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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恒股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9-10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19-083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部分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彭威洋、王佳才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9年9月9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9月8日至2019年9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9月8日15:00至2019年9月9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年9月9日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龙昌镇贵州川
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06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海斌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人,代表公司已发行股份310,968,000股,占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6.9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3人,代表公
司已发行股份10,255,2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4%。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天
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李根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控股子公司收购福泉磷矿小坝磷矿采矿权及相关资产负债的

议案》
    同意10,25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
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25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与本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均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回避表
决的股份数合计310,968,000股。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同意10,25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
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25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与变更后募集资金用途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均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合计310,968,000股。
    3、审议通过《与福泉磷矿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议案》
    同意10,25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
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25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与本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均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回避表
决的股份数合计310,968,00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李根律师见证,并出
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