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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恒股份: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规定(2017年9月)2017-09-20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公司章程》、《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
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
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
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
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未公开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的报送信息,
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
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本公司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附件 1:书面保密提醒格式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内幕信息之保密提醒



    此份文件涉及或潜在涉及我公司内幕信息,该等文件使用人需确保该文件及

文件所记载之信息不会经由使用人泄露给其他无关方,或虽有关但不适宜获得该

等文件、获悉相关信息之第三方。

    我公司已将您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附件 2: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致外部内幕信息使用人的函




尊敬的__________________ (填写外部单位名称):


    我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向贵单位报送                (填写信息名称)信息,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该信息为公司内幕信息。

    根据相关规定,提请贵单位在使用公司有关内幕信息时注意保密工作,不得

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证券简称:川恒股

份,证券代码:002895)。

    我公司已将贵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此函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回 执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已收悉贵公司致外部内幕信息使用人的函,并承诺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保密义务。

    此致




                                                签收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