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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恒股份: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0-11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0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除侯一聪董事外的其他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侯一聪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不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7 年 10 月 10 日(星期二)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0 月 9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0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0 月 9 日 15:00 至 2017
年 10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0 月 10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保利公园皇冠假日酒店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海斌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36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97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人数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8%。

    8、公司除侯一聪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宋茵律师、游明牧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360,003,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360,003,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360,003,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360,003,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360,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3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6、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360,00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3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宋茵律师、游明牧律师见证,并出
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