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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隆药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7-08-21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邮编 100027
             5th Floor, Building C,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7, PRC

             电话/TEL:(8610)5086 7666               传真/FAX:(8610)6552 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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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一)


                       康达法意字【2016】第 0025-1 号




                                      二〇一六年九月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菏泽 HEZE 成都 CHENGDU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法意字[2016]第 0025-1 号

致: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赛隆药业”)的委托,担任公司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就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首发”或“本
次发行”)的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在此之前,本所律师已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出具了康达股发字[2016]第 0025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赛隆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和康达股发字[2016]第 0024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赛隆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
作报告》”)。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发行
人将补充上报 2016 年上半年财务报告,本所律师根据上报时间的调整,对发行
人本次首发相关的若干事项进行补充核查,据此,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
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该等事实发生时或事实处于持续状态下的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自信评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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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正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
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作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
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
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
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守信原则,保证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仅供发
行人为本次首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首发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

    除非上下文有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及事实的基础上,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首发实质条件的补充核查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进行了逐一补充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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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条件

    1、发行人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股的金额相等,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
十五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具有同等权利,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面值为 1.00 元,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
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4、经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
议资料,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发行人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
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5、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出具的《审
计报告》(致同审字〔2016〕第 110ZA1804 号),发行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
201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的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
前的净利润孰低的方式计算)分别为 45,041,546.75 元、28,190,781.64 元、
55,530,519.24 元;根据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6)第 110ZA5762
号),发行人 2016 年 1-6 月份归属于母公司所有的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孰低的方式计算)为 30,538,855.31 元,发行人截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率为 39.21%。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财务
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6、根据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6〕第 110ZA1804 号)和
《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6)第 110ZA5762 号)、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
证明及发行人陈述,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

    7、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12,000 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4,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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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 201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
超过 4,000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以上,符合《证
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是由赛隆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并以发起设立方式于 2014
年 12 月 22 日依法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
程以及珠海市工商局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40400737568573N),发行人的住所为珠海市吉大海滨南路 47 号光大国
际贸易中心二层西侧;法定代表人蔡南桂;注册资本 12,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中成药、化学原料
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的批发;企业策划;药
品的开发、研究;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的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自 2002 年 4 月 3 日至
长期。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并未出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

    A.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章程及《营业执照》,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不存在因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需解散的
情形;

    B.经查验发行人存档的历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6)
第 110ZA5762 号),发行人未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因合并、分立而需解散的
情形,亦无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形;

    C.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未出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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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未出现被人民法院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发行人系由赛隆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自赛隆生物 2002 年 4 月 3 日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三
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根据致同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致同验字
[2014]第 110ZA0362 号),珠海开元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 2014 年 12 月增资
31.9149 万元与 2015 年 6 月增资 28.9795 万元出具的《验资报告》(珠海开元验
字[2015]023 号),以及致同为发行人 2015 年 6 月增资 11439.1056 万元出具的《验
资报告》(致同验字[2015]第 110ZC0281 号),发行人设立后至今注册资本已足额
缴纳。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
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湖南赛隆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赛隆”)分别
持有 GSP 和 GMP 认证资质,目前产品主要集中在神经系统、心脑血管系统、消
化系统等领域,主要经营的品种有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钠原料(岳阳赛隆
生产)及注射剂(由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注射用脑蛋白水解物(由山
西普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用泮托拉唑钠以
及米力农注射液等。

    发行人主营业务属于医药制造行业,并取得了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文件,生
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6)第 110ZA5762 号)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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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工商登记资料、最近三年的董事会决议以及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
变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全体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情况,以及核查发行人主要股东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发行人的股权清
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
大权属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经核查,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一节中第八条至第十三
条的各项规定条件。

    (三)发行人的规范运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
规定。

    2、保荐机构、致同、本所等中介机构已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了《公司法》、《证券法》等与股票发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方面的法律
法规的培训,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通过了辅导机构组织的辅
导考试。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
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
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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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致同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
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土地、税收、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
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
据《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6)第 110ZA5762 号)、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根据《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6)第 110ZA5762 号)及《内控鉴证
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制定了严
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
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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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
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
定。

    根据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6)第 110ZA5762 号),发行
人 2016 年 1-6 月份归属于母公司所有的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孰低的方式计算)为 30,538,855.31 元,发行人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率为 39.21%。

    根据《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6〕第 110ZA1804 号),发行人 2013 年度、
2014 年度、2015 年度的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
利润孰低的方式计算)分别为 45,041,546.75 元、28,190,781.64 元、55,530,519.24
元。根据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6)第 110ZA5762 号),发行
人 2016 年 1-6 月份归属于母公司所有的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孰低的方式计算)为 30,538,855.31 元,发行人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率为 39.21%。发行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的
营业收入分别为 221,342,112.12 元、178,093,561.29 元、237,495,042.85 元。根据
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6)第 110ZA5762 号),发行人 2016 年
1-6 月份营业收入为 124,098,044.59 元。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
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
条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致
同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6)第 110ZA5762 号)及本所律师核
查,确认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并由致同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6)第
110ZA5762 号),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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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根据《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6)第 110ZA5762 号),发行人编制财
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
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并未随意
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6)第 110ZA5762 号)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报告期内发生的关
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
办法》二十五条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6〕第 110ZA1804 号)及《非经常性
损益报告》,发行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45,041,546.75 元、
28,190,781.64 元、55,530,519.24 元。 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正
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定。

