炉系统       ZL 201420420103.9     实用新型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原始取得
       用于燃气锅炉的
 27    冷凝水回收处理     ZL 201420550661.7     实用新型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原始取得
       系统
 28    锅炉水加药装置     ZL 201420853891.0     实用新型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原始取得
       供热节能控制系
 29                       ZL 201130088715.4     外观设计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原始取得
       统(HTXY-04)



                                              2-1-5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年费缴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目前法律状态               取得方式
                                                                          纳情况
        数据采集箱
 30                      ZL 201230538109.2     外观设计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原始取得
        (HTCJ-01)
        数据采集箱
 31                      ZL 201230538187.2     外观设计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原始取得
        (HTCJ-02)
        智能控制器
 32                      ZL 201230537894.X     外观设计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原始取得
        (HTXY-02)
 33     喷射器           ZL 201230537982.X     外观设计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原始取得
        烟道式烟气余热
 34                      ZL 201520719396.5     实用新型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原始取得
        回收利用装置
 35     多锅炉系统       ZL 201520595672.1     实用新型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原始取得
        烟气预加热生活
 36                      ZL 201520510230.2     实用新型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原始取得
        热水装置
        用于燃气锅炉烟
        气余热回收结算
 37                      ZL 201520540084.8     实用新型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原始取得
        的运行状态检测
        系统
        基于移动终端的
        云计算分布式输
 38                      ZL 201520271067.9     实用新型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原始取得
        配监控装置及系
        统
        一种基于移动终
        端的云计算分时
 39                      ZL 201520601696.3     实用新型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原始取得
        分区分温控制装
        置及系统
        锅炉燃烧及余热
 40     回收综合监测智   ZL 201310428661.X       发明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原始取得
        能控制系统
        用于燃气锅炉的
 41     冷凝水回收处理   ZL 201410492025.8       发明     专利权维持     已缴纳      原始取得
        系统

       经核查,上述专利目前的法律状态均为专利权维持,年费均已缴纳。

       (二)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询问相关核心技术人员、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
所律师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cpquery.sipo.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与其他第三方发生专利纠纷的
情形;发行人有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及缴费工作,不存在因欠缴年费导致专利
过期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专利的取得和使用不存在重大变化的不利影响。




                                             2-1-5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十七、《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7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详细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
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
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应在"风险
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正在履行
申请程序的,应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关注进展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回复意见: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行人下属子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情况如下:

     2015 年 11 月 24 日,华通兴远取得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证书编号为 GR201511003619 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

     2015 年 11 月 24 日,华意龙达取得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证书编号为 GR201511003072 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

     2015 年 9 月 8 日,中能兴科取得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
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证书编号为 GF201511000841 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

     (二)对于是否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自查

     为核查本事项,本所律师核查了以下资料:

     1. 发行人下属子公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评审文件;

     2. 2016 年 1 月 29 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修订后的《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1-5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3. 公司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查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经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各项认定条件进行核查,发行人子公司
自查情况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
                                 华通兴远自查情况              华意龙达自查情况          中能兴科自查情况
            认定要求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让、受赠、并购等方式,                                 日,华意龙达拥有 1 项   中能兴科通过自主研发共
                               华通兴远拥有发明 3 项,
      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                                   发明专利,公司对从事    取得 9 项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 23 项,外观专
      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                                   业务涉及的核心技术拥    12 项软件著作权,中能兴
                               利 5 项,软件著作权 12
      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有独立自主的知识产      科拥有核心技术的独立自
                               项。
      的所有权。                                             权。                    主知识产权。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       华通兴远的产品属于            华意龙达的产品属于
      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中能兴科的产品属于《国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
      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                                                           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
                               技术领域》中的高技术          技术领域》中的高技术
      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域》中的高技术服务业。
      规定的范围。             服务业。                      服务业。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                                  日,华意龙达职工总数
                               华通兴远职工总数 12                                   中能兴科职工总数 50 人,
      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                                  21 人,其中研发人员 12
                               人,其中研发人员 2 人,                               其中研发人员 15 人,占职
      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人,占职工总数的
高                             占职工总数的 16%。                                    工总数的 30%。
      10%。                                               57% 。
新                             2014 年研究开发支出: 2014 年研究开发支出:
技                                                                                   2014 年度研究开发支出:
                               680.53 万元,其中计入 654.79 万元,其中计入           88.15 万元,其中计入研发
术                             研发费用 81.28 万元
企                                                        研发费用 0 万元            费用 88.15 万
                               2014 年销售收入总额: 2014 年销售收入总额:           2014 年度销售收入总额:
业                             2,576.72 万元
认                                                        3,196.19 万元              1,510.48 万元,
                               比例:26.41%               比例:20.49%               比例为 5.84%
定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
管                             2015 年研究开发支出:
      于 5,000 万元的,企业                                  2015 年研究开发支出:   2015 年度研究开发支出:
理                             621.20 万元,其中计入
      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                                   194.11 万元,其中计入   265.69 万元,其中计入研
办                             研发费用 118.32 万元
      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                                     研发费用 0 万元         发费用 41.94 万
法                             2015 年销售收入总额:
      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                                   2015 年销售收入总额:   2015 年 度 销 售 收 入 总 额
的                             3,237.91 万元
      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                                   3,037.81 万元           1,400.09 万元,
要                             比例:19.19%
      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                                     比例:6.39%             比例:21.97%
求
      额的比例不低于 5%。
                               2016 年研究开发支出:         2016 年研究开发支出:   2016 年度研究开发支出:
                               361,04 万元,其中计入         105.33 万元,其中计入   425.11 万元,其中计入研发
                               研发费用 103.08 万元          研发费用 91.98 万       费用 30.00 万
                               2016 年销售收入总额:         2016 年销售收入总额:   2016 年度销售收入总额
                               2,806.44 万元                 1,901.28 元             4,277.33 万元
                               比例:12.86%                  比例:5.54%             比例:9.94%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       2016 年华通兴远高新技         2016 年华意龙达高新     2016 年中能兴科高新技术
      (服务)收入占企业同     术产品(服务)收入            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产品(服务)收入 4,184.93
      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       2,806.44 万元,占企业同       1,345.40 万元,占企业   万元,占企业同期总收入
      于 60%                   期总收入的 100%               同期总收入的 70.76%     的 99.33%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
      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
                                       未发生                       未发生                     未发生
      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
      境违法行为。




