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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恒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9-15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8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44 号)核准,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1 万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0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28,127.03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128.09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23,998.9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报告号为 XYZH/2017CDA40298 的《验
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适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市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已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
2017 年 9 月 14 日,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名称         账号           金额(人民币)     募集资金用途
贵州川恒     中国农业银                       240,006,571.35 元   年产 20 万吨饲
化工股份     行股份有限   23546001040013467   (含资金存款利息    料级磷酸二氢
有限公司     公司福泉市                       17,171.25 元)      钙项目
         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用于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海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海证券对公司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大伟、袁辉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国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海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5%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海证券,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7、国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海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国海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海证
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报告号为
XYZH/2017CDA40298 的《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