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恒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16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川恒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省川恒艾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其股东ECOPHOS SA及其
控股子公司ECOPHOS INDUSTRIAL SERVICES N.V.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符合公司发
展规划,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一致同意控股子公司湖北省川恒艾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其关联方进行关
联交易的事项,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此页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北忠 朱家骅
佘雨航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