                                                   2-1-5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三)税收优惠情况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从享受税收优惠
的角度可以将华通兴远、华意龙达、中能兴科的业务收入分为合同能源管理类业务
收入和非合同能源管理类业务收入;其中合同能源管理类业务收入按照《关于促进
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
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非合同能源管理类业务收入在华通兴远、华
意龙达、中能兴科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减按 15%的税率缴纳所得
税;华通兴远、华意龙达、中能兴科非合同能源管理类业务仅华通兴远于 2015 年存
在盈利,因此仅华通兴远于 2015 年存在因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而享受企业所得税
优惠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上述 3 家子公司因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而享受的税收减免金
额如下:

                               因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而享受税收优惠的金额
       公司名称
                     2014 年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华通兴远        —                     47,097.46 元                  —
       华意龙达        —                          —                       —
       中能兴科        —                          —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符合相关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因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而少缴企业所得税金额占比较小,因上述子
公司未来无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而导致的税负增加不会对公司构成重大影响。

     (四)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到期情况

     根据发行人子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
人下属子公司华通兴远、华意龙达、中能兴科所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日期
均为 2018 年 9 月以后,不存在已经到期、即将到期的情况,亦不存在正在申请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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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十八、《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8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公司是否存在安全
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发生重大安全
生产事故;(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

       回复意见:

       (一)安全生产情况

       为核查本事项,本所律师核查了以下资料:

       1. 与发行人运行经理、安全经理进行沟通;

       2. 发行人及华通兴远、农垦华通供热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证
明;

       3. 发行人及其马驹桥分公司、平谷分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证书

       4. 安全设施台账、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台账、安标自评文件等

       5. 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6.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发行人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及实施情况

       1. 发行人制定并实施的安全生产制度

       经核查,发行人制定并实施的安全生产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
责任制、安全考核以及应急预案管理四个方面,具体情况如下:

       ( 1 ) 发 行 人 针 对 安 全 生 产 制 定 了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程 》( 文 件 编 号 :
YX-2015-09),对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同时针对劳动防护、
设备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环境管理、消防管理以及直接作业管理等几个重要方面制
定了专门细化制度,主要包括《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氧气、乙炔及氩气气瓶安全管理制度》、《5S 标准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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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化管理项目建设规范》、《锅炉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
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有
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2)发行人在制定上述安全生产制度文件的基础上,与涉及安全生产作业的电
工、焊工、燃烧机工程师、水质化验员、司炉工、维修工、领班、项目经理、运行
经理、安全经理、分公司管理人员均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对相关人员的责任、
权力及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

     (3)发行人制定了《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用于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和现场
安全进行管理考核,明确规定了各级责任人的职责、考核方法、以及奖惩措施。

     (4)发行人制定了《安全生产综合预案》,能够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
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公司安全生产和处理突
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制定了完备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2. 安全生产制度实施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一岗双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发
行人设有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审查本
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组织、指导、协调各
相关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会议。

     发行人日常安全管理由运行管理中心负责,有专职安全经理,配备了专职安全
管理人员。各分部设置了安全管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分部的安全管理工作。
发行人安全生产制度健全,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
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劳动防
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应
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等内容。

     发行人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
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到位。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


                                     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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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查治理和预防控制体系,全面深入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5 年 2 月份发
行人取得了北京市热力行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在生产经营中不断提升安全
生产水平。

     发行人还加大了安全检查力度,安全管理跟踪问题整改不放松。根据发行人运
行管理实际情况,布置每月安全管理重点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
节性检查、节前检查、月度安全检查,完善修订检查表,调整检查内容。检查发现
的问题责任分解到分部、到项目,加强管理,落实措施,达到有效管理控制。

     近年来发行人深入开展了危险源辨识工作,落实全员安全教育,有的放矢提升
了公司安全管理水平。2016 年 7 月份组织对公司全部项目经理、分部安全运行管理
人员、分部领导进行了危险源识别培训;8 月份、9 月份,落实了分部项目全员安全
教育,指导分部、项目进行危险源识别,10 月份形成了项目危险源识别表,分部形
成了风险清单,公司形成了重点危险源清单。在整个识别过程中,发行人对锅炉房
安全通道清理、锅炉房住宿做饭等问题进行了跟踪整治,取得了良好效果,降低了
公司运行的安全风险。识别危险源教育了员工,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提升了公
司安全管理水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始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
取得主管安监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报告期内不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
事故;发行人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安全设施运行良好。



     十九、《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9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
况,如存在,请说明形成的原因并分析欠缴部分对发行人财务指标的影响。请保荐
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下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1)发行人是否已为符合条件的全体
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如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的情形,请说明该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并请
发行人提出明确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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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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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意见:

     (一)发行人目前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情况

     1. 社会保险

     (1)员工构成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员工人数分别为 1,687 人、1,765 人和 1,701 人,主要构成
情况如下:

                                                                                    单位:人
           专业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长期正式员工           1,026                     1,002                     843

       季节性司炉工           675                        763                      844

           合计               1,701                     1,765                    1,687

     (2)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承担
义务和享受权利。发行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当地政府关于建立、完
善社会保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为发行人员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包括基本养
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保险(以下简称“五险”)。

     ①长期正式员工社保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员工名册、社保缴纳凭证、新农合、新农保报销凭证并经核查,报
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长期正式员工社保缴纳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长期正式员工总数,其中:               1,026                   1,002                843

     正常缴纳五险员工人数              867                      811                 659

    已达到退休年龄员工人数              79                      112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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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单位为其缴纳五险员工人数         80                     79                    37

      未缴纳五险员工人数              0                     0                     66

     上表中长期正式员工中“未缴纳五险员工”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人为 66 人;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已为其全部长期正式员工缴
纳了五险。