    7、根据《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6〕第 110ZA1804 号),发行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64,842,343.06 元、
51,362,902.58 元、47,438,790.47 元。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 5,000 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8、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12,000 万元,本次发
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

    9、根据《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6)第 110ZA5762 号),发行人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 245,561,972.26 元,无形资产(扣除土
地使用权)为 444,589.85 元,最近一期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
比例不高于 20%,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10、根据《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6)第 110ZA5762 号),发行人最近
一期末的未分配利润为 76,518,970.71 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形,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5-1-2-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1、根据《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6)第 110ZA5762 号)、致同出具的
《关于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情况的审核报告》(致同专字〔2016〕
第 1175 号)、相关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在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中,能够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
七条的规定。

    12、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
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
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13、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
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
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下列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其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
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1-2-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发起人和股东的补充核查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1、蔡南桂,男,汉族,1962 年 9 月 1 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吉大白莲路,身份证号:43060219620901****。

      2、唐霖,女,汉族,1973 年 7 月 16 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吉大白莲路,身份证号:62210119730716****。

      3、珠海横琴新区赛隆聚智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 年 6 月 1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599236784),珠海横琴新区赛隆聚智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赛隆聚智”)的住所为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2726;
注册资本为 53.1482 万元;成立于 2012 年 12 月 24 日;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
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咨询;理财顾问;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调查;企业及个
人投资”。

      赛隆聚智为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赛隆聚智的股权
结构及员工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任职情况

  1      蔡南桂          25.0496    货币            47.13                 董事长

  2      蔡赤农            25.00    货币            47.04    副董事长、总经理

  3       蔡琪            2.0265    货币             3.81                   出纳

  4       喻琳            0.1656    货币             0.31              人事主管

  5       张昱            0.1656    货币             0.31              部长助理

  6      彭素云           0.0662    货币             0.12              后勤人员

  7       刘敏            0.0497    货币             0.09         包装班副班长




                                       5-1-2-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    蔡春燕   0.0298   货币          0.06       质量管理部监审员

9    邓复平   0.0248   货币          0.05             仓库班班长

10   刘念姣   0.0248   货币          0.05                  采购员

11   韩燕妮   0.0248   货币          0.05                行政文员

12   蔡国忠   0.0248   货币          0.05                  锅炉工

13   谢丽芳   0.0248   货币          0.05                注册专员

14   黄学友   0.0248   货币          0.05             制剂实验员

15   宁挺杨   0.0248   货币          0.05                情报专员

16   周叶文   0.0248   货币          0.05             分析实验员

17   高雄英   0.0248   货币          0.05             分析实验员

18   石正星   0.0248   货币          0.05   原料车间一步层析组长

19    彭军    0.0248   货币          0.05       原料车间提取班长

20   李腊梅   0.0248   货币          0.05   原料车间灭菌纯化班长

21   严加启   0.0248   货币          0.05   原料车间反相层析组长

22    罗威    0.0248   货币          0.05       制剂车间配液班长

23   胡露芳   0.0248   货币          0.05    制剂车间灌装操作工

24    林炬    0.0248   货币          0.05   制剂车间冻干班副班长

25    张萍    0.0248   货币          0.05       制剂车间包装班长

26    罗茜    0.0248   货币          0.05       质控(制剂车间)

27    刘演    0.0248   货币          0.05                验证主管

28   陈佳佳   0.0248   货币          0.05       质控(制剂车间)

29   黄玲君   0.0248   货币          0.05       质控(原料车间)

30    张洁    0.0248   货币          0.05       质控(物料)主管

31   王向阳   0.0248   货币          0.05                      QA




                          5-1-2-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2       肖武            0.0248     货币                 0.05       原料车间机修班长

       合计              53.1482                        100.00


      4、珠海横琴新区赛博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根据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 年 8 月 3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247811655);珠海横琴新区赛博达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赛博达投资”)的经营场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2727;执行事务合伙人:肖爽;成立日期:2014 年 12 月 12 日;企业类
型: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咨询、投资服务。

      赛博达投资为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赛博达投资的
合伙人及出资比例、员工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任职情况

 1        蔡赤农          142.8393    货币                17.85       副董事长、总经理

                                                                   监事、岳阳赛隆副总经
 2            周蓓         75.7763    货币                 9.47
                                                                   理、长沙赛隆副总经理

                                                                   董事、财务总监、董事
 3            肖爽         68.8875    货币                 8.61
                                                                                  会秘书

