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赛隆药业: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07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    天津    上海     深圳    广州     西安     沈阳    南京     杭州    海口     菏泽     成都    苏州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股会字【2017】第 0531 号




                                二○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7】第 0531 号




致: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隆药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召开的赛隆药业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保证本次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赛隆药业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一届

                                      1
                                                                    法律意见书



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发出《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相关媒体上发布了公告。根据上述通
知,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定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召开。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 15 点在广东省珠海市
吉大海滨南路 47 号光大国际贸易中心二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
蔡南桂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采
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5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审议事项与公告
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


                                       2
                                                                  法律意见书



理人 6 名,均为截止 2017 年 10 月 31 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
113,8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1.125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2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0%。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三、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珠海赛隆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相关董事会、监
事会决议,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议案;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3、关于重新制定《公司章程》的议案;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经本所律师核查,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3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就现场会议的表决过程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本次会议现场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的情况,本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最终结
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议案》

    赞成 113,802,7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赞成 113,802,7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制定<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 113,802,7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赞成 113,802,7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4
                                                                   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5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纪勇健




                                                       马钰锋




                                                   2017年11月6日




                                   6