     “未缴纳五险”的具体原因为:上述未缴纳五险的员工为农村户籍,如在北京
市办理城镇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在其将来离开北京时,上述保险难以转回原籍,
其难以从中受益。因此,其本人自愿选择在原籍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
并出具了相关承诺。发行人已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每年为其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和养老保险的相关费用,并为其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团体商业保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 号)第六条第(十
八)款规定,农民工可自愿选择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根据卫生部、民政
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医药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卫农卫发〔2009〕68 号)中关于避免重复参加医疗保险、新农合,重复享受待遇
的相关规定,农民工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应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因
此,发行人对农民工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已为其全体长期正式员工缴纳
了五险。

     ②季节性司炉工社保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员工名册、农民工、季节工相关承诺、新农合、新农保报销凭证并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季节性司炉工社保缴纳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季节性司炉工总数,其中:              675                   763                   844

     已达到退休年龄员工人数            11                       9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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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单位为其缴纳五险员工人数        38                   0                   23
公司为其缴纳新农合、新农保员工或
在人才职介自行缴纳,公司为其报销     626                 754                  770
          的员工人数

    注:除股份公司存在雇用季节性司炉工的情况外,发行人其它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
此类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季节性司炉工在各年度的采暖
季虽与发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上述员工为农村户籍或已在人才职介自行
缴纳社保,不愿意在北京市办理城镇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因为在其将来离开北京
时,上述保险难以转回原籍,其难以从中收益。

     根据季节性司炉工本人的意愿,上述全部季节性工人均自愿放弃参加社保,并
分别书面承诺自愿放弃要求发行人缴纳社保,同意发行人以工资补助的形式报销新
农合、新农保或自行缴纳社保中应由单位承担的部分。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发行人已及时将新农合、新农保费用或自行缴纳社保中应由单
位承担的部分及时支付给各季节性员工。

     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保障局、天津市河东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均已出具《社会保险金缴纳证明》,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分公司已依法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且通过每年年检。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
因社会保险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一波出具承诺:“如应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主管部
门的要求或决定,公司 (含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需为其员工补缴社会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公司(含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全
面执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而遭受任何罚款或损失的,本人承诺将由本人承
担公司(含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应补缴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并赔偿公司由此所遭受的处罚和其他一切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
鉴于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已经为全体长期正式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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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性员工中的农村户口员工均已采取其他途径或渠道缴纳了相关保险或自愿放弃在
发行人处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发行人均已对其做出补偿,并且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出
具了发行人近三年未被行政处罚的证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也出具了代发行人承
担可能需补缴的社会保险或可能被处的罚款并保证发行人不因此受到损失的承诺,
故报告期内发行人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宜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
实质性法律障碍。

     2. 住房公积金

     经核查,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只为长期正式员工中有城镇户口的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对于农村户口的
员工,按照尊重员工自身意愿的原则,部分缴纳了住房公积金,部分未预缴纳。

     为长期正式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长期正式员工人数,其中:                947                   890                   762

     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          456                   411                   372

     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          492                   480                   390
    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长期正式员工中有 1 人为退休返聘缴纳公积金人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
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七
条第(二十四)款的相关规定,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
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并未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农民
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考虑到农民工的流动性相对较强,员工离职后住房公积金的转
移与提取手续相对复杂,且农民工对于缴纳住房公积金亦需要从该农民工工资中扣
除相应部分作为个人缴费金额具有较强的抵触情绪,因此,发行人按照尊重员工自
身意愿的原则,目前暂未为该等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台管理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淀管理部、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朝阳管理部、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津市住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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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管理中心河东管理部均已出具《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确认本公司及全资、控
股子公司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发行人不
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制度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制度
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赵一波承诺:“如应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主管部
门的要求或决定,公司(含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需为其员工补缴社会
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公司(含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
全面执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而遭受任何罚款或损失的,本人承诺将由本人
承担公司(含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应补缴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并赔偿公司由此所遭受的处罚和其他一切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未给部分农村户口的员工缴纳住房公积
金,但发行人控股股东已出具《承诺函》,且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台管理部、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淀管理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朝阳管理部、济南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河东管理部分别出具《证明》,
证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发行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对发行人本次发
行不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二)欠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根据发行人员工名册、发行人社保缴费凭证、公司人事部门出具的说明及报告
期内欠缴金额的测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2014 年,发行人长
期正式员工中“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共计 66 人,其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共计为
58.45 万元,未缴纳住房公积金费用共计为 12.51 万元,上述两项未缴纳费用合计为
70.96 万元,占净利润的比例为 1.4%;2015 年、2016 年,发行人为全体长期正式员
工缴纳了社保。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各年涉及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金额较小,对发
行人财务指标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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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20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扩大供暖投资运营项目"
   的具体项目是否确定,发行人是否与相关方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回复意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供暖运营合同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
   明,发行“扩大供暖投资运营项目”的具体项目如下表所示:

