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恒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3-31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44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贵州川恒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恒股份”或“公司”)于2017年8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股)4,001万股,发行价格人民币7.0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81,270,300.00元,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41,280,900.00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239,989,400.00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8月22日到位,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信永中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XYZH/2017CDA40298号《验资报告》。
川恒股份聘请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2019年10月24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及2019年11月11日召开的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授权,川恒股份聘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于
2019年12月23日签订《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
保荐协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
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另行聘
请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国信证券
委派刘瑛和余志情担任保荐代表人,负责公司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19年12月31日止。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
将对剩余募集资金使用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川恒股份已于2020年3月27日公告2019年年度报告,保荐机构现根据《证券发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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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
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保荐代表人 刘瑛、余志情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0755-82133159、0755-82130649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895.SZ
注册资本 40,762.60万元
注册地址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龙昌镇
主要办公地址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龙昌镇
法定代表人 吴海斌
实际控制人 李光明、李进
联系人 李建
联系电话 0854-244111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7年8月16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年8月25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年度报告于2018年4月24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7年年度报告(更新后)于2018年5月11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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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2018年年度报告于2019年3月29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
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工作如下:
序号 项目 情况
公司在2019年12月23日至12月31日(以下简称持
续督导期)发布如下主要公告:
(1)12月24日公告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的公告;
(2)12月26日公告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公告、公
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公司章程(2019年12月);
1 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3)12月31日公告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
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
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
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
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
项。
持续督导期内,2019年度,保荐代表人于12月26
日至12月27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了公司的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
2 现场检查情况 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于2019年12月27日对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工作人员进
行了1次现场培训。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督导公司继续完善内
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3 控制度,建立健全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在持续
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督导期内能有效执行上述规章制度。
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扣
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后23,998.94万元已于2017年8月
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市支行(账号:
23546001040013467)。
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18年6
月1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
4 度情况、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原募投项目“年产20万吨饲料级磷酸二氢钙项目”,总
调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投资23,998.94万元,全部以募集资金投入,变更为:
(1)“年产5万吨肥料级聚磷酸铵项目”总投资
14,520.0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的14,520.00万元,占
募集资金净额的60.50%。(2)“年产20万吨饲料级磷
酸二氢钙项目”投入募集资金9,478.94万元,占募集资
金净额的39.50%。根据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情
况,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市支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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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情况
立 了 新 的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账 号 :
23546001040014002),用于“年产5万吨肥料级聚磷
酸铵项目”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2019年8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决定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小坝磷矿采矿权及相
关资产负债。本次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
体为福麟矿业,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涉及的总额为
15,317.36万元,本次变更,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根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市支行开立了
新 的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账 号 :
23546001040015546),用于“收购小坝磷矿采矿权及
相关资产负债”项目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同时,鉴
于原募集资金专户(账号:23546001040013467)所存
放的募集资金已转入福麟矿业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为零,公司于2019年9月21日完成原募集资金专户注
销手续。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232,598,885.19 元 , 募 集 资 金 专 用 账 户 余 额 为
18,791,764.93元(含已结算利息)。
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制度,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违反《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情况。
5 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无。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机构发表独
6 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立意见的事项,保荐机构也未曾发表过独立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机构发表公
7 保荐机构发表公开声明情况
开声明的事项,保荐机构也未曾发表过公开声明。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机构向交易
8 保荐机构向交易所报告情况
所报告的情形,保荐机构也未曾向交易所报告。
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
9 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 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的
等) 情况。
五、对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参与保荐工作的评价
序号 项目 情况
发行人能够按照本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资
1 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料,能够如实回答保荐人的提问并积极配合现场工作
的开展。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保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能够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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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工作的情况 完成相关工作。
3 其他 无。
六、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生的
重大事项
序号 项目 情况
1 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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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情况
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其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至2019
年12月31日止。
2019年12月,川恒股份聘请国信证券担任2019年
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监督管理规定,国信证
券承接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
作。国信证券委派刘瑛和余志情担任保荐代表人,负
责公司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2 其他重大事项 无。
七、其他申报事项
序号 项目 情况
发行前后发行人经营业绩变动及原
1 无。
因分析
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
2 对保荐人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 无。
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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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刘 瑛 余志情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何 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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