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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恒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9-20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19-085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44 号)核准,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1 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0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28,127.03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128.09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23,998.9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报告号为 XYZH/2017CDA40298 的《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市支行、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8)。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以及 2019 年 9 月 9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小
坝磷矿采矿权及相关资产负债,本次变更后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贵州福麟矿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麟矿业”),福麟矿业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变更后
的募投项目所用募集资金将由福麟矿业开立专户进行管理。具体详见公司在法定
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2)。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公司在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市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了新的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账号:23546001040015546),用于“收购小坝磷矿采矿权及相关资
产负债”项目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名称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贵州福麟矿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收购小坝磷矿采矿权
  1                                       23546001040015546
        业有限公司   限公司福泉市支行                         及相关资产负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福麟矿业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福泉市支行、国海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福麟矿业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福麟矿业
“收购小坝磷矿采矿权及相关资产负债”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2、公司及福麟矿业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国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福麟矿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海证券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及福麟矿业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海证券对公司及
福麟矿业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及福麟矿业授权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大伟、覃辉可以随时
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福麟矿业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福麟矿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国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福麟矿业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及福麟矿业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国海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及福麟矿业一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
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海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公司及福麟矿业、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国海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福麟矿业有
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及福麟矿业、开户银行、国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海证
券督导期结束(2019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