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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恒股份: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5-17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9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15:00至2018年5月16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8年5月16日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龙昌镇贵州川
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06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海斌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314,40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
的股东人数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天
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李根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14,40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14,40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314,40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

    4、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及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14,40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

    5、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314,40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4,40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李根律师见证,并出
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
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