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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通热力:201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2018-05-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170484-1 号




致: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华远意通热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而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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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18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6 号汉威国际三区 5 号楼 5 层召开公司 2017 年年
度股东大会。

       2.2018 年 4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www.cninfo.com.cn)
分别刊载了《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大会届次、召
集人、合法合规性、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3. 2018 年 5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变更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地
点及登记地点的公告》,原定股东大会会议地点及登记地点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
环西路 186 号汉威国际三区 5 号楼 5 层,变更会议地点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四
路 188 号 3 区玛雅岛酒店二层多功能一厅,变更登记地点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
西路 188 号 3 区玛雅岛一层大堂,原会议通知的其他内容不变。

       4. 2018 年 5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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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5 月 9 日。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 14:00 时在北京市丰台区
南四环四路 188 号 3 区玛雅岛酒店二层多功能一厅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合计 10 人,代表股份数 78,535,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65.4462%。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均已按会议通知要求在
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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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
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3.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 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经合法表决通过。本
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1)《关于公司<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的议
案》;

     (7)《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关于延长公司营业期限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10)关于公司<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11)《关于调整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及投资品种的议案》。

     其中议案第(6)项议案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一波先生,
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孟庆林先生、许哲先生、刘海清女士、芮鹏先生在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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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进行述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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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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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王    丽




                                           见证律师:

                                                            杨继红




                                                             杨兴辉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