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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恒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2018-04-24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川恒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有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2017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与下属子公司发生的往来款为正常经营所需。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
《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预案的
实施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及所处的发展阶段相匹配,同意公司实施该利润分配方案。
    三、关于《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具体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的相关规定,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各业务环节建立健全了有
效的内部控制系统,相关制度也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我们认为《2017年度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全面、客观的反应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
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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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北忠                                 朱家骅




   佘雨航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