                                                                    总经理助理兼销售事
 4        孙敬军             30.06    货币                 3.76
                                                                             业一部部长

 5        孙立国             28.39    货币                 3.55       销售事业二部部长

 6        廖燕锋             26.72    货币                 3.34       销售事业三部部长

 7        林伟业             23.38    货币                 2.92       销售事业一部部长

 8        扈小将             23.38    货币                 2.92       普药事业部部部长

 9        王辉雄             23.38    货币                 2.92                大区经理

 10       王创新             20.04    货币                 2.50                省区经理

 11           李磊           20.04    货币                 2.50                省区经理




                                        5-1-2-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2   张忠勤   20.04   货币        2.50             省区经理

13   谭艳红   20.04   货币        2.50             地区经理

14   刘存福   20.04   货币        2.50             省区经理

15   刘正光   16.70   货币        2.09             省区经理

16   王旭东   16.70   货币        2.09             省区经理

17    杜彬    16.70   货币        2.09             地区经理

19   苏明强   13.36   货币        1.67             省区经理

19   张超明   13.36   货币        1.67             省区经理

20    徐健    13.36   货币        1.67             省区经理

21   葛晓晨   13.36   货币        1.67             地区经理

22   周梦洁   10.02   货币        1.25             省区经理

23   曾新华   10.02   货币        1.25             地区经理

24   杨虎骧    6.68   货币        0.83             地区经理

25   贾双凤    6.68   货币        0.83             省区经理

26   武云耀    6.68   货币        0.83             省区经理

27    邱昊     6.68   货币        0.83             地区经理

28    张玫     6.68   货币        0.83             省区经理

29   何昌雄    6.68   货币        0.83             省区经理

30   陈永光    6.68   货币        0.83             省区经理

31    张帆     6.68   货币        0.83             地区经理

32   魏晋荣    6.68   货币        0.83             地区经理

33   龙景勃    6.68   货币        0.83             地区经理

34   张友军    6.68   货币        0.83             地区经理

35   张金鹏    6.68   货币        0.83             省区经理




                       5-1-2-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6        丛昊               6.68    货币               0.83               地区经理

  37       王祥胜              6.68    货币               0.83               地区经理

  38       安家来              6.68    货币               0.83               地区经理

  39        侯健               6.68    货币               0.83               省区经理

  40       丁炳新              3.34    货币               0.42               地区经理

  41        张迪               3.34    货币               0.42               地区经理

  42       吴晓建              3.34    货币               0.42               地区经理

  43        周文               3.34    货币               0.42               地区经理

  44        张进               3.34    货币               0.42               地区经理

  45        严冲               3.34    货币               0.42               地区经理

  46       孙延拯              3.34    货币               0.42               地区经理

  47       刘元坛              3.34    货币               0.42               地区经理

         合计              800.1931                     100.00


       5、珠海横琴新区赛捷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根据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局 2016 年 7 月 2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404003247808404),珠海横琴新区赛捷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赛捷康投资”)的经营场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2729;
执行事务合伙人:蔡云;成立日期 2014 年 12 月 12 日;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
业;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咨询、投资服务。

       赛捷康投资为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赛捷康投资的
合伙人及出资比例、员工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任职情况

 1        蔡南桂            298.8044    货币              49.79                 董事长

                                                                   研发中心副主任兼研
 2        朱天泽             12.1242    货币               2.02
                                                                     发中心内审部经理


                                        5-1-2-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研发中心副主任兼研
3    崔少婷   12.1242   货币       2.02
                                            发中心分析所所长

4    黄海波   12.1242   货币       2.02         原料车间主任

5     曾翔    12.1242   货币       2.02         制剂车间主任

6    李志萍   12.1242   货币       2.02     检验中心 QC 经理

7    唐青青    11.189   货币       1.86            QA 副经理

8    蔡志勇    11.022   货币       1.84       计划物料部经理

9    白正刚    11.022   货币       1.84         制剂所副所长

10    周文     11.022   货币       1.84     科技信息部副经理

11    吴彪     11.022   货币       1.84            合成所所长

12    陈雄     11.022   货币       1.84         分析室副主任

13   丰友刚    11.022   货币       1.84       原料车间副主任

14   何伟艳    11.022   货币       1.84               QC 主任

15    熊莉     11.022   货币       1.84            QA 副经理

16    李璐     11.022   货币       1.84              注册专员

17   刘立容      8.35   货币       1.39         灭菌班副班长

18   张旭东     7.682   货币       1.28       原料车间副主任

19    冉珺      7.515   货币       1.25         安全环保主管

20   吴望梅     7.515   货币       1.25              行政主管

21   彭金良     7.515   货币       1.25              设备主管

22   罗美艳     7.515   货币       1.25       分析项目负责人

23    戴慧      7.515   货币       1.25       分析项目负责人

24   蒋紫韵     7.515   货币       1.25       制剂车间副主任

25   李春林    6.3711   货币       1.06              车队队长




                        5-1-2-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6       周波              5.2605   货币             0.88            锅炉班班长

