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赛隆药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2017-08-21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邮编 100027
             5th Floor, Building C,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7, PRC

             电话/TEL:(8610)5086 7666               传真/FAX:(8610)6552 7227
             网址/WEBSITE:http://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五)


                       康达法意字【2016】第 0025-5 号




                                      二〇一七年七月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菏泽 HEZE 成都 CHENGDU 天津 TIANJIN 苏州 SUZHOU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康达法意字[2016]第 0025-5 号

致: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赛隆药业”)的委托,担任公司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就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首发”或“本
次发行”)的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在此之前,本所律师已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出具了康达股发字[2016]第 0025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赛隆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和康达股发字[2016]第 0024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赛隆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
作报告》”),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出具了康达法意字[2016]第 0025-1 号《北京市
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出具了康达法意字[2016]第 0025-2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赛
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7 年 4 月 10 日出具了康达法意字[2016]
第 0025-3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出具了康达法意字[2016]第 0025-4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
所关于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7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请做好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涉
及的有关事宜,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菏泽 HEZE 成都 CHENGDU 天津 TIANJIN 苏州 SUZHOU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
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该等事实发生时或事实处于持续状态下的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自信评级机构、
公正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
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作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
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
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
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守信原则,保证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仅供发
行人为本次首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首发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

    除非上下文有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

                                    5-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及事实的基础上,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发行人的业务模式及相关独立性问题

    发行人的两大主导产品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钠原料药(岳阳赛隆生
产)及注射液(西南药业生产)、注射用脑蛋白水解物(山西普德生产)。发行
人在与山西普德、西南药业合作中主要负责药品的研发及销售环节,生产环节
由合作方主要完成,相关合作资源、权利与双方的分工相匹配。

    发行人主要产品 GM1 注射用和注射用脑蛋白水解物均采用第三方合作生产
的模式,两种产品由合作方获取生产批文,由合作方利用生产设备生产,发行
人负责药品的全国总经销。

    发行人以经销模式为主,发行人产品基本都是采取经销模式,只有个别医
院采用直销,经销收入占比在 99%以上。经销商总体变动情况:报告期经销商
家数及销售额增减变动较大。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各年末经销商数量分别
为 711 家、713 家、665 家。2015 年、2016 年新增经销商家数分别为 294 家、267
家,新增经销商收入分别 6,792.57 万元,4,572.90 万元,占各年销售收入比例分
别为 28.85%、18.12%,新增经销商平均收入分别为 23.10 万元、17.13 万元;2015
年、2016 年退出经销商家数分别为 292 家、315 家,退出经销商前一年度销售
收入分别为 1,943.24 万元、5,002.38 万元,占前一年收入比例分别为 10.87%、
21.15%,退出经销商前一年平均销售收入为 6.65 万元、15.88 万元。

    发行人披露,公司注重研发和销售,公司实际销售费用较低,销售费用率
低于同行业;2014 年至 2016 年,技术研发费分别为 193.75 万元、496.48 万元、
446.34 万元,研发费用分别为 813.14 万元、1,346.96 万元、2,880.54 万元,占营
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57%、5.67%和 11.26%。技术研发费主要是支付给外部
研究机构的研究费用等。

    两票制对公司合作产品的流通链条、公司利润实行形式以及经销商的角色、

                                   5-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提供服务的形式如下表所示:

                              两票制地区         两票制但将总经销视为
        项目                                                              非两票制地区
                         (湖南、福建、安徽)    生产企业的地区(重庆)
                       合作方→发行人指定的配    合作方→发行人→配送   合作方→发行人→
药品流通链条
                       送企业→医院              企业→医院             经销商→医院
                       通过向合作方销售 GM1                             发行人通过销售
GM1 注射液产品上的发                             发行人通过销售 GM1 注
                       原料药的方式获取合作产                           GM1 注射液直接获
行人利润实现形式                                 射液直接获得产品收益
                       品收益                                           得产品收益
                       通过向合作方收取技术服    发行人通过销售注射用
注射用脑蛋白水解物产                                                    发行人通过销售注
                       务费、销售推广费的方式    脑蛋白水解物直接获得
品上的发行人利润实现                                                    射用脑蛋白水解物
                       获取合作产品收益,公司    产品收益,公司再向医药
形式                                                                    直接获得产品收益
                       再向医药推广服务商付费    推广服务商付费
                       提供专业化医药推广服      提供专业化医药推广服   通过经销产品获得
经销商提供服务的形式
                       务,收取推广服务费        务,收取推广服务费     药品销售收益


