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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通热力: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7年10月)2017-10-26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零一七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2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4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6

第五章 监管措施...................................................................................................... 11

第五章       附     则.......................................................................................................... 12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运
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相关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

    第六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一) 董事人数不足 8 人时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公司不能在本条及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召集股
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2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公司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对于股东提议要
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阻挠。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3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二)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三)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要求的,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4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内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20 日”、“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
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公
告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
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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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二条 因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
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需要提供网络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
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6
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
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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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投票代理委托书和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
验证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
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
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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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但解释和说明不得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9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10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1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公司指定网站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和公司网站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但是定期报告摘
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本规则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与刊登会议通知相同的媒体上公告。

                                        12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一致,若有相悖,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