合同签订时                                                            投资金额
             地区        项目                   甲方                                       运行年限
    间                                                                (万元)
2012-10-31   北京       瀛嘉汇      北京兴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33.82    2016-11-15 至 2041-11-15
2013-07-05   北京    龙湖好望山       北京龙湖兴顺置业有限公司            140.50    2016-11-15 至 2036-11-15
2014-03-06   北京    房山 4 号地      北京兴泰吉成置业有限公司            779.93    2015-11-15 至 2029-11-15
2014-05-21   北京       华远孙村        北京尚居置业有限公司              976.52    2016-11-15 至 2039-11-15
2014-05-23   北京       融创亦庄    北京融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704.69   2016-11-15 至 2036-11-15
2014-06-10   北京   保利海德公园    北京世博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27.48    2016-11-15 至 2031-11-15
2014-07-28   北京       和泓四季    北京东和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31.91    2015-11-15 至 2030-11-15
2014-10-20   北京       旧宫旧村    北京首开保利仁泰置业有限公司          313.20    2016-11-15 至 2036-11-15
2014-10-30   北京       五矿铭品        北京金阳置业有限公司             1,900.00   2017-11-15 至 2037-11-15
2014-10-31   北京   旭辉 E 天地         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              328.80    2016-11-15 至 2031-11-15
2014-12-31   北京       龙湖沙河      北京锦昊万华置业有限公司            462.41    2016-11-15 至 2036-11-15
2015-06-09   北京    顺义后沙峪        北京京奥港置业有限公司             710.00    2017-11-15 至 2042-11-15
2015-06-12   北京    通州商务园         北京紫石置业有限公司              262.67    2015-11-15 至 2035-11-15
2015-07-22   北京    西长安壹号       北京住总众邦地产有限公司           1,488.15   2016-11-15 至 2036-11-15
2015-08-10   北京       翡翠华庭        北京正浩置业有限公司             1,600.00   2017-11-15 至 2037-11-15
2015-11-30   北京       万和四季          远洋地产有限公司                180.90    2016-11-15 至 2036-11-15
2015-12-29   北京       天恒房山     北京天恒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1,130.00   2016-12-31 至 2036-12-31
2016-08-01   北京   朝阳孙河项目     北京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20.00    2017-11-15 至 2037-11-15
2016-08-26   北京   密云朗山项目    绿地集团北京京纬置业有限公司         1,600.00   2018-11-15 至 2038-11-15
                    远洋万和 8 号
2016-09-28   北京                       北京远豪置业有限公司              176.94    2016-12-31 至 2036-12-31
                        公馆
2016-09-22   北京    王府大社区       北京法政王府物业管理中心            840.00    2017-11-15 至 2043-11-15
2016-11-22   北京    樊家村项目       北京锦昊方圆置业有限公司            357.80    2017-11-15 至 2037-11-15
                    黑庄户定向安
2017-01-05   北京                   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176.53   2019-11-15 至 2039-11-15
                      置房项目
2017-03-01   北京       海晟名苑    北京海晟名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50.00    2017-03-31 至 2037-03-31
  合计        —          —                     —                     20,092.25             —

         经核查上表所述项目涉及的有关合同并经访谈上述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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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发行人已与上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二十一、《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21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研发中心项目"用地是否
落实。

       回复意见:

       经核查,“研发中心项目”拟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路 188 号总部基地三区购
买 200 平米的写字楼作为建设场地。由于募集资金尚未到位,因此,发行人尚未购
置相关写字楼。

       发行人已经对总部基地周边进行了充分考察。该区域写字楼较多,且研发中心
项目对建设环境并无过高要求,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能够找到合适的写字楼。
项目备案时预估场地购置费单价为 4.20 万元/平方米。根据总部基地售楼处对该区
域写字楼的报价情况,目前,该区域写字楼单价介于 4.38-5.00 万元/平方米,平均
单价为 4.69 万元/平方米,较项目备案时上涨幅度较小,主要系总部基地近两年新
建写字楼较多,供给足够充裕。因此,场地购置费总额预计增加 98 万元,增加金额
较小,发行人可自筹资金解决,将不会影响募集资金到位后该项目的落实情况。



                       第二部分 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情况的更新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
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
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仍具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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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信永中和对发行人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于
2017年4月20日出具了XYZH/2017BJA20348号《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仍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并
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发行人各机构分工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
各自的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的净利润(合并
口径)分别为46,603,628.77元、48,602,633.47元和50,726,873.36元。发行人报告期内
连续盈利,具备持续盈利的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仍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交的报告期内
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仍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 根据信永中和于2014年9月2日出具的XYZH/2014A2049-1号《验资报告》及
发行人《公司章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9,000万
元,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总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

     5.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3,000万股A股股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人公开发
行的股份不少于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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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的规定。

     6. 根据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
为同一类别股份,即人民币普通股(A股),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发行办
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2. 发行人规范运行情况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制定了规范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董事会下设战
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制定了各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则;发行人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占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制定了规范的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发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治理等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发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发
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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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信永中和于2017年4月20日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XYZH/2017BJA20352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6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发行人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
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发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发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
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
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
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办法》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发行办法》第十九条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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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制定了严
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符合《发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 发行人财务与会计

     (1)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盈利能力,现金流量正常,符
合《发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内部
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发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永中和为其财务报表出具
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发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
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
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随意变更情形,符合《发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和《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完整
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发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发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

     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

     ③本次股票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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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⑤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税收优惠文件、《审计报告》、
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北京
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黑龙江省萝北县国家税务局江滨分局、天津市河
东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济南市历城区国家税务局郭店税务分局、北京市平谷
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地
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天津市河东区地方税
务局征收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历城分局、黑龙江省萝北县地方税务局江滨分局、
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金海湖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所出具
的涉税证明、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完税证明等文件以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发行
人及子公司在最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能够依法纳税,无拖欠税款的行为,虽然报
告期内存在被税务主管机关处以小额罚款的情况,但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各项税
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符合《发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
债风险,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发
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
存在下列情形,符合《发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
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发行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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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
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
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
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在用的商标、专利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
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发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
的实质条件。



     三、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资产、人
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独立性未发生变化。



     四、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
法律意见(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三)》中论述了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情况。根据发行人各股东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
(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除通用投资因变更主要经
营场所换领《营业执照》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更;发行人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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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仍为赵一波先生,未发生变更。通用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1月20日,通用投资因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申请工商变更并取得由中山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2000056849345G的《营业执照》。根
据该《营业执照》记载,通用投资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中山
市火炬开发区科技东路39号之二212A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通用(北京)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彭旻);合伙期限为2012年11月12日至2017年11月12日;
经营范围为:“投资科研项目;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股权投资业务和创业投资业
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股权投资咨询业务;为
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发生上述变更后,仍具备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五、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股本演变
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
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更,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限制权利行使或权
属纠纷的情况。



     六、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更,仍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起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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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大陆以外没有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
  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营业收入(合并口
  径)分别为733,649,693.85元、855,845,117.64元和862,842,289.70元, 2014年度、2015
  年 度 、 2016 年 度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分 别 为 733,649,693.85 元 、 854,517,035.17 元 和
  855,616,814.36元;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均为99%以上(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
  占营业收入的百分比)。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
  营的法律障碍。

       (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资质及特许经营资格

       自《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华通兴远
  因原体系认证证书到期换领新的证书外,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其他业务资质均未发生
  变化。华通兴远新取得的体系认证证书如下:

序号    证书名称                体系标准                       认证范围            有效期       发证单位
       质量管理体                                        节能(燃气节能、变频节                北京联合智业
 1                     GB/T19001-2008/IOS9001:2008                                2018-09-14
       系认证证书                                        电)装置的研发及服务                  认证有限公司
                                                         节能(燃气节能、变频节
       环境管理体                                                                              北京联合智业
 2                     GB/T24001-2004/ISO14001:2004      电)装置的研发及服务及   2018-09-14
       系认证证书                                                                              认证有限公司
                                                               相关管理活动
       职业健康安                                        节能(燃气节能、变频节
                                                                                               北京联合智业
 3     全管理体系   GB/T28001-2011/OHSAS18001:2007       电)装置的研发及服务及   2019-12-01
                                                                                               认证有限公司
       认证证书                                                相关管理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业
  务资质。


                                                2-1-7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发行人关联方变更情况如下:

     1. 联宜华信注销情况

     2017年3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东一国税税通[2017]3556号),准予联宜华信注销税务登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出具之日,联宜华信正在履行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2. 欧阳昕所控制或投资企业的变更情况

     自《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欧阳昕新增2
家控制或投资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法定代表人/
序
          名称        成立日期          住所                经营范围           执行事务合    出资额
号
                                                                                   伙人
                                                      投资管理(不得以公开方
                                                                               北京昆仑星
     陕西金昆投资合                西安经济技术       式募集资金、仅限以自有
                                                                               河投资管理    1,000万
1    伙企业(有限合   2017-01-20   开发区尚稷路       资产投资)、投资咨询(不
                                                                               有限公司         元
         伙)                      8989号B座3层       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欧阳昕)
                                                      仅限以自有资产投资)。
                                   西安经济技术
     西安敦明企业管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
                                   开发区尚稷路                                              1,000万
2    理咨询合伙企业   2017-01-09                      咨询服务(除证券、期       陶翔宇
                                   8989 号 B 座 301                                             元
     (有限合伙)                                     货)。
                                   室

     3. 赵长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

     根据补充核查,赵长春存在两家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完成注销的企业,分别为
沈阳市大通锅炉有限公司和沈阳大通物资贸易公司,上述两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至今未开展实际经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述两家企业的注销手续正在办
理过程中。

     沈阳市大通锅炉有限公司和沈阳大通物资贸易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2-1-7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关联方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一波        锅炉及锅炉辅机,配件,压力容器,水暖器材、五金
  沈阳市大通锅炉有
                       之父赵长春持股 83.33%,并     交电,锅炉及辅机修理,技术咨询(该公司已于 2000
      限公司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        年 7 月 14 日被吊销执照)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一波       汽车、轿车、摩托车及配件、机电产品,化工、金属
  沈阳大通物资贸易
                        之父赵长春担任法定代表       材料、建材、木材、燃料,石油成品油、五金交电、
        公司
                                人的公司             橡胶制品、装饰材料


     除此之外,发行人其他关联方未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等关联交易

                                                                                                  单位:元
                                             2016年度                  2015年度               2014年度
  关联方名称           交易类型
                                               金额                      金额                   金额
   新源大通            购买设备                         0.00                      0.00          1,783,280.00
   欧德威德            购买设备                         0.00                      0.00            117,000.00
     合计                —                             0.00                      0.00          1,900,280.00

     2. 关联担保情况

                                                                                                  单位:元
                                                                                                  担保是否已
        担保方名称                  被担保方名称            担保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经履行完毕
          赵一波                      股份公司          20,000,000.00 2015-07-31 2020-08-20            否
          赵一波                      股份公司          20,000,000.00 2015-07-07 2020-07-20            否
          赵一波                      股份公司              9,459,566.11 2016-06-06 2020-06-05         否
  赵一波、赵长春、李爱云              股份公司          40,000,000.00 2016-02-03 2017-02-03            否
      赵一波、赵长春                  股份公司          21,698,604.63 2016-06-14 2017-06-08            否

      赵一波、赵长春                  股份公司              9,301,395.37 2016-01-08 2017-01-08         否

      赵一波、赵长春                  股份公司          20,000,000.00 2016-02-02 2017-02-02            否

      赵一波、赵长春                  股份公司          27,000,000.00 2015-12-08 2016-12-08            是

          赵一波                      股份公司          20,000,000.00 2015-11-02 2016-11-02            是
赵长春、金春玉、陈秀明、赵
                                      股份公司              9,900,000.00 2015-01-16 2017-05-15         否
      一波、李爱云
赵长春、金春玉、陈秀明、赵
                                      股份公司              9,900,000.00 2014-04-02 2017-04-01         否
      一波、李爱云
赵长春、金春玉、陈秀明、赵
                                      股份公司          10,000,000.00 2014-06-12 2017-06-12            否
      一波、李爱云




                                                   2-1-7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赵长春、金春玉、陈秀明、赵
                              股份公司            10,000,000.00 2014-12-11 2017-12-11             否
      一波、李爱云
          赵一波              华通兴远               5,000,000.00 2015-03-25 2018-03-25           否

      王英俊、孙亚东          中能兴科               1,088,400.00 2015-01-4    2016-01-03         是

         华通兴远             股份公司            10,000,000.00 2014-08-14 2015-08-13             是

         华通兴远             股份公司            10,000,000.00 2014-10-24 2015-10-23             是

         华通兴远             股份公司            10,000,000.00 2014-12-05 2015-12-04             是

  赵长春、赵一波、李爱云      股份公司            40,000,000.00 2015-02-03 2016-02-03             是

          赵一波              股份公司               7,500,000.00 2013-06-17 2016-01-10           是

          赵一波              股份公司               2,000,000.00 2013-12-19 2016-01-10           是

  赵长春,赵一波,陈秀明      股份公司            20,000,000.00 2013-01-06 2016-01-06             是

          赵一波              股份公司            46,000,000.00 2015-03-10 2016-03-10             是

      赵一波、陈秀明          股份公司            10,000,000.00 2015-01-27 2015-07-27             是

      赵一波、陈秀明          股份公司            29,000,000.00 2015-01-26 2015-07-26             是