        两票制之后,配送商和下游专业销售服务推广商共同承担了原经销商的工
   作责任,也获取了原属于经销商的收益,发行人及西南药业的收益情况未发生
   变化,但取得收入的模式及相应成本费用结构发生变化。经过将已经实施两票
   制度模式地区产品销售按照原有模式进行模拟测算对损益的影响,两票制对发
   行人的经营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注重研发和销售生产模式的实际开
   展情况,自主研发情况,对经销商和终端医院的掌控情况,相关生产模式的信
   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行人两种主要产品均由合作方获取生产批文,
   由合作方利用生产设备生产,合作方之一处于被收购过程中,是否表明发行人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
   赖;两票制之后,发行人将转为合作方提供市场推广服务及技术服务,是否表
   明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的服务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
   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是否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
   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并发表核查意见。

        答复: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相关条款,本所律师对
   发行人进行了逐项审查,具体如下:


                                         5-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发行人的
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
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坚持以研发为驱动的经营模式,公司通过具有较高技术
含量的原料药和制剂研发,牢牢把握住药品的研发和销售环节,同时自主完成技
术含量较高的 GM1 原料药生产环节,部分制剂标准化生产环节利用行业内过剩
的 GMP 产能完成。

    对于 GM1 注射液,发行人完成产品研发后,建立了独立的 GM1 原料药产
能,由发行人子公司岳阳赛隆生产 GM1 原料药后,交付西南药业加工成 GM1
制剂,再交由发行人对外销售。对于注射用脑蛋白水解物,发行人完成研发阶段,
由合作方进行生产,发行人对生产环节的工艺改进持续跟进,产品完工后交由发
行人对外销售。

    两票制实施后,在重庆这样的将总经销商视同为生产企业的地区,发行人负
责产品销售的业务模式没有变化;在安徽、福建等未将从生产企业视同为总经销
商的两票制地区,发行人的收入和利润的实现形式由产品销售转变为提供销售推
广服务和技术服务,这一转变仅为形式上的转变。

    从发行人与合作方的合作实质上,两票制前后发行人均负责研发和技术支
持,由指定原辅包材料供应商(其中,GM1 原料药生产由发行人独立完成),通
过与销售伙伴(经销商或配送商、下游专业销售推广服务商)合作实现产品最终
销售;合作方仅负责完成制剂加工生产环节。两票制前,发行人负责产品的对外
销售并向合作方支付加工费,由于两票制后药品流通环节不再经过发行人,药品
由合作方直接对发行人指定的配送商销售,形式上变更为发行人向合作方提供技
术服务和销售推广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两票制前后,发行人与合作方之间的
分工和各自获得的收益均未发生变更,只是药品流通路径的变更导致收入和利润
的实现形式发生了变化。

    在两票制推行区域,合作生产的业务实质、各方分工及其获取的相应收益均
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目前所采取的两票制实行后的上述模式系基于合作各方所拥


                                 5-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有的资源和合作环节分工,符合医药领域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人的经营模式、
产品或服务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也不会因两票制的推广而发生重大变化,两票
制的推行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发行人的
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
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市场占有份额较高,根据广州标点的数据,公司与西南药
业合作生产的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钠注射液-赛捷康市场份额较为稳定。
2014-2016 年,赛捷康在 GM1 制剂市场的份额分别为 4.57%、8.14%和 9.64%,
在脑保护剂化学药中的市场份额分别为 0.88%、1.59%和 1.75%。发行人与山西
普德合作生产的注射用脑蛋白水解物“亿真慷”2014-2016 年市场份额分别为
30.19%、27.12%和 24.58%,在我国脑蛋白水解物制剂市场中排名第一,处于领
先地位。2014-2016 年,亿真慷销售额在脑保护剂化学药终端市场的份额分别为
1.74%、1.51%和 1.31%。2016 年公司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酯和注射用泮托拉唑
钠在终端市场的份额占比分别为 2.80%和 0.79%。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未发生重大
变化。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医药行业,目前正在推行的两票制是该行业的主要政策变
化,两票制主要约束的是药品流通环节,两票制实施后,发行人获取收入和利润
的形式发生了变更。