27       刘勇              4.0331   货币             0.67                工艺员

28      毛炼芬               3.34   货币             0.56                实验员

29      罗光明             3.0895   货币             0.51                采购员

30       姜勇              3.0311   货币             0.51              电工班长

31       蔡云              3.0311   货币             0.51                   财务

32      刘铁龙             3.0311   货币             0.51       分析项目负责人

33       蔡慧              3.0311   货币             0.51            精制操作工

34       邓勇              3.0311   货币             0.51            精制班班长

35      李盈振             3.0311   货币             0.51            制水班班长

36       李斌              3.0311   货币             0.51       生产技术部主管

37       陈磊              3.0311   货币             0.51            冻干班班长

38       刘菲              3.0311   货币             0.51     QC 微生物组组长

39       王环              3.0311   货币             0.51         现场 QA 主管

40      严皖川             3.0311   货币             0.51         反相层析班长

41       苏鹏              2.7555   货币             0.46            设备维修工

42       周彤              2.7555   货币             0.46            轧盖班班长

43      许九明             2.7555   货币             0.46       精制工序操作员

44       童璐              2.7555   货币             0.46       微生物组副组长

45       刘帅              2.7555   货币             0.46        QC 理化组组长

      合计               600.1482    --            100.00


     6、珠海横琴新区赛普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根据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局 2016 年 6 月 1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40400324780891C),珠海横琴新区赛普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1-2-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赛普洛投资”)的经营场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2728;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旭;成立日期 2014 年 12 月 11 日;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
 业;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咨询、投资服务。

       赛普洛投资为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赛普洛投资的
 合伙人及出资比例、员工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任职情况

  1       蔡南桂           227.6065     货币              25.86                   董事长

                                                                   董事、岳阳赛隆企业负
  2       龙治湘            91.6894     货币              10.42
                                                                                    责人

                                                                   董事、副总经理、医药
  3       李剑峰            68.8875     货币               7.83
                                                                           研发中心主任

                                                                   监事会主席、董事长助
  4       刘达文            65.6561     货币               7.46
                                                                   理、岳阳赛隆副总经理

  5       冯运斌              33.40     货币               3.79            医学市场总监

  6        詹敏               33.40     货币               3.79                 省区经理

                                                                   职工监事、总经理助理
  7        张旭              33.066     货币               3.76
                                                                    兼计划调度中心经理

                                                                    商务总监兼营销管理
  8       龚兴娟              30.06     货币               3.42
                                                                                  部经理

  9       周少杰              26.72     货币               3.04          工程项目部总监

 10        丰收               16.70     货币               1.90                 法务经理

 11       姜跃武              16.70     货币               1.90          设备工程部经理

 12        张琴               16.70     货币               1.90          生产技术部经理

                                                                    工程质量验收部经理
 13        陈凯               16.70     货币               1.90
                                                                           兼办公室主任

 14       严家定              16.70     货币               1.90       原料车间技术总监



                                        5-1-2-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5    向荣      16.70   货币       1.90            采购部经理

                                          质量管理部经理兼质
16   邓拥军     16.70   货币       1.90
                                                 量验证组组长

17   李潇明   13.3367   货币       1.52          财务部副经理

18    高京    13.3367   货币       1.52          财务部副经理

                                          人事行政部经理兼研
19    陈霞    12.1242   货币       1.38
                                          发中心人事行政经理

20   唐士阔   12.1242   货币       1.38          采购部副经理

21   陈冰玲   12.1242   货币       1.38     质量管理部副经理

22   刘映妮    11.022   货币       1.25               采购主管

23    刘菲      7.515   货币       0.85        财务部总账会计

24   王龙江     7.515   货币       0.85          采购部副经理

25   袁志龙    6.0955   货币       0.69                 驾驶员

26   周少华      3.34   货币       0.38                 验收员

27   梁志文      3.34   货币       0.38               储运主管

28   舒梅梅      3.34   货币       0.38               内勤专员

29   陈业丽      3.34   货币       0.38        质量管理部主管

30   石文兵      3.34   货币       0.38               市场专员

31    黄丹       3.34   货币       0.38               行政文员

32    李梅     3.0311   货币       0.34               销售会计

33   秦立波    3.0311   货币       0.34        土建机电组组长

34   瞿红亮    3.0311   货币       0.34            水电工程师

35    刘勇     3.0311   货币       0.34            精制操作员

36   赖海东     3.006   货币       0.34                   专员




                        5-1-2-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7           吴丹               3.006   货币                  0.34                  信息员

38           欧杨               3.006   货币                  0.34                  养护员

39          祖丹丹              3.006   货币                  0.34                市场专员

40           魏埜              2.7555   货币                  0.31                  采购员

41           周铸              2.7555   货币                  0.31                  采购员