          赵一波              股份公司            50,000,000.00 2016-05-03 2018-05-03             否

  赵一波、赵长春、李爱云      股份公司            20,000,000.00 2016-12-09 2017-12-08             否

         股份公司             中能兴科               3,000,000.00 2016-11-14 2017-11-14           否

 股份公司、赵一波、李爱云     中能兴科               2,200,000.00 2015-07-01 2018-07-01           否

           合计                  —               493,047,966.11     —            —             —



     3. 关联方资金拆借

                                                                                            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拆入/拆出        拆借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赵一波                  拆入            10,000,000.00   2013-09-27       2014-09-26
                   恺融达                  拆入            10,000,000.00   2010-02-01       2015-08-31

     4.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元
       项目名称              2016年度                    2015年度                      2014年度

       薪酬合计                   4,416,450.50                 5,557,397.50                 5,170,505.00

     (三)同业竞争




                                           2-1-7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自《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持
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人员所控
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的土地及房产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发行人拥有的房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租赁土地和房产情况

       1. 租赁土地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
在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2. 租赁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发行人新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下:

                                                             面积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座落                        用途       金额          租赁期限
                                                           (㎡)
                                  通州区 8 哩岛小区
                                                                                           2017-01-18 至
 1      宋斯斯       股份公司         4-2-203/204            —     办公   57,600 元/年
                                                                                            2019-01-17
                                    (4-2-2-202)
                                垈头路翠城馨园 143                                         2017-01-28 至
 2      云爱霞       股份公司                              128.37   居住   67,200 元/年
                                    号楼 1301 室                                            2018-01-27
                                大兴区安顺北路 6 号
                                                                                           2017-01-01 至
 3       王莹        股份公司   院 22 号楼 5 层 2 单元     93.63    居住   30,000 元/年
                                                                                            2017-12-31
                                         501 室
                                南海家园三里 16 号楼                                       2016-12-30 至
 4      杨兵建       股份公司                              66.97    办公   33,600 元/年
                                      3 单元 101                                            2017-12-31
                                通州区五里店西路 6
                                                                           第一年 48,000
                                号 10 号楼 10-5(新华                                      2017-03-28 至
 5       吴娟        股份公司                                —     办公     元、第二年
                                联锦园 10 楼 3 单元                                         2019-03-27
                                                                             50,000 元
                                       311 号)
        常营丽
                                常营丽景园 1 号楼地
 6      景园居       股份公司                                60     办公       无偿           不定期
                                        下
        委会
 7      李巍         中能兴科   大兴区金星西路 5 号        49.69    办公    5,380 元/月    2017-02-20 至



                                                  2-1-8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及 5 号院 5 号楼 10 层                                      2018-02-19
                                     4 单元 1108
                                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医                                        2017-03-06 至
 8     张爱柳        股份公司                               —     办公    31,200 元/年
                                街 105 号 4 单元 502                                       2018-03-05
       佳木斯
                                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
       万基房
                     农垦华通   县江滨农场幸福家园                                        2016-09-11 至
 9     地产开                                              131     办公    12,000 元/年
                       供热     4 号楼东附属 3 楼北 1                                      2017-09-11
       发有限
                                      号门市
       公司

     注:农垦华通供热租赁上表中第9项所述房屋曾于2016年9月到期,到期后仍继
续使用该房屋并于近期与出租方补签了房屋租赁协议。

     (三)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除中能兴科董事会和监事会换届、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以外,发行人其他子公
司基本情况未发生变更。此外,报告期内中能兴科还曾注销全资子公司中能兴科(亚
洲)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中能兴科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1. 董事会、监事会换届

     2017年3月13日,中能兴科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董事会换届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选举王英俊、李赫、欧阳昕、孙
洪江、郑立为中能兴科第五届董事会成员,任职期限为2017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
12日;选举郭立、张春蕾为中能兴科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2017年第一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李海超一起组成中能兴科第四届监事会。

     2. 注册地址变更

     2017年3月13日,中能兴科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中能兴科注册地址由“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82
号金长安大厦3座1810”变更为“大兴区金星西路5号及5号院5号楼10层4单元1108”。

     本次变更完成后,中能兴科取得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于2017年3
月15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569964276XY的《营业执照》。

     3. 注销全资子公司




                                                  2-1-8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根据中能兴科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公告的《中能兴科(北京)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报告》并经核查,中能
兴科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注销了其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中能兴科(亚洲)节能科技
有限公司。中能兴科(亚洲)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2 月 18 日,注册资
本认缴 50 万元港币,未实际缴纳,存续期间未开展过任何实际经营业务,未开立银
行账户。

       (四)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商标、软件著作权、专利及域名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2项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及域名等其他知识产权未
发生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标识     注册人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                   股份公司      18996782        37         2017-02-28   原始取得            无


 2                   股份公司      18996876        39         2017-02-28   原始取得            无


       (五)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6年12月31日,
发行人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1. 固定资产

                                                                                       单位:元
         类别            固定资产原值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净值

       房屋建筑物         1,981,524.33                  505,766.87             1,475,757.46

        机器设备         434,624,788.61                75,418,206.17          359,070,969.71

        运输设备          3,861,354.19                 3,313,544.33             547,809.86

        办公设备          4,075,590.57                 3,025,168.60            1,050,421.97

         合计            444,543,257.70                82,262,685.97          362,144,959.00

       2. 通过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

                                                                                       单位:元



                                              2-1-8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项目            账面原值       累计折旧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机器设备        96,429,349.14   8,453,770.12         0.00           87,975,579.02

       合计          96,429,349.14   8,453,770.12         0.00           87,975,579.02

     (六)发行人的分支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发行人济南分公司正在申请注销登记。除此之外,发行人其他分支机构未发
生变更。发行人济南分公司具体注销情况如下:

     根据济南市历城区国家税务局郭店税务分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历城
国税税通[2017]11131号),该局已核准发行人济南分公司国税注销登记申请。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济南分公司正在申请办理地税注销登记。

     (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财产的产权状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
拥有的财产权属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被抵押、质押及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房产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其他主要财产不存在新
增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1. 重大业务合同