    对于 GM1 注射液,两票制执行之前,发行人实际支付给西南药业的是固定
的加工费及辅料、包材成本,发行人实际收益包括 GM1 原料药生产和 GM1 制
剂对外销售两个环节对应的收益,其中 GM1 原料药环节的毛利较高,是发行人
主要的利润来源;两票制执行之后,发行人子公司岳阳赛隆向西南药业销售原料
药,并从西南药业收取相应款项,获取原料药生产销售对应的利润,原料药利润
仍然是发行人的主要利润来源,西南药业向发行人支付销售推广费,发行人再向


                                   5-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具有 GSP 资质的下游专业销售推广服务商支付销售推广费,该部分费用审批、
支付以及对推广工作的审核均由发行人进行,与西南药业无关。如前所述,发行
人拥有的资源未发生变更,发行人及合作方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各自承担的分工和
对应的收益未发生变更,发行人利润水平与两票制实施之前相比无重大变化。两
票制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对于注射用脑蛋白水解物,两票制之前,发行人支付给山西普德的成本为固
定的加工费和原辅包材料成本之和,通过采购脑蛋白制剂的形式体现,发行人在
技术支持和销售环节用对应的收益均通过购销实现。执行两票制后,山西普德在
产品销售取得收入后,留存部分仍为其原固定加工费及生产原辅包材料成本之
和,其余部分全部以技术服务费和销售推广费的形式支付给发行人。同时,发行
人统一向下游具有 GSP 资质的专业销售服务推广商支付销售推广费,该部分费
用审批、支付以及对推广工作的审核均由发行人进行,与山西普德无关。扣除支
付给下游专业销售服务推广商的销售推广费后,发行人获取的收益与两票制实施
之前基本相当,两票制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未发生重大变更,发行人所处行业
政策变化未导致行业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化,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
项的相关规定。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发行人最
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
在重大依赖;

    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发行人对前十大经销商的销售金额合计
占发行人销售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36.79%、32.64%和 30.06%,发行人销售较为分
散,不存在对单一客户的重大依赖。本所律师查询了发行人前十大经销商的工商
信息,并对其进行了走访,认为前十大经销商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发行人主要合作方山西普德正处于被收购过程中,发行人与山西普德的协议
约定合作关系不因双方人事变动或双方隶属关系性质变动(包括企业兼并、分立、


                                 5-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所有制性质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等)而失效;发行人与山西普德之间的合作早就
于报告期外就已经开始并已持续多年,2015 年山西普德被誉衡药业收购未对双
方之间的合作关系造成影响;仟源医药收购山西普德的计划披露至今已超过 1
年,发行人与山西普德之间的合作关系稳定;合作生产是山西普德的重要业务模
式,山西普德与多家企业用此模式合作;与发行人合作生产的收入是山西普德未
来不可或缺的收入利润来源;在仟源医药披露的相关文件中,对合作生产模式予
以认可;山西普德现任总经理隆万程及仟源医药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之一的赵群
均书面确认仟源医药收购山西普德事项不影响发行人与山西普德之间的合作关
系;发行人与山西普德之间的合作关系是互利互惠的,双方基于各自的优势承担
相应的分工获取相应的收益,属于常见合作模式。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对合作
方不存在重大依赖,山西普德的隶属关系和被收购事项不会对双方之间的合作关
系构成重大不确定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发行人最
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7〕
第 110ZA2846 号),发行人 201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的净利润(按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孰低的方式计算)为 5,786.20 万元,主营
业务收入为 25,236.78 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 346.90 万元。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
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发行人主营业务收益,发行人不存在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
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发行人在
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
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5-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
GMP 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GSP 证书及药品注册批件,分别登陆了中国商标
网(网址:http://sbj.saic.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网址:
http://www.sipo.gov.cn )、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官 网 ( 网 址 :
http://www.sda.gov.cn)查询了上述资产及技术的权属状态,经核查,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在用的重要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
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均为发行人自主研发或通过合法途径受让取得,相关生产或
经营许可证书获得了有权机关的登记、备案。

    本所律师登陆了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并进行
了检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产及技术不存在被第三方提起诉讼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商标、专利、药品生产、经营相关
许可证书等重要资产、技术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发
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
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其他可能
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根据公司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
存在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二、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其未来业务模式的发展方向,是否可能由委托其
他厂家生产转变为自身生产为主,是否可能发生业务模式的重大变更,请保荐
机构、律师核查,如可能发生重大变更的,并请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提示和披
露风险。

