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通热力: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1-16
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18-005 号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 年 1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 1 月 14 日至 2019 年 1 月 15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 月 1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的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6 号汉威国际三区 5 号楼
5 层。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公司董事谢凌宇女士
6、会议的合规性: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人 数 共 计 10 人 , 代 表 股 份
66,283,5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897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股份 66,283,0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897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 3 人,代表股份 4,063,21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4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法
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283,0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62,719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7%;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123%;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招商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283,0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62,719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7%;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123%;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283,0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62,719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7%;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123%;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资产证券化项目项下提供动产抵押担保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283,0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62,719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7%;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123%;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杨继红、王华堃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