42           郑佳              2.7555   货币                  0.31                  采购员

43           王婷               2.672   货币                  0.30                    内勤

44          李新鹏              2.505   货币                  0.28                  采购员

           合计              880.2109                    100.00


         7、北京坤顺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跟据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 2016 年 4 月 27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11010830667709XR),北京坤顺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坤顺投资”)的主要经营场所为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 3 号 1 幢 801 室
-810L-224;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运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李楠为代表);
成立日期为 2014 年 8 月 22 日;合伙期限自 2014 年 8 月 22 日至长期;类型为有
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1、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
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下期出
资时间为 2017 年 01 月 30 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坤顺投资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杨杰                         1,500.00                         16.48

     2                杜薇                         1,000.00                         10.99



                                        5-1-2-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                 李楠                           750.00                   8.24

  4                沙建辉                          750.00                   8.24

  5                孙维才                          700.00                   7.69

  6                 韩震                           600.00                   6.59

  7                 汤浩                           600.00                   6.59

  8                徐子弋                          500.00                   5.49

  9                 张健                           500.00                   5.49

  10               郑贵红                          400.00                   4.40

  11               遇绣峰                          300.00                   3.30

  12                刘丽                           250.00                   2.75

  13               孙国升                          250.00                   2.75

  14               邵凤芹                          200.00                   2.20

  15               郭静一                          200.00                   2.20

  16               贾冬蕊                          200.00                   2.20

  17               彭其明                          100.00                   1.10

  18                袁志                           100.00                   1.10

  19               金贺华                          100.00                   1.10

  20      北京运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0                   1.10

                  合计                            9,100.00                100.00

      注:北京运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李楠和马成胜。

       8、王凯,男,汉族,1973 年 1 月 29 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惠忠里
228 号楼,身份证号:23010619730129****。

       9、宗崇华,男,汉族,1978 年 3 月 20 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
区宏福路 80 号宏兴苑,身份证号:43062319780320****。

       10、吴固林,男,汉族,1962 年 12 月 2 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5-1-2-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区百花二路 31 号南天大厦,身份证号:44030119621202****。

    11、卓正廉,男,汉族,1964 年 1 月 8 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
区香洲情侣中路 299 号 2 栋,身份证号:44040019640108****。

    12、陈征,男,汉族,1969 年 12 月 22 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
区健民路 233 号 7 栋,身份证号:42272119691222****。

    13、尹玲,女,汉族,1965 年 10 月 2 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
区夷陵大道,身份证号:42050019651002****。

    14、龚为棣,男,汉族,1954 年 5 月 24 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长宁区武夷
路 709 弄,身份证号:33042219540524****。

    根据上述股东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其
真实持有,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代替任何他方持有公司股份的
情况。

    赛隆聚智、赛博达投资、赛普洛投资和赛捷康投资均为员工持股平台,上述
持股平台中的股东或出资人与其他直接持股的股东合计为 178 名,未超过 200
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蔡南桂和唐霖夫妇。

    蔡南桂和唐霖系夫妻关系,自 2015 年 6 月 30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赛隆聚智、赛捷康投资、赛普洛投资的部分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因个人原因离职,
并自愿退出股权激励平台。其所持股权或财产份额根据其进入股权激励平台时的
价格转让给实际控制人蔡南桂。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蔡南桂、唐霖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
9,092.6199 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75.77%。蔡南桂持有赛隆聚智 47.13%股权,
并通过赛隆聚智间接持有发行人 6.30%的股份、756.2643 万股股份;持有赛普洛
投资 227.6065 万元出资额,并通过赛普洛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 0.57%的股权、
68.1457 万股股份;持有赛捷康投资 298.8044 万元出资额,并通过赛捷康投资间




                                   5-1-2-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接持有发行人 0.75%的股权、89.4624 万股股份。二人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自公司设立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蔡南桂和唐霖夫妇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三、发行人业务的补充核查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赛隆药业子公司岳
阳赛隆取得的药品注册批件如下:


序号          药品名称及规格         剂型     申请/注册分类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盐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 2ml:                            国药准字
 1                                   注射液     化学药品                   2021-01-10
        0.2g(按 C18H20FN304 计)                             H20113054

        注射用泮托拉唑钠 40mg(以                             国药准字
 2                                   注射液     化学药品                   2017-12-10
        C16H15F2N304S 计)                                    H20123369

                                                              国药准字
 3                米力农             原料药     化学药品                   2019-05-03
                                                              H20143121

                                                              国药准字
 4        米力农注射液 5ml:5mg      注射剂     化学药品                   2019-05-03
                                                              H20 143122

                                                              国药准字
 5      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酯(0.6g)   注射剂     化学药品                   2020-08-06
                                                              H20103516

                                                              国药准字
 6      单唾液酸四已糖神经节苷脂钠   原料药     化学药品                   2021.05.15
                                                              H20113259


