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热力: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07
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18-081 号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 年 9 月 6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8 年 9 月 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9 月 5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的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6 号汉威国际三区 5 号楼
5 层。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一波先生
6、会议的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
合法。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77,563,3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36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 8 人,代表股份 70,419,9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8.6833%;通过网络投
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143,3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9528%。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 3 人,代表股份 8,571,92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143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杨继红、陈波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调整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投资品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562,8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571,42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2%;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58%;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拟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562,8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571,42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2%;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58%;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562,8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571,42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2%;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58%;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562,8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571,42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2%;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58%;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7,562,8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571,42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2%;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58%;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杨继红、陈波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