    答复:

    1、公司的生产模式主要分两种,即自主生产模式和第三方合作生产模式。
自主生产模式生产的药品主要包括 GM1 原料药、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
用泮托拉唑钠以及米力农注射液等药品。第三方合作生产模式生产的药品包括注

                                      5-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射用脑蛋白水解物和 GM1 注射液。

    2、发行人未来业务模式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原因如下:

    (1)根据发行人与西南药业、山西普德签署的协议,双方(发行人与西南
药业或发行人与山西普德)生产合作期限为从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该产品注册批件
的有效期限届满之日止,如该产品完成再注册,合作期限同步顺延。因此,在药
品注册批件有效期内,发行人将遵守协议约定,保持双方合作生产持续性。

    (2)双方具有维持合作的需求和条件

    ①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钠注射液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拥有原料药的药品注
册批件(国药准字 H20113259)及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210354967.0)所有
权,具备药品生产技术优势以及原料药的生产资格优势,西南药业持有 GM1 注
射液的生产批件,西南药业的生产资质在 GM1 注射液的合作生产过程中具有补
充作用。且发行人与西南药业已保持长期良好合作,双方有继续保持合作的商业
需求。

    ②注射用脑蛋白水解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掌握了注射用脑蛋白水解
物的制备工艺技术,并与山西普德共同合作利用其生产线进行大规模工业化生产
的工艺验证等步骤,与山西普德共同取得注射用脑蛋白水解物的生产技术及工
艺,另外,根据双方合作研发的生产技术与工艺而申请的注册批件由山西普德持
有,只有双方保持长期稳定合作,才符合双方最大利益。且发行人与山西普德已
保持长期良好合作,并就未来合作达成长期协议,双方具有保持合作的商业需求。

    (3)发行人未来业务发展的规划

    从未来来看,发行人将会有各类自主研发的品种陆续获得生产批件并投入生
产,但注射用脑蛋白水解物和 GM1 注射液仍将由合作方山西普德和西南药业生
产,发行人仍将负责对这两个产品从原料购进、技术指导、全方位的质量控制以
及在全国范围内的销售等工作,发行人与合作方之间的合作生产关系不会发生变
化,发行人仍然会与合作方保持良好的可持续的合作关系,按合作生产模式下各
自拥有的资源符合部分合作环节。公司核心产品,占发行人 2016 年毛利 66.62%
                                  5-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的 GM1 注射液的核心原料药 GM1 原料药仍然由发行人负责生产。在自主品种
上,随着新品种的加入,发行人拥有相应的 GMP 认证的生产线,可以自主生产,
发行人盈利能力会进一步增强。但从业务模式而言,发行人业务模式不会发生重
大变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将继续保持与第三方合作生产模式,同时自主
生产部分药品,因此其未来业务模式不会发生重大变更。



    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股权基
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
项核查意见。

    答复:

    根据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问题的解答》、《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
的工商档案,访谈了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查询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网站的相关资料。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有四名合伙企业股东和一名
法人股东,如下所示。

    1、北京坤顺

    北京坤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类型

   1       北京运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0      普通合伙人

   2                 杨杰                           1,500.00     有限合伙人

   3                 杜薇                           1,000.00     有限合伙人

   4                 李楠                            750.00      有限合伙人

   5                沙建辉                           750.00      有限合伙人


                                      5-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类型

   6                孙维才                       700.00      有限合伙人

   7                  韩震                       600.00      有限合伙人

   8                  汤浩                       600.00      有限合伙人

   9                徐子弋                       500.00      有限合伙人

   10                 张健                       500.00      有限合伙人

   11               郑贵红                       400.00      有限合伙人

   12               遇绣峰                       300.00      有限合伙人

   13                 刘丽                       250.00      有限合伙人

   14               孙国升                       250.00      有限合伙人

   15               郭静一                       200.00      有限合伙人

   16               贾冬蕊                       200.00      有限合伙人

   17               邵凤芹                       200.00      有限合伙人

   18               金贺华                       100.00      有限合伙人

   19               彭其明                       100.00      有限合伙人

   20                 袁志                       100.0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9,100.00