       (二)根据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6〕第 110ZA1804 号),
公司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08,993,017.49 元、
178,093,561.29 元、235,444,387.31 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4.42%、100.00%、
99.14%。根据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6)第 110ZA5762 号)公



                                        5-1-2-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司 2016 年 1-6 月份主营业务收入为 122,555,852.28 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98.76%。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补充核查

    (一)关联方的补充核查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2 家全资子公司及 1 家分公
司,其中岳阳赛隆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华容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6 年 5 月 3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3799139395J),住所为湖南省华容县工业园,法定代
表人为蔡南桂,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冻干粉针剂、小容量注射剂、原料药(单唾液
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钠、盐酸法舒地尔、依达拉奉、奥拉西坦、氨磷汀、米力农、
阿加曲班、替加环素、埃索美拉唑钠、门冬氨酸鸟氨酸)生产、销售(有效期至
2018 年 7 月 24 日);企业策划;药品的研发与开发信息咨询;化工产品及原料
(不含化学危险品)的经营、技术开发及信息咨询;营业期限为 2007 年 4 月 13
日至 2027 年 4 月 11 日。

    2、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独立董事余应敏担任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不再担任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二)关联交易的补充核查

    根据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6)第 110ZA5762 号)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的关联交易
如下:

    1、关联租赁

                                                                      单位:元

     出租方            租赁资产种类              2016 年 1-6 月确认的租赁




                                      5-1-2-2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唐霖                 房屋建筑物                                           78,759.62


      2、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 2016 年 1-6 月关键管理人员 12 人,支付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6 年 1-6 月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014,600.00


      3、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其他应收款                李剑锋                       100,00.00                500.00


      说明:此应收关联方款项为备用金借款



      五、发行人主要财产的补充核查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赛隆药业及其子公
司岳阳赛隆各自新增 1 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专利类型 他项权利

                  一种用于乳酸米力农注
 1     岳阳赛隆                        201520712774.7 2015.09.15 实用新型               无
                  射液的保温盒

                  一种芹菜籽提取物软胶
 2     赛隆药业                        201620240153.8 2016.03.25 实用新型               无
                  囊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正在申请中的专利如下:

序号       申请人                   专利名称                    申请号            申请日




                                          5-1-2-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种芹菜籽提取物及其制剂和制
     1          赛隆药业                                         201610177185.2     2016.03.25
                                        法

                           富马酸沃诺拉赞中间体、其制备方
     2          赛隆药业                                         201610510427.5     2016.06.30
                           法和制备富马酸沃诺拉赞的方法

                            一种血管紧张素受体拮抗剂和左
     3          赛隆药业                                         201610620682.5     2016.07.29
                              西孟旦的复合物及其用途

                            一种血管紧张素受体拮抗剂和米
     4          赛隆药业                                         201610621612.1     2016.07.29
                                力农的复合物及其用途

                            血管紧张素受体拮抗剂和脑啡肽
     5          赛隆药业                                         201610627302.0     2016.08.01
                              酶抑制剂的复合物及其用途

     6          岳阳赛隆      一种吸入用盐酸氨溴索溶液           201310363444.7     2013.08.20

     7          岳阳赛隆         一种合成米力农的新方法          201510383580.1     2015.07.03

     8          岳阳赛隆      一种右兰索拉唑的纯化方法           201510385714.3     2015.07.03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情况如下:

         根据编号为“2016 年珠字第 0016560068 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岳阳
 赛隆名下证号为“华国用(2015)第 0054 号”的华容县工业园土地使用权及证
 号为“华房权证三封寺第 0300691 号”的华容县工业园丘号为 030203 的地上建
 筑已设定抵押,抵押期间为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编号为“2016 年
 珠字第 0016560068 号”《授信协议》项下授信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期间,合同内
 容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的补充核查”。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赛隆药业及其子公
 司租赁的房屋情况如下:

                                                                 租金
序号 承租人           房屋座落               租赁期限                          出租方       用途
                                                               (元/月)

         赛隆 珠海市吉大海滨南路                                           珠海光大国信房
 1                                     2016.02.17-2018.02.16   69,696.00                    办公
         药业       47 号 2 层西侧                                         产开发有限公司

                 珠海市吉大海滨南路
 2       赛隆                          2015.11.01-2016.10.31    7,998.20 珠海光大国信房 办公
                 47 号光大国际贸易中


                                                5-1-2-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药业        心 2 层 207                                            产开发有限公司

            珠海市吉大海滨南路
     赛隆
3           47 号光大国际贸易中 2014.12.31-2016.12.30       8,998.00         唐霖        办公
     药业
                心 26 层 2607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长沙经济技术开
     赛隆 星沙产业基地开元东
4                                  2016.05.04-2017.05.03     400.00 发区星沙产业基 办公
     药业 路 1318 号综合楼 506
                                                                        地开发有限公司
                     室

