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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恒股份: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17-12-13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证券代码:002895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7 年 12 月
                                                              目 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7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7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 9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9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1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2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2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3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3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4
   (五)对股权激励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 14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4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
   见 .............................................................................................................................. 15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5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
   见 .............................................................................................................................. 16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合理性的意见 .............................. 17
   (十一)其他 .......................................................................................................... 17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18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20
   (一)备查文件 ...................................................................................................... 20
   (二)咨询方式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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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川恒股份:指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指《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公司获得一
  定数量的川恒股份股票。
4. 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
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7.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该期限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
   日起至该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止。
9.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必需满足的条件。
11.《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6. 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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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川恒股份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
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川恒股份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川
恒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
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
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
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
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
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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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
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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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川恒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
  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川恒股份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专
  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35 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
  系。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股票总数的比   公告日股本总
                                                          股)           例           额的比例

1         吴海斌    董事长兼总经理                        55.00          6.43%          0.14%
2         李子军    董事                                 242.00         28.27%          0.60%
3         王佳才    董事兼副总经理                        60.00          7.01%          0.15%
4         张海波    董事兼副总经理                        50.00          5.84%          0.12%
5         刘胜安    董事兼副总经理                        35.00          4.09%          0.09%
6         李 建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6.00          0.70%          0.01%
7         阳 金     副总经理                               6.00          0.70%          0.01%
8         毛 伟     副总经理                               6.00          0.70%          0.01%
9         夏之秋    副总经理                               6.00          0.70%          0.01%
10        何永辉    财务负责人                             6.00          0.70%          0.01%
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125 人)                 384.00         44.86%          0.96%
              合计(135 人)                             856.00        100.00%          2.1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
  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6 / 20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2、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56.00 万股,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001.00 万股的 2.14%,无预留权益。本
次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均未超过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
排

       1、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需在条件成
就后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下述公司
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在 60 日期限之内。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7 / 20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
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与解除限售日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
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
解除限售前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
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8 / 20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1、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3.43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13.4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6.85元的50%,为每股13.43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4.97元的50%,为每股12.49
元。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9 / 20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



                                  10 / 20
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
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8-2020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
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7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以 2017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以 2017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绩效考核分 S)         个人层面系数(N)
                      S≥90( 优秀)                             100%
                    80≤S<90(良好)                            100%
                    70≤S<80(合格)                            80%
                     S<70(不合格)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
人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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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
查意见

    1、川恒股份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川恒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
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
排、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
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川恒股份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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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
    川恒股份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将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
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
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
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
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川恒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
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期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
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川恒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川恒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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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经核查,涉及的激励对象
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川恒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
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
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川恒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股权激励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川恒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
确定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
合理、可行。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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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合法资金”、“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
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川恒股份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现象。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
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次解除限售。在解除限售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
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除限售:第一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
后第一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第二
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的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
制性股票总数的 30%;第三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的第三年,激励对象可
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限售期建立了严格的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
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川恒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15 / 20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向激励
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
进行处理:完成限售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解除限售的换取职工
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
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
息表明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
解除限售日调整至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权益工具数量。
    对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售期,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
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解除限售期为授予
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至可解除限售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业绩的
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限售期的长度。可解除限
售日,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
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认为川恒股份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
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
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
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
联变化。
    同时,川恒股份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

                                 16 / 20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
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
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川恒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
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合理性的意见

    川恒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是衡量企业经
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
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结合公司未来三到五年的战略目
标以扩大规模为导向,最终确定使用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
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设定了以 201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2020 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分
别不低于 10%、20%、50%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川恒股份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川恒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
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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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川恒股份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
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该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
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
公告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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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作为川恒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川
恒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川恒股份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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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4、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5、《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 办 人:张飞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    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    编:200052
(以下无正文)




                                 20 / 20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川恒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张飞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