    经核查北京坤顺的合伙协议,并访谈其投资经理,北京坤顺属于《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经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其已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28901。北京坤顺的基金管理人为北京
运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已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
记编号为 P1009750。

    2、赛捷康投资

    赛捷康投资系于 2014 年 12 月 12 日在珠海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
场所为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2729,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
咨询、投资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赛捷康投资为员工持股合伙企业,其出资情况以及在发行人体系任职情况如下表


                                  5-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所示:

序号   合伙人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任职情况

 1       蔡南桂            309.8264    货币            51.63                 董事长

                                                                研发中心副主任兼研
 2       朱天泽             12.1242    货币             2.02    发中心内审部经理、
                                                                        注册部经理
                                                                研发中心副主任兼研
 3       崔少婷             12.1242    货币             2.02
                                                                  发中心分析所所长
 4       黄海波             12.1242    货币             2.02          原料车间主任

 5        曾翔              12.1242    货币             2.02          制剂车间主任

 6       李志萍             12.1242    货币             2.02                QC 经理

 7       唐青青              11.189    货币             1.86             QA 副经理

 8       蔡志勇              11.022    货币             1.84        计划物料部经理

 9        周文               11.022    货币             1.84      科技信息部副经理

 10       吴彪               11.022    货币             1.84            合成所所长

 11       陈雄               11.022    货币             1.84          分析所副所长

 12      丰友刚              11.022    货币             1.84        原料车间副主任

 13      何伟艳              11.022    货币             1.84                QC 主任

 14       熊莉               11.022    货币             1.84             QA 副经理

 15       李璐               11.022    货币             1.84               注册专员

 16      刘立容                8.35    货币             1.39          灭菌班副班长

 17      张旭东               7.682    货币             1.28        原料车间副主任

 18       冉珺                7.515    货币             1.25               计量专员

 19      吴望梅               7.515    货币             1.25               行政主管

 20      彭金良               7.515    货币             1.25               设备主管

 21      罗美艳               7.515    货币             1.25          分析二室主管

 22       戴慧                7.515    货币             1.25        分析所项目组长

 23      蒋紫韵               7.515    货币             1.25        制剂车间副主任

 24      李春林              6.3711    货币             1.06               车队队长

 25       周波               5.2605    货币             0.88            锅炉班班长



                                      5-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6        刘勇                4.0331   货币              0.67                  工艺员

27       毛炼芬                 3.34   货币              0.56                  实验员

28       罗光明               3.0895   货币              0.51                  采购员

29        姜勇                3.0311   货币              0.51              电工班长

30        蔡云                3.0311   货币              0.51                   出纳

31       刘铁龙               3.0311   货币              0.51       分析所项目组长

32        蔡慧                3.0311   货币              0.51           精致操作工

33        邓勇                3.0311   货币              0.51           精制班班长

34       李盈振               3.0311   货币              0.51           制水班班长

35        李斌                3.0311   货币              0.51       生产技术部主管

36        陈磊                3.0311   货币              0.51           冻干班班长

37        刘菲                3.0311   货币              0.51   QC、微生物组组长

38        王环                3.0311   货币              0.51         现场 QA 主管

39       严皖川               3.0311   货币              0.51         反相层析班长

40        苏鹏                2.7555   货币              0.46           设备维修工

41        周彤                2.7555   货币              0.46           轧盖班班长

42       许九明               2.7555   货币              0.46           洗瓶班班长

43        童璐                2.7555   货币              0.46   QC 微生物组副组长

44        刘帅                2.7555   货币              0.46        QC 理化组组长

       合计                 600.1482     --            100.00


      3、赛博达投资

      赛博达投资系于 2014 年 12 月 12 日在珠海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
场所为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2727,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
咨询、投资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赛博达投资为员工持股合伙企业,其出资情况以及在发行人体系任职情况如下表
所示: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任职情况

  1        蔡赤农          142.8393    货币            17.85     副董事长、总经理


                                       5-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监事、岳阳赛隆副总经
2     周蓓    75.7763   货币     9.47
                                        理、长沙赛隆副总经理
                                        董事、财务总监、董事
3     肖爽    68.8875   货币     8.61
                                                      会秘书
                                         总经理助理兼拓展事
4    孙敬军     30.06   货币     3.76
                                               业部区域部长
5    孙立国     28.39   货币     3.55      销售事业二部部长