            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
     赛隆                                                                珠海百安货运
5             园屏东二路 2 号      2016.01.01-2020.12.31   13,824.00                     仓库
     药业                                                                市场有限公司
                  BA8229

     赛隆    珠海市吉大白莲路                                                            员工
6                                  2016.02.12-2017.02.11    3,300.00        鲁学君
     药业    100 号 8 栋 201 号                                                          宿舍

     赛隆   珠海市吉大测绘院 6                                                           员工
7                                  2016.07.01-2019.06.30    2,600.00        罗小媚
     药业         栋 302 号                                                              宿舍

     赛隆 珠海市吉大豪苑骏景                                                             员工
8                                  2015.11.01-2016.12.31    3,500.00        廖应魁
     药业          阁 505                                                                宿舍

     赛隆 翠前南路 212 号 2 栋 1                                                         员工
9                                  2015.01.01-2017.12.31    2,600.00        莫志容
     药业       单元 1003 房                                                             宿舍

     赛隆    珠海市吉大白莲路                                                            员工
10                                 2016.02.29-2018.02.28    3,200.00        但秋君
     药业    100 号 8 栋 501 号                                                          宿舍

     赛隆 合肥市包河区铂金汉
11                                 2015.10.10-2016.10.09     2,500.00       徐基顺       办公
     药业      宫 8 栋 2417 室

            贵阳市富源北路 22 号
     赛隆
12          医药物流园 1 单元 802 2015.06.15-2017.06.14      2,000.00        陶涛        办公
     药业
                    室-1

13   赛隆 武汉市汉阳人信汇小 2016.07.26-2017.07.25           1,700.00        徐鹏        办公



                                            5-1-2-2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药业     区 5 号楼 2207 号

            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
     赛隆
14          滨大街 559 号 AB 栋 2 2016.08.01-2017.07.31    5,400.00       初文瑞       办公
     药业
               单元 28 楼 2 号

     赛隆 成都清江东路 134 号
15                                2015.08.01-2018.07.29    3,055.00       刘奇汝       办公
     药业         1029 房

            长春市宽城区万达广
     赛隆
16            场 4 号楼写字间     2015.11.12-2016.11.11    3,200.00       马晓欢       办公
     药业
               13150-13151 室

     赛隆 珠海市香洲区海滨南                                                           员工
17                                2016.01.04-2017.01.03    2,000.00       欧春兰
     药业     路 68 号 2015 房                                                         宿舍

     赛隆 重庆市南坪克拉广场
18                                2015.08.01-2018.08.01   3,500.00        章家华       办公
     药业          38-12

            兰州市城关区雁宁路
     赛隆                                                             周国宝、叶晋
19          395 号森地国际 1 单元 2016.06.01-2017.06.01   2,800.00                     办公
     药业                                                                   男
                  1408 室

     赛隆    长沙珠江郦城 7 栋
20                                2016.04.18-2017.04.17   2,310.00         何甜        居住
     药业           1204

            工业集中区新铺安置
     岳阳                                                             华容县海源建设 员工
21          区西侧 S306 北栋第 3 2016.07.01-2017.06.30    1,778.92
     赛隆                                                             投资有限公司     宿舍
            层 1301-1326 号

                                                                                       宿舍
     岳阳 华容县工业园岳华公
22                                2016.05.07-2017.05.06   1,100.00        卢宝玉       及食
     赛隆           路旁
                                                                                        堂

     长沙                                                             长沙县住房保障 员工
23          长沙市幸福家园小区 2015.11.01-2016.10.31      5,083.00
     赛隆                                                                   局         宿舍




                                           5-1-2-2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长沙       凤凰城三期 3 栋                                                          员工
24                                    2016.08.21-2017.08.20    1,900.00        章卓
       赛隆           1504 房                                                              宿舍

       长沙   星沙佳美星城三期                                                             员工
25                                    2015.10.08-2016.10.07    1,500.00       王秀华
       赛隆             905                                                                宿舍




       六、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的补充核查

       (一)本所律师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新增的合同资料,并核对了合同原件,就
有关事项询问了公司相关管理人员,从中确认了目前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如下:


       1、授信协议

                                                                                 单位:万元

序号          授信人            授信申请人      合同编号      授信额度          授信期间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2016 年珠字第
 1                        赛隆药业                             2,500.00 2016.05.12-2017.05.11
           司珠海分行                        0016560068 号


       2、最高额抵押合同

                                                                                 单位:万元

序号 抵押人            抵押权人      被担保人      合同编号   抵押期间 最高债权额 抵押物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2016 年珠字第
 1     岳阳赛隆                    赛隆药业                     [注 1]    1956.87[注 2] [注 3]
                    公司珠海分行            0016560068 号

    [注 1]: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抵押期间为该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2016 年
珠字第 0016560068 号)项下授信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期间。
    [注 2]: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抵押担保范围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根据《授
信协议》(2016 年珠字第 0016560068 号)在授信额度内向赛隆药业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
本金余额之和,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保理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
费用。
    [注 3]: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抵押物为证号为“华国用(2015)第 0054 号”证书记载
的华容县工业园土地使用权及证号为“华房权证三封寺第 0300691 号”证书记载的华容县工
业园丘号为 030203 的地上建筑。

