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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恒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5-17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
    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14,520.00 万元建设“年产 5
万吨肥料级聚磷酸铵项目”,尚余募集资金 9,478.94 万元仍用于“年产 20 万吨
饲料级磷酸二氢钙项目”,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补充。符合公司未来
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打造公司可持续
发展,提升公司产品市场需求的应变能力,保持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变更
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含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事项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推荐,第一届董事会决定提名吴海斌先
生、王佳才先生、张海波先生、刘胜安先生、段浩然先生、彭威洋先生为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朱家骅先生、胡北忠先生、佘雨航先生为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共同组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我们认为:公司在董事会任期届满之际举行换届改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深交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各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亦不存在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独立董
事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同意上述 9 名董事(含非独立
董事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本页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胡北忠                                     朱家骅




佘雨航




                                                                      2018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