6    廖燕锋     26.72   货币     3.34        营销管理部部长

7    林伟业     23.38   货币     2.92      销售事业一部部长

8    扈小将     23.38   货币     2.92        拓展事业部部长

9    王辉雄     23.38   货币     2.92      销售事业五部部长

10   王创新     20.04   货币     2.50      销售事业四部部长

11    李磊      20.04   货币     2.50               省区经理

12   张忠勤     20.04   货币     2.50               省区经理

13   谭艳红     20.04   货币     2.50               地区经理

14   刘存福     20.04   货币     2.50               省区经理

15   刘正光     16.70   货币     2.09               省区经理

16   王旭东     16.70   货币     2.09               省区经理

17    杜彬      16.70   货币     2.09               省区经理

19   苏明强     13.36   货币     1.67               地区经理

19   张超明     13.36   货币     1.67               省区经理

20    徐健      13.36   货币     1.67      销售事业三部部长

21   葛晓晨     13.36   货币     1.67               地区经理

22   周梦洁     10.02   货币     1.25               省区经理

23   曾新华     10.02   货币     1.25               地区经理

24   杨虎骧      6.68   货币     0.83               地区经理

25   贾双凤      6.68   货币     0.83               省区经理

26   武云耀      6.68   货币     0.83               省区经理

27    邱昊       6.68   货币     0.83               地区经理

28    张玫       6.68   货币     0.83               省区经理



                        5-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9        何昌雄               6.68   货币              0.83              省区经理

 30        陈永光               6.68   货币              0.83              省区经理

 31         张帆                6.68   货币              0.83              地区经理

 32        魏晋荣               6.68   货币              0.83              地区经理

 33        龙景勃               6.68   货币              0.83              省区经理

 34        张友军               6.68   货币              0.83              地区经理

 35        张金鹏               6.68   货币              0.83              省区经理

 36         丛昊                6.68   货币              0.83              地区经理

 37        王祥胜               6.68   货币              0.83              地区经理

 38        安家来               6.68   货币              0.83              地区经理

 39         侯健                6.68   货币              0.83    拓展事业部副总经理

 40        丁炳新               3.34   货币              0.42              地区经理

 41         张迪                3.34   货币              0.42              地区经理

 42        吴晓建               3.34   货币              0.42              地区经理

 43         周文                3.34   货币              0.42      销售事业七部部长

 44         张进                3.34   货币              0.42              省区经理

 45         严冲                3.34   货币              0.42       营销管理部专员

 46        孙延拯               3.34   货币              0.42              地区经理

 47        刘元坛               3.34   货币              0.42              地区经理

         合计               800.1931                   100.00


       4、赛普洛投资

       赛普洛投资系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在珠海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
场所为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2728,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
咨询、投资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赛普洛投资为员工持股合伙企业,其出资情况以及在发行人体系任职情况如下表
所示: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任职情况

 1         蔡南桂           248.7487    货币            28.25                董事长

                                       5-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董事、岳阳赛隆企业负
2    龙治湘   91.6894   货币     10.42
                                                         责人
                                         董事、副总经理、医药
3    李剑峰   68.8875   货币      7.83
                                                 研发中心主任
                                         监事会主席、董事长助
4    刘达文   65.6561   货币      7.46
                                                           理
5    冯运斌     33.40   货币      3.79             质量负责人

6     詹敏      33.40   货币      3.79               省区经理
                                         职工监事、总经理助理
7     张旭     33.066   货币      3.76
                                           兼计划调度中心经理
8    龚兴娟     30.06   货币      3.42               商务总监

9    周少杰     26.72   货币      3.04        工程项目部总监

10    丰收      16.70   货币      1.90               法务经理

11   姜跃武     16.70   货币      1.90        设备工程部经理

12    张琴      16.70   货币      1.90        生产技术部经理
                                          工程项目部筹建办主
13    陈凯      16.70   货币      1.90
                                                          任
14   严家定     16.70   货币      1.90      原料车间技术总监

15    向荣      16.70   货币      1.90             采购部经理
                                          质量管理部经理兼质
16   邓拥军     16.70   货币      1.90
                                                量验证组组长
17   李潇明   13.3367   货币      1.52           财务部副经理