     自《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
公司不存在新增的重大业务合同。

     2. 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2-1-8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之日,发行人新增授信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1)授信合同

                                                                                                                         担保
            序号           贷款银行           授信额度(万元)             签订日期             授信期限
                                                                                                                         方式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01-03 至
             1                                       11,000               2016-12-28                               质押、保证
                           北京分行                                                           2018-01-02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11-04 至              抵押、质
             2                                         6,000              2016-11-04
                       北京石景山支行                                                         2017-11-03                押、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股份                                                    2016-12-28 至
             3                                       12,000               2016-12-28                               质押、保证
                       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017-12-28

                   (2)借款合同

                                                                合同金额
     序号             贷款人                借款人                               借款期限              合同编号              担保方式
                                                                (万元)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                                            2017-01-03 至
      1                                     股份公司              6,000                          DLL 京 201612300015        质押、保证
                     司北京分行                                                  2018-01-0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2016-11-16 至
      2                                     股份公司              2,000                           129C110201600251                 —
                 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2017-02-1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2017-01-20 至
      3                                     股份公司              2,000                           129C110201700012                 —
                 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2018-01-19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2017-02-15 至
      4                                     股份公司              2,000                           129C110201700022                 —
                 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2018-02-09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2017-02-27 至
      5                                     股份公司              2,000                           129C110201700031                 —
                 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2018-02-26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2016-08-19 至
      6                                     股份公司              1,000                           129C110201600154                 —
                 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2017-08-1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2017-01-04 至         公借贷字第      抵押、质押、
      7                                     股份公司              5,900
                   限公司北京分行                                                2018-01-04      ZX17000000007485 号     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2017-02-06 至         公借贷字第      抵押、质押、
      8                                     股份公司           3,930.139537
                   限公司北京分行                                                2018-02-06      ZX17000000010052 号     保证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2016-11-02 至
      9                                     股份公司              5,000                           YYB4910120160031          质押、保证
                 司北京青年路支行                                                2018-11-02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2016-12-09 至                               抵押、质押、
      10                                    股份公司              2,000                           322916CF004-001JK
                 司北京石景山支行                                                2017-12-08                                    保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2016-06-17 至     公贴现字第 20160350
      11                                    华通兴远              1,000                                                         质押
                   限公司北京分行                                               2017-06-17               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2016-06-12 至     公贴现字第 20160359
      12                                    华通兴远              1,000                                                         质押
                 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2017-06-22               号

                   (3)担保合同

                   自《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
            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序                                    担保/保证                                             担保金额                      担保主债权     担保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担保权人        被担保人                    签订日期
号                                        人                                                (万元)                        到期日       方式
     最高额质          DLQ 京                            大连银行股份有
1                                      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        7,200       2016-12-28      2018-01-02    质押
     押合同        201612270036B01                       限公司北京分行



                                                                  2-1-8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最高额保       DLQ 京                    大连银行股份有
2                                  华通兴远                    股份公司     7,200    2016-12-28   2018-01-02   保证
     证合同     201612270036B02               限公司北京分行
     最高额保       DLQ 京                    大连银行股份有
3                                   赵一波                     股份公司     7,200    2016-12-28   2018-01-02   保证
     证合同     201612270036B03               限公司北京分行
     最高额保       DLQ 京                    大连银行股份有
4                                   李爱云                     股份公司     7,200    2016-12-28   2018-01-02   保证
     证合同     201612270036B04               限公司北京分行
     个人最高                                 华夏银行股份有
                 YYB49(高保)
5    额保证合                       赵一波    限公司北京青年   股份公司     5,000    2016-11-01   2018-05-03   保证
                   20160066
       同                                         路支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
     最高额质    YYB49(高质)
6                                  股份公司   限公司北京青年   股份公司     5,000    2016-11-01   2018-05-03   质押
     押合同        20160066
                                                  路支行
                                              江苏银行股份有
     最高额抵   322916CF004-001
7                                  股份公司   限公司北京石景   股份公司     6,000    2016-11-04   2017-11-03   抵押
     押合同           DY
                                                  山支行
                                              江苏银行股份有
     最高额抵   322916CF004-002
8                                   赵长春    限公司北京石景   股份公司     6,000    2016-11-04   2017-11-03   抵押
     押合同           DY
                                                  山支行
     最高额个                                 江苏银行股份有
                322916CF004-001B
9    人连带责                       赵一波    限公司北京石景   股份公司     6,000    2016-11-04   2017-11-03   保证
                       Z
     任保证书                                     山支行
     最高额个                                 江苏银行股份有
                322916CF004-002B
10   人连带责                       李爱云    限公司北京石景   股份公司     6,000    2016-11-04   2017-11-03   保证
                       Z
     任保证书                                     山支行
     最高额个                                 江苏银行股份有
                322916CF004-003B
11   人连带责                       赵长春    限公司北京石景   股份公司     6,000    2016-11-04   2017-11-03   保证
                       Z
     任保证书                                     山支行
                                              江苏银行股份有
     最高额质   322916CF004-001Z
12                                 股份公司   限公司北京石景   股份公司     6,000    2016-11-04   2017-11-03   质押
     押合同            Y
                                                  山支行
     应收账款                                 中国民生银行股
                   公高质字第
13   最高额质                      股份公司   份有限公司北京   股份公司    12,000    2016-12-28   2017-12-28   质押
                1600000180437 号
     押合同                                         分行
                  个高保字第                  中国民生银行股
     最高额担
14              1600000180437-1     赵一波    份有限公司北京   股份公司    12,000    2016-12-28   2017-12-28   保证
     保合同
                      号                            分行
                  个高保字第                  中国民生银行股
     最高额担
15              1600000180437-2     赵长春    份有限公司北京   股份公司    12,000    2016-12-28   2017-12-28   保证
     保合同
                      号                            分行

                (二)根据发行人承诺、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
         律意见(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
         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发生的侵权之债。

                (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1. 员工构成

                经核查,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共有员工1,701人,其中长期正式员工有
         1,026人,675人为季节性员工(工作时间为供暖季的四个月)。


