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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恒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2-13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第4号》”)及《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川恒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审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第4号》等法律、法规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
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备忘录第4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备忘录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
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核心骨
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避表决,由非
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经过认真审阅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
核心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
对公司的信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为充分保证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和完整性,我们建
议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二、关于提名段浩然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意见
    公司在董事侯一聪先生辞职后,依据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需及时补选
一名董事,候选人段浩然先生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议,拟推选为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止第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之
日止,经核查,段浩然先生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提名段浩然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三、关于预计公司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的意见
    公司预计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王佳才先生、张海波先生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致同意子公司川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事项,有关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确认董事会关于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原
因为: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减少了关联交易的产品数量。
    四、关于公司《个人购房借款管理制度》的意见
    《个人购房借款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予以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借款管理
制度》,对个人购房借款的条件、借款额度、借款流程、还款和计息等事项作出
了明确详尽的规定且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助于规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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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员工福利体系,充分体现企业对员工生活的关心和帮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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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北忠                                 朱家骅




   佘雨航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