18    高京    13.3367   货币      1.52             财务部经理
                                          人事行政部经理兼研
19    陈霞    12.1242   货币      1.38
                                          发中心人事行政经理
20   陈冰玲   12.1242   货币      1.38        质量管理部经理

21   刘映妮    11.022   货币      1.25               采购主管

22    刘菲      7.515   货币      0.85        财务部总账会计

23   王龙江     7.515   货币      0.85           采购部副经理

24   袁志龙    6.0955   货币      0.69                 驾驶员

25   周少华      3.34   货币      0.38                 验收员

26   梁志文      3.34   货币      0.38               储运主管

27   舒梅梅      3.34   货币      0.38               内勤专员


                        5-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8       陈业丽               3.34     货币              0.38      质量管理部主管

 29       石文兵               3.34     货币              0.38           市场推广员

 30        李梅              3.0311     货币              0.34                  出纳

 31       秦立波             3.0311     货币              0.34             土建组长

 32       瞿红亮             3.0311     货币              0.34           水电工程师

 33        刘勇              3.0311     货币              0.34         一步层析班长

 34       赖海东              3.006     货币              0.34                  专员

 35        欧杨               3.006     货币              0.34                养护员

 36       祖丹丹              3.006     货币              0.34         医学信息专员

 37        魏埜              2.7555     货币              0.31                采购员

 38        周铸              2.7555     货币              0.31                采购员

 39        郑佳              2.7555     货币              0.31                采购员

 40       李新鹏              2.505     货币              0.28                采购员

       合计                880.2109                     100.00


      5、赛隆聚智

      赛隆聚智成立于 2012 年 12 月 24 日,其注册资本为 53.1482 万元,住所为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2726,其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理
财顾问;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调查;企业及个人投资。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赛隆聚智直接持有发行人 13.37%的股权。赛隆聚智为员工持股公司,其
出资情况以及在发行人体系任职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任职情况

 1       蔡南桂           25.0496     货币             47.13                  董事长

 2       蔡赤农             25.00     货币             47.04     副董事长、总经理

 3        蔡琪             2.0265     货币              3.81                    出纳

 4        喻琳             0.1656     货币              0.31               人事主管

 5        张昱             0.1656     货币              0.31               后勤主管

 6       彭素云            0.0662     货币              0.16               后勤人员

 7        刘敏             0.0497     货币              0.09          包装班副班长

                                       5-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8       蔡春燕         0.0298   货币            0.06                监审专员

 9       邓复平         0.0248   货币            0.05             仓库班班长

 10      刘念姣         0.0248   货币            0.05                  采购员

 11      韩燕妮         0.0248   货币            0.05                行政文员

 12      蔡国忠         0.0248   货币            0.05                  锅炉工

 13      谢丽芳         0.0248   货币            0.05                注册专员

 14      黄学友         0.0248   货币            0.05           制剂所研究员

 15      宁挺杨         0.0248   货币            0.05                立项专员

 16      周叶文         0.0248   货币            0.05             仪器组组长

 17      高雄英         0.0248   货币            0.05           分析所研究员

 18      石正星         0.0248   货币            0.05   原料车间一步层析组长

 19       彭军          0.0248   货币            0.05       原料车间提取班长

 20      李腊梅         0.0248   货币            0.05       原料车间纯化班长
                                                        原料车间二反相层析组
 21      严加启         0.0248   货币            0.05
                                                                          长
 22       罗威          0.0248   货币            0.05       制剂车间配液班长

 23      胡露芳         0.0248   货币            0.05    制剂车间灌装班班长

 24       林炬          0.0248   货币            0.05    制剂车间冻干班班长

 25       张萍          0.0248   货币            0.05       制剂车间包装班长

 26       罗茜          0.0248   货币            0.05       质控(制剂车间)

 27       刘演          0.0248   货币            0.05                验证主管

 28      陈佳佳         0.0248   货币            0.05       质控(制剂车间)

 29      黄玲君         0.0248   货币            0.05       质控(原料车间)

 30       张洁          0.0248   货币            0.05       质控(物料)主管

 31      王向阳         0.0248   货币            0.05                      QA

 32       肖武          0.0248   货币            0.05       原料车间机修班长

       合计            53.1482                 100.00


      综上所述,赛博达投资、赛捷康投资、赛普洛投资和赛隆聚智的股东均为发
行人员工,四家企业均为赛隆药业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的行为,

                                  5-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以下无正文)




                                5-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