       3、采购合同

                                                5-1-2-3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重要采购合同指公司与 2015 年采购金额累计在 300 万元及以上的供应商签
署的仍在执行的采购合同。

    2016 年 6 月 2 日,岳阳赛隆与长春市晟青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猪脑购销
合同》,采购猪脑 100,000 千克,总计 180.00 万元。

    2016 年 7 月 5 日,岳阳赛隆与莱阳市城厢凯佳肉食品加工部签订《猪脑购
销合同》,采购猪脑 100 吨,总计 205.00 万元。

    (二)依据发行人提供的承诺,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
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依据发行人提供的承诺,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
露的关联交易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
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6)第 110ZA5762 号),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列入发行人合并后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1,565,096.10 元,其
他应付款余额为 3,573,361.42 元。其中,金额前五大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其他应收款期末     占其他应收款期     坏账准备期末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末余额合计数的
                                  余额(元)                            余额(元)
                                                       比例(%)

广东聚源药业有限公
                      押金            500,000.00              22.97        25,000.00
司


北京博爱旺康医药科
                   注册代理费         350,000.00              16.08       160,000.00
技有限公司


珠海光大国信房地产
                      押金            143,772.40               6.60        54,309.68
开发有限公司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
                      押金            136,000.00               6.25       136,000.00
司




                                      5-1-2-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
                     押金           69,300.00             3.17        13,860.00
长沙供电分公司


      合计            --          1,199,072.40           55.07       389,169.68



    本所认为,上述发行人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账目项下的主要款项已经致同
审核,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性规定的情况。



    七、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收入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纳税情况

    1、赛隆药业

    2016 年 8 月 1 日,珠海市香洲区国家税务局出具了《证明》,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证明出具日,赛隆药业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纳
税,相关涉税事项均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因偷
税、漏税或欠税等违法行为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6 年 8 月 1 日,珠海市拱北地方税务局口岸税务分局出具了《证明》,赛
隆药业是我局管辖的纳税人,经查询广东地税新一代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金税三
期税收管理系统,该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暂未发现
有行政处罚记录。

    2、岳阳赛隆

    2016 年 7 月 29 日,华容县国家税务局出具了《证明》,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至证明出具日止,岳阳赛隆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纳税,相
关涉税事项均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因偷税、漏
税或欠税等违法行为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6 年 7 月 29 日,华容县地方税务局出具了《证明》,自 2016 年 7 月 29
日起至证明出具日止,岳阳赛隆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相关涉税事项均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因偷税、
漏税或欠税等违法行为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5-1-2-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长沙赛隆

    2016 年 7 月 28 日,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了《证明》,长沙
赛隆自成立以来,均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款。该公司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依法纳税,未发现存在因偷税或欠缴等违法行为而被处罚的情形。

    2016 年 7 月 28 日,长沙县地方税务局出具了《证明》,长沙赛隆在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款,并已将应纳税款缴
纳入库,暂未发现偷税、漏税或欠税等违法行为,没有进行行政处罚的记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
罚的情形。

    (二)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的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 10 万元及以上的财政补
助如下:

    1、根据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 年 8 月 11 日出具的《关于下达 2015
年二季度“135”工程建设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湘 135 联席办[2015]3 号),湖
南赛隆药业(长沙)有限公司获得 2015 年二季度“135”工程建设资金 72 万元。

    2、根据 2013 年 3 月 25 日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2013]1 号《备忘录》,
岳阳赛隆于 2016 年 1 月获得 2015 年度企业扶持资金 136.70 万元。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助资金均取得了地方政府
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或确认文件,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

    1、岳阳赛隆

    2016 年 4 月 27 日 , 华 容 县 环 保 局 核 发 了 《 排 污 许 可 证 》( 编 号 :



                                       5-1-2-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30623-1604-0009),排放重点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种类为 COD、氨氮、SO2、
氮氧化物,有效期至 2019 年 4 月 27 日。

    2016 年 7 月 25 日,华容县环保局出具了《证明》,岳阳赛隆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至本证明出具日,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未发生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上
访事件,能按时按量缴纳排污费,各污染治理设施均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排
放浓度、强度均符合国家标准,无环保违法记录。

    2、长沙赛隆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长沙赛隆尚未投产。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标准

    1、2016 年 7 月 25 日,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了《证明》,赛隆药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在珠海市范围内没有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受到该局处罚。

    2、2016 年 7 月 25 日,华容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了《证明》,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至本证明出具日止,岳阳赛隆的生产经营活动严格遵守质量监督法
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生过违反质量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的情况,未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5-1-2-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专用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付    洋                        经办律师:张琪炜




                                                      石志远




                                                      纪勇健




                                5-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