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恒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9-20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
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规定。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议程
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在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此页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北忠 朱家骅
佘雨航
2017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