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0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涉及的提案如下: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2.00 《关于修订<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2.02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03 限售期 2.04 决议有效期限 3.00 《关于修订<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4.00 案》 《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 5.00 议案》 《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 6.00 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0年3月26日(星期四)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3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3月26日0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26日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龙昌镇贵州川 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海斌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4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 311,518,0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6.422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人数共11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1,378,5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0.3382%。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因新型 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需要,部分董事通过视频方式参会,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312,859,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1%;反对 37,3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 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共包括4个子议案,股东大会进行了逐项表决,以下是各子议案的表 决情况: 2.01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同意312,859,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1%;反对 37,3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 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6221%;反对3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377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2.02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同意312,859,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1%;反对 37,3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 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6221%;反对3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377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2.03 限售期 同意312,859,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1%;反对 37,3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 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6221%;反对3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377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2.04 决议有效期限 同意312,859,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1%;反对 37,3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 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6221%;反对3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377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312,859,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1%;反对 37,3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 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6221%;反对3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377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 同意312,859,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1%;反对 37,3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 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6221%;反对3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377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及 填补措施>的议案》 同意312,859,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1%;反对 37,3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 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6221%;反对3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377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312,859,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1%;反对 37,3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 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6221%;反对3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377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张巨祯律师、游明牧律师见证,并 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