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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恒股份: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12-13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9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证券代码:002895)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12 月 7 日以电子邮
件方式发出,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应出席会议监事 3 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 3 人,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监事
有马飚、梁迅通,合计 2 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马飚先生召集并主持,董事会秘书列
席了会议。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与会监事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
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对
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更好地调动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
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实现公司发展规划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
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2017 年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 及 其 摘 要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与会监事认为: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
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2017 年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实 施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查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

    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与会监事认为: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均与公司
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在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激励对象核查说明。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 2017 年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名 单 》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