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川恒股份: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9-11-12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19-113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授予日:2019 年 11 月 11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授予数量:771.60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6.30 元/股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证券简称:川
恒股份,证券代码:002895)《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为首次授予

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49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771.6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
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2、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51.60 万股,约占本激


                                     1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001.00 万股的 2.13%。其中首次授予 771.60 万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93%,预留 80.00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0%,预留权益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39%。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49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时在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预留权益涉及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 12 个月内,由董事会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
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情形。
       4、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
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5、限售期及解限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
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解限时间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预留权益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解限时间安排

       若预留权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分 1 次或以上明确授予对象,则预
留权益解除限售期及解限时间安排如下:



                                         2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权益授予的限制性    自预留权益当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股票各次第一个解除限    交易日起至预留权益当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50%
       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权益授予的限制性    自预留权益当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股票各次第二个解除限    交易日起至预留权益当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50%
       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
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
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首次授予的授予价格:6.30 元/股
     自《激励计划》公告至首次授予期间,公司未进行权益分派,首次授予相关参

数无需调整。
     7、授予日
     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1 月 11 日,预留权益的授予日依据确定预留权益
授予对象后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确定。
     8、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9-2020 年
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18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以2018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若预留权益在 2019 年授予,则预留权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与首次授予一
致;若预留权益在 2020 年授予,则预留权益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0-2021 年两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权益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



                                           3
                                                  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以2018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
  预留权益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系数(N)
                             优秀                                     100%
                             良好                                         80%
                             合格                                         60%
                            不合格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
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9、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日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1       吴海斌     董事长兼总经理                  40.00        4.70%               0.10%
  2       张海波     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              35.00        4.11%               0.09%
  3       王佳才     董事                            45.00        5.28%               0.11%
  4       刘胜安     董事                            25.00        2.94%               0.06%
  5       段浩然     董事                            25.00        2.94%               0.06%
  6       毛伟       副总经理                         6.00        0.70%               0.01%
  7       阳金       副总经理                         6.00        0.70%               0.01%
  8       马飚       副总经理                         6.00        0.70%               0.01%
  9       李建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6.00        0.70%               0.01%
  10      何永辉     财务负责人                       6.00        0.70%               0.01%
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139 人)             571.6       67.12%               1.43%


                                            4
               合计(149 人)                         771.6       90.61%          1.9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
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预留权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拟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序号           姓名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1           预留权益                    80.00              9.39%              0.20%

       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由董事会
提出,经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及公示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授予对

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权益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及授予股份数量参照首次授予
的标准确定。
       10、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
件。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
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核查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于 2019 年 10 月 11 日在
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相关公告。
       2、2019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
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19 年 10 月 11 日起至 2019 年 10 月 22 日止。



                                             5
截止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提出的异议。2019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监事会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
编号:2019-098)。

    3、2019 年 10 月 28 日,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并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
股 票 激励 计划 内幕 信息 知情 人买 卖公 司股 票情 况的 自 查报 告》 (公 告编 号 :
2019-107)。
    4、2019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监
事会对调整事项进行审议,并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实,确
认授予条件业已成就。
    二、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
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公司激励计划的首次
授予条件业已成就。

    三、关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出权益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

存在差异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认购意向反馈,其中 17 名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34 名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放弃认购的股份数为
96.40 万股。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首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83 名调整为 149 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868.00
万股调整为 771.60 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的权益数量与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相
符。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
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对调整事项均发表了明确意见,具体内容
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7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2)。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
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
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
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
模型,扣除激励对象在未来解除限售期取得理性预期收益所需要承担的成本后作为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董事会运用该模型以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为计算的基

准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1.71 元/股(2019 年 11 月 11 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9.16%、35.95%(分别采用中小板指数最近一年、两年年化
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为: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 1 年期、2
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8
     (5)股息率:2.01%(公司最近一次分红的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测算得出本次授予
的 771.60 万股限制性股票总摊销费用为 1037.99 万元,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

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分期确认,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1037.99             155.24            793.98           88.76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
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
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
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
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作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除本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被统一回购
注销外,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
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

     七、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9
    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获授权益条件成就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
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1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
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以2019年11月1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9
名激励对象授予771.6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
条件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实,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调整后)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及技术(业务)骨干,均与公司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2、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调整后)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0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调整后)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和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调整后)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
益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调整后)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一致同意以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49 名激励对象授予 771.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
授予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日及授予数量符合《激励计划》、《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4、《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11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2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