                                                    2-1-8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2. 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1)长期正式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经核查,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已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1,026名长期正
式员工缴纳了五险(其中包括159名退休返聘人员或由原单位缴纳社保人员)。

     (2)季节性员工社保缴纳情况

     经核查,截至2016年12月31日,675名季节性员工均出具书面承诺自愿放弃参
保社保,同意发行人以工资补助的形式发放或报销其已缴纳的新农合、新农保或为
其缴纳其在外地缴纳的社保中应由单位承担的部分。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
人已及时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季节性员工。

     (3)根据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1月18日出具的证明、
北京市海淀区、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2016年1月
至2016年11月《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天津市社会保险
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
2016年11月24日出具的《证明信》、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历城办事处于2017年1月
18日出具的缴费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拖欠社保费用并受到社保主管
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3. 公司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已为长期正式员工中有城镇户口的员工和部分农
村户口的长期正式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台管理部于2017年1月13日出具的住房公积
金缴存情况证明、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淀管理部于2016年12月28日出具的
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台管理部于2017年1月17日出具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朝阳管理部于2017年1月13
日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河东管理部于2017
年1月17日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1月11日
出具的证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历城办事处于2017年1月18日出具的缴费证明,


                                     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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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况。

       (五)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披露的关联交易外,
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它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发行
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六)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其他应收、应付款
项均是依据有关合同或合同性法律文件在发行人的一般业务往来中形成的债权、债
务,其性质合法有效并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十、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
充法律意见(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三)》中论述了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
兼并,自《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
在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重大资产变化行为。



       十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
行人未对公司章程进行过修改。



       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
行人共召开了1次董事会、1次监事会及各1次专业委员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2-1-8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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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

序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出席情况
号
1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2017-04-21                  应到董事 9 名,实到董事 9 名

           (二)监事会

序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出席情况
号

1        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2017-04-21                  应到监事 5 名,实到监事 5 名


          (三)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

序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出席情况
号

1         战略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2017-04-21                    应到委员 3 名,实到 3 名

2         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2017-04-21                    应到委员 3 名,实到 3 名

3         提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2017-04-21                    应到委员 3 名,实到 3 名

4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2017-04-21                    应到委员 3 名,实到 3 名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一)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未发生变更。

          (二)税收优惠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未发生变更。



                                         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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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要政府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和《招股说明书》,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发行人政府补贴
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与资产相关
               2015 年 12 月   本期新增补      本期计入营业         其他        2016 年 12 月
政府补助项目                                                                                    /与收益相
                31 日余额        助金额        外收入金额           变动         31 日余额
                                                                                                    关
热计量改造补
               42,257,073.19   12,571,599.52             0.00    9,481,364.90   45,347,307.81   与资产相关
助资金
美然绿色整体
                2,022,955.75            0.00             0.00     150,779.31     1,872,176.44   与资产相关
改造补助资金
合同能源管理    3,521,701.10    1,903,434.20             0.00    2,906,372.36    2,518,762.94   与收益相关

    合计       47,801,730.04   14,475,033.72             0.00   12,538,516.57   49,738,247.19       —

     (四)纳税情况

     1. 根据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于2017年3月8日出具的《涉税信息
查询结果告知书》和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2017年2月15日出具的京
地税丰南[2017]告字第12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
告知书》以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税收征管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依法纳税,按时申报和缴纳各类税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因税务违法行为
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1)根据天津市河东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2017年2月9日出具的津国证明
00003156《税收完税证明》和天津市河东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于2017年1月23日出具
的津地证明00085673《税收完税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天津分公司自《补充
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税务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受到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2)根据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金海湖税务所2017年1月17日出具的京地税
平金[2017]告字第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
和北京市平谷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2017年1月20日出具的《北京市平谷区国家
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告知书》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平谷分公司自《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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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未接受过税务主管机关行政
处罚。

       (3)根据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所2017年2月16日出具的京地税通
马[2017]告字第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
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马驹桥分公司自《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受到税务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况。

       (4)根据济南市历城区国家税务局郭店税务分局于2017年2月22日出具的《纳
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和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历城分局2017年2月22日出
具的(2017)历城涉字第18号《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历城分局涉税证明》及发行人出
具的承诺,济南分公司自《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税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受到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
形。

       2.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于2017年2月24日出具的京国证明
00008899《税收完税证明》和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于2017年2月17
日出具的京地税海科[2017]告字第5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
税保密信息告知书》及发行人承诺,华通兴远自《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税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受到主管
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3.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于2017年1月25日出具的《北京市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涉税证明》和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2017年1月22
日出具的京地税朝商[2017]告字第7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
税保密信息告知书》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华意龙达自《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
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而受到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4. 根据黑龙江省萝北县国家税务局江滨分局于2017年1月12日出具的《证明》
和萝北县地方税务局江滨分局于2017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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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华通供热自《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
因违反税收税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受到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5.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于2017年1月18日出具的《北京市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涉税证明》和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于2017年1月9
日出具的京地税朝双[2017]2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
信息告知书》以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自《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能兴科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税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受到
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自《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享有的税收优惠均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发行人依法纳税,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因严重违反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发行人经营活动的环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三)》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
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情况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7年1月17日、2017年1月18日分别对发行人、
华通兴远、华意龙达、中能兴科出具的《证明》以及黑龙江省江滨农场技术监督局
于2017年1月17日对农垦华通供热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自《补充
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因违
反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自《补充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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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
护、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监督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募集资金运
用情况,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做出变更。



     十七、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了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
标,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对业务发展目
标进行调整。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发行人全资/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
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常年法律顾
问的访谈和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http://zhixing.court.gov.cn/)进行的查询,自《补
充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针对发行人及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目前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
人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
法律意见(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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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不存在目前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
政处罚案件。



     十九、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对于修订后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重点审阅,
不存在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情况。本所律师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引用《法律
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和《补充
法律意见(三)》相关内容无异议,《招股说明书》及其摘不致因上述引用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结论

     本所律师通过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审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出具之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申请仍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新股发行意见》和《发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其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并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核准。

     本法律意见正本陆(6)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2-1-9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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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杨 继 红




                                                                 杨 兴 辉




                                                    二〇一七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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