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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通热力: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0-11  

						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19-163号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 年 10 月 10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 10 月 9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0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0 月 10 日上
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0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的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6 号汉威国际三区 4 号

楼 5 层。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一波先生

    6、会议的合规性: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91,251,2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55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份 91,250,0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54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5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 4 人,代表股份 11,144,09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4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法

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

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250,6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

反对 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143,446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2%;反对 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58%;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250,6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
反对 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143,446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2%;反对 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58%;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250,6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
反对 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143,446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2%;反对 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58%;